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落地企业享更多便利化红利

2019-06-26 19:16赵爱玲
中国对外贸易 2019年4期
关键词:保税区保税海关

赵爱玲

作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综合保税区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国务院年初提出的针对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大礼包”纷纷落地。

2月25日,国家三部委赋予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自2月1日起施行。2月21日,青岛海关发布公告,支持拟入驻综合保税区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提前适用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重庆海关近日已落地包括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等9条优惠政策助推综合保税区发展。

综合保税区迎来21条优惠政策

前不久,为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商务部等14个部委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9年1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意见》,部署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1月25日,《意见》正式发布,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对此,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投资研究部主任刘英奎表示:“优惠政策为新形势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性经济、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据介绍,从1990年开始,我国先后推出了6种形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最早的保税区到后来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以及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般特征是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以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税的方式进入这些特殊监管区域。

然而,由于每种特殊区域都有其不同特性,因此从事不同的业务时其优势与限制也不同。由于每种特殊区域功能各异,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实行统一化的要求。

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在发挥促外贸、引外资、引领新业态和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综合性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综合保税区新政策的出台,它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

政策红利及机遇在哪?

谈到新政的亮点,毕马威中国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意见》部署了着力解决综合保税区发展“痛点”和“堵点”的具体措施,将保税区内生产制造部分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剔除,允许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这些举措有利于便捷货物进出,让内销更顺畅。

此前,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货物,需要由区外企业报关进口,不能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设备材料进出区征收加工税费,内销成本较高。政策实行后,企业可直接向境内区外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约内销业务扩展的制度性障碍得以消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新政实施前,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货物需采取报关入区方式,需负担货物代理费、报关费等费用。政策实施后,企业经营更加灵活,为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货物带来了便利。同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会促使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直接采购国内货物的比重。由于区内试点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离境出口货物退(免)稅和进口自用设备按内外销比例征收进口税收等政策,有利于企业重塑业务流程,优化供应链组合,选择科学发展模式,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同时,随着区内试点企业从国内直接采购原材料使用、出口和加工成品出口业务的不断扩大,拉动国内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和带动国内同业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效应也将进一步扩大。

毕马威中国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的政策含金量,不仅体现在极大地拓展综合保税区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方面的传统功能优势,而且聚焦研发设计、检测维修、销售服务,部署了一系列新举措、新突破。

21项任务举措,均明确了责任分工,还要求海关总署负起设立审核牵头责任、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支持责任,将有利于推进综合保税区更好地发展。毕马威中国相关业务负责人指出,《意见》出台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针强心剂。企业可以进一步关注相关政策的落实措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区内更广泛、更便利、更高效地开展制造、贸易、研发等业务。

此外,谈到区域内的其他类型企业和区域外的企业有何发展前景,毕马威中国相关业务负责人认为:“位于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先行对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待其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后尽早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制造型企业,毕马威中国相关业务负责人建议,可以考虑将部分加工业务外发给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分享区内企业既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又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政策的复合优势。总部位于境外的跨国集团,则可对其在中国各地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工厂、物流中心、研发机构等实体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充分享受综合保税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新高地所实行的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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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升级举措的五大便利关注点

《意见》明确了要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五大中心,意味着综合保税区将从过去更加注重对外加工制造、物流分拨为主的功能,持续迈向研发创新、检验检测、销售服务等环节,力图培育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新优势。

关于综合保税区发展升级的21项具体举措,企业需重点关注5个方面:

一是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赋予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是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创新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变化规划调整运营模式。

二是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出区销售到国内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是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根据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用于研发的消耗性材料进行核销,有效的解决了进出平衡的问题。此外,一些原先在一线进境环节即需提交许可证件的货物和物品,在用于研发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免证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便利。

四是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和展示,突破了现行的进口汽车“落地征税”的政策,使得免税进口汽车待销售的方式成为可能。

五是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的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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