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辉
眼下,微信支付已成为我国独有国情了,然而你是否遇见过这样的事情,用网上支付买单时,商家拒开发票,商家不是一推了之,既不以发票用完为由,也不是说商品已有优惠无法开具发票,有的竟说因为使用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所以不能开具发票。
这种说法说得过去吗?消费者正常消费使用微信支付就真的无法开具发票?这是谣传还是确有其事?
有一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用微信支付款项320元后,出于维权需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没有想到商家拒绝开具发票,而且还有个冠免堂皇的理由:说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这种理由成立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消费者纳闷感到不解了,商家说的理由是否有理有据,于是向税务机关咨询,微信支付到底属不属于上述文件说的多用途支付卡呢?
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税务局税宣小分队走进咸宁龙舟公开赛,以“龙舟竞渡千帆舞,减税降费春风拂”为主题开展税收宣传。税务干部穿梭在人群中,为市民们发放了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等减税降费宣传手册,成为龙舟赛上一道亮丽的蓝色风景。
(图/文:省税网)
众所周知,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支付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完成快速的支付流程。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向用户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服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因此,53号公告所称的多用途预付卡,只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67家已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名单中,并没有发现微信支付相关的信息,所公布支付机构中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只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并且在业务类型中,财付通公司并没有获得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
由此可见,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支付和财付通业务,均不属于53号公告所指的多用途预付卡,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从许可的范围和微信支付的业务实质来看,由于微信支付挂靠在财付通之下,显然,微信支付应当属于互联网支付。
按照规定,微信支付不属于规定中的多用途预付卡。网上或商店消费使用微信支付,商家无权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增值税的发票。
因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只是资金转移的平台,消费者通过其为商家提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进行支付,增值税的发票由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商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如果有商家以此为借口拒开发票的,可税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