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海
大学毕业后,张晓楠进入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做工程师,从事产品研发设计工作。因表现出色,两个月试用期后,她便顺利转正。
张晓楠工作认真负责,深得领导器重。2011年7月的一天,老板陈猛找到张晓楠:“我们在南京还有一个子公司,现在那边急需人才,你想不想去南京?”公司承诺帮她转移社保,并重新跟她签合同,张晓楠欣然答应。
8月初,张晓楠来到南京工作。8月31日,公司将张晓楠的劳动关系转到子公司南京天华化学工程公司,同年10月8日,张晓楠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张晓楠升为高级工程师,并于2013年结婚,定居南京。2015年年底,张晓楠怀孕,2016年7月25日,张晓楠按照公司规定申请了五个月的产假。
12月26日,张晓楠如期上班。上班第三天,她接到人事部的《待岗通知书》:因部门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张晓楠自2017年1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发放。之后,公司不再安排张晓楠工作,张晓楠每天前往人事部指定的空白桌椅处出勤。
为什么要待岗?待岗多长时间?张晓楠多次提出疑问。人事部一概不知:“这是领导安排的,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张晓楠猜测公司想要逼她主动离职。但她依旧每天按时按点上班,丝毫没有懈怠。2017年2月发薪日,张晓楠告知被取消了1月份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特贡津贴。随后,张晓楠又被取消了绩效工资。同时,张晓楠偶然得知,所有同事都发了2016年的年终奖,只有她没有。张晓楠找到人事部,对方称其2017年1月没有出满勤,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因此扣了她去年的年终奖。
张晓楠开始收集自己在公司任职的证据。2017年3月17日,她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公司无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产假工资及停岗后正常工资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3月29日,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书中,张晓楠提出5点诉讼请求:1.支付产假工资17222元;2.支付2016年年终奖25327元;3.支付停岗后工资28293元;4.以16年工作年限计算,碧莲设计研究院和天华化学工程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5.碧莲设计研究院和天华化学工程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张晓楠向法院提供了与天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及收入证明》《劳动关系转移证明》等证据。
天华化学工程公司代表律师辩称,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状况调整相关人员工作,是行使经营自主权,且张晓楠签收待岗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而且依照安排履行调整超过一个月,所以,公司没有违法。张晓楠的代表律师据理力争,“公司对张晓楠的一系列安排,已经达到一般劳动者无法容忍的程度,进而妨碍了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晓楠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已由生育津贴弥补,收入水平并未下降,不支持补发产假工资的请求。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并非张晓楠工资收入的固有组成部分,公司没有强制性的履行义务。公司将张晓楠调整至待岗的行为,使张晓楠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不具有合理性。张晓楠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收入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其2017年1月起至3月17日的待岗期间工资9354.77元。张晓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16年,其月工资认定为7330.52元,经济补偿金共117288.32元。上述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应由张晓楠最终的用人单位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碧莲设计院不承担连带责任。张晓楠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审判结果,张晓楠和光华公司均不认同,同时提起上诉。2019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参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以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严禁一切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