杨尚琳 刘柏仪 于平平
【摘 要】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领域的犯罪,相比其他财产类犯罪中的心理要素有较大差异,即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心理状态下进行一系列集资活动,需要我们准确理解该罪的主观方面即“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文章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争议着手,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这个要素时产生的种种问题。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9-0201-02
集资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它在金融领域集资诈骗的行为最初被称为“庞氏骗局”,在中国俗称“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方法对出资人许以高额利息,然后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部分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兑现承诺、有利可图的假象,进而吸纳更多且范围更广的资金,预期目的达成,犯罪分子将钱财据为己有、携款逃跑,触犯集资诈骗罪。
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与困境
2.1 當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当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必要定罪要件之一,因此要单独认定。在认定此罪时,要看集资人是否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而实施筹集资金活动,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案件其他情形是否满足本罪名犯罪构成。
非法占有属于个人心理活动,认定时并不能像客观要件一样能够简单直接地进行,从而做出客观准确的判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既要严格遵守现有法规,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审理案件,又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不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当前,在我国国内主要通过司法推定的方法进行认定,以最高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工作纪要”为标准。
2.2 重新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往往以集资人实施的集资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标准主要考虑的是“拒不返还”或“无法返还”的结果。行为人在开始实施集资行为到案发后,通常依照未返还集资款的原因着手分析,从而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基于种种原因,这种用结果反推原因的模式却对当前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在大部分案件中具有较高的普遍适用性。但若考虑其中主观的原因与客观的后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二者并不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性。如果还未排除出现其他情况的可能,仅仅依照某些对集资行为人不利的事实尤其是未返还集资款项的事实,就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定是错误的,往往倾向于客观归罪[1]。
这种结果式标准在认定时,实际上是把犯罪结果与犯罪意图相关联,变成从结果反推目的的模式。这样一来,犯罪结果成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和是否触犯此罪名的决定性因素[2]。依据此标准进行认定,不能准确把握集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能正确认定是否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从而进一步认定其他要件。而且在实践中,往往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争议,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信,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更不利于公平正义的伸张。
3 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的对策研究
就目前来看,现有的司法推定依据无论是在理论或是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混乱的情况,但在当下的证明方法基础上,司法推定的现实存在都有其合理与必要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推定的方法依据加以修改与补充,相信会更加符合实际的刑事证明标准,以此排除合理怀疑[3]。
3.1 不断完善当前的推定模式
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理应全面并经过双重考虑,至少包含两种,即肯定因素与否定因素。该模式需要满足实际情况与肯定因素比较之下的相近似,以此推理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与此同时,当实际情况能够切合否定因素,那么我们完全能够将之前的推定结果推翻。因为司法推定的这种模式与真实情况相比也会存在低概率的差异性,因此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以此提出反证时,务必多加注意,以防客观归罪的事件发生[4]。纵观我国现有的3个司法推定依据,推定方法都是肯定因素。个人考虑可以适当引入否定因素,将其作为肯定因素所证结果的相反依据,用以出罪的证明[5]。
3.2 提高推定准确的可能性
司法推定的进行过程中,必须以客观与真实的基础证据为准。法律推定的方法无论是在诉讼中或是在证据认定中都具有同等功能,即通过推定所得结果将被视为权威的经过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6]。而事实的准确性依靠有据可考的基础证据,只有进行推定的基础事实是真,所得结论才更真。
3.3 采用“四点一线法”的推定方法
“四点”指的是集资的原因与回报、所筹集款项的使用途径及案发后的个人态度[7]。“一线”是纵观整个集资过程中行为人的综合表现。“四点一线法”作为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参考方法,包含一系列客观事实。比较199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是单个的事实作为基础事实进行司法推定。因此,笔者赞同这种方法,以“四点一线理论”为核心但不局限于“四点”,将一线的内容具体并结合以下几项内容。应以一组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司法推定,能提高认定要件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以得出结论,司法机关在推定时,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应该以一组事实为宜。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所集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正常来说,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心态筹集资金时,大概率情况是因为公司遭遇瓶颈险境需要“江湖救急”,或者公司扩大规模、开展全新业务。而且这些公司都规划了详细的发展方向或者设定了阶段性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融资。换言之,司法机关是能够依据证据查明的。
第二,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行为人之所以进行集资活动,按照约定就是为了将其所筹集的资金款项投入生产经营中,使原有资本增值进而盈利,那么集资人就有能力在约定期限内回报出资人及偿付本息。若行为人从事正当的集资活动,则应该有详细的资金使用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反集资诈骗行为人在得到集资款后肆意挥霍或用于与约定用途不相关的其他地方,经查证后一定不存在真实的资金使用记录[8]。
第三,所承诺回报率的实际情况。行为人的集资项目通常有巨大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因为行为人对其承诺的利润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或其他盈利渠道的利息,所以行为人为了使公众相信资金回报率真实可靠,通常在集资活动初期给予投资人以较高的回報,就继续打着高回报率的幌子吸引更多的人投资,短时间内就能够筹集到巨额款项。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不能仅因为行为人如此承诺就认定行为人根本不打算返还资金。但“物极必反”,行为人对投资人高额回报的承诺要符合其所投资的生产情况,也要符合如今市场经济下的规律。远远超过正常限度的回报率完全不符合正常的市场运行规律,而且也不符合普通交易主体的可支付能力[9]。因此,行为人所能够做出超过一般商事交易标准的回报率承诺,这其中很可能有不正当的想法。
综上,笔者认为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以主观与客观一致为基本原则,我们不能百分之百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确认,也不应将当事人的个人口供视作真实证据[10]。应结合整个认定过程中的全部事实,不仅要重视认定客观事实,也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辩解或说辞,确保最终依据准确的证据据以认定,以期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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