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要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首先,领导干部任职应当回避本人主要亲属——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其次,领导干部任职应当回避本人成长地——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月印发的上一版《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此次修訂,将“正职领导成员”调整为“主要领导成员”,回避范围扩大,要求更加严格。此外,将“纪检机关”修改为“纪委监委”,则是适应了机构改革的最新进展。
(《北京晚报》201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