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表示,他与李某曾是合法夫妻,婚后李某怀孕,因妊娠生理反应,偶感心烦,便负气出走,来到广州某医院,该院医生不问情况,便给怀孕25周的妻子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他及家人毫不知情。因医生非法人流导致其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后离婚收场。张某于是起诉医院非法实施手术。
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当年9月21日,妻子李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广州某医院处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产知情同意书》签名。同月26日,李某引产致胎儿死亡,后于同月29日出院。李某之后多次起诉丈夫张某要求离婚,法院最终于2016年12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主审法官郑晓婷指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郑晓婷称,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郑晓婷说,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風险和痛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综上,郑晓婷说,本案中,李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处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产知情同意书》签名,属于对其生育权的自行处置,被告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
在履行常规术前检查和炎症治疗的术前准备,详细交代并告知引产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在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为李某实施手术,既是对李某意愿的尊重,更是医院为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羊城晚报》201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