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死亡,继子女能否要求继父继续抚养

2019-06-27 02:26
新农村(浙江) 2019年6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翔宇抚养权

编辑同志:

我生父因病去世后,母亲改嫁继父肖某。岂料,两个月前,母亲死于车祸。鉴于我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彼此有着深厚感情,各方面条件不错的继父也表示愿意接受我。10岁的我曾一再要求由继父抚养,但被祖父母拒绝。理由是《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只有他们才有抚养权。请问:我真的就不能要求由继父抚养吗?

读者 翔宇

翔宇读者:

你可以由继父抚养。

一方面,法律并未否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其承认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也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即其不但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然终止,反而说明在依据法定方式解除前仍可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同样没有否定生父母不同意抚养、继父母同意抚养时,继父母所享有的抚养权。与之对应,你基于与继父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彼此也有深厚感情,而要求随各方面条件不错的继父生活,继父也表示接受,自然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允许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必须遵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生父母死亡的情形下,如果仅仅因为祖父母愿意抚养,而强行否定继父母的抚养权,违背继子女的愿望,无疑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何况《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你已经年满10岁,接受继父抚养又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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