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纪检监察体制历史作用评析

2019-06-25 01:54颜杰峰唐锡康
中州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颜杰峰 唐锡康

摘 要:中央苏区时期,以党内纪检监察机构和苏维埃政府监督机构为主体、以群众性监察组织为补充的纪检监察体制的建立和初步完善,对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塑造良好党风政风民风、凝聚党心军心民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共产国际及党内“左”倾错误思想等方面的影响,也存在诸如政治导向一度出现偏差、民主发扬不够、教育手段缺乏等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体制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4-0130-07

中央苏区时期,纪檢监察体制的建立与初步完善,对开展党的中心工作、正风肃纪、密切党群关系等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苏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研究逐步引起学界关注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这一时期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作用缺乏综合评价。①本文试图对中央苏区时期党政群“三位一体”纪检监察体制的积极作用和历史局限性作些简要分析。这对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落到实处等都有现实借鉴意义。

一、纪检监察体制的建立与初步完善

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和要求,中央苏区以及鄂豫皖、湘鄂赣、湘鄂西等苏区都建立了党政群“三位一体”的纪检监察体制。

1.党内纪检监督机制的曲折探索

一是从中央监察委员会到中央特别工作委员。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与帮助下,中共五大首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制度的初步形成。大革命失败后,中央监察委员会一度名存实亡。鉴于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共六大党章用“审查委员会”取代了原党章中的“监察委员会”,并规定由中央及省县市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②。1931年6月,中央审查委员再次被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所取代。作为中央委员会下面的临时机构,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党员违纪情况的调查和处理。由于其领导成员的几次变动,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运行一年半左右后被撤销。

二是以党务委员会代行中央监察委员会职能。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权威,共产国际明确指示中共中央要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把一切混进来的异己分子清除出党的队伍”③。中共中央机关从上海迁到中央苏区后,为防止党内发生“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④,中共中央于1933年8月8日作出成立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并要求“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⑤,负责“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⑥。1934年1月中央党务委员正是成立后,弥补了中共党内专门性纪检监察部门的缺失状态。

三是以巡视制度的建立完善促党内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着彻底实行全部工作的转变,废除过去文件的领导方式,改用活的领导,必须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为着要肃清委派制度,也必须改用巡视的方法来加强对于各级党部的领导。”⑦1931年5月颁布的《中央巡视条例》明确要求巡视员“发展下层群众的积极性、团结干部于党的路线上,为党努力工作”,审查“上级机关对于他们的领导与下级机关执行的程度”,同时还要“随时随地检查各地的秘密工作,如发现有破坏或忽视秘密工作的事实,必须给以严重的批评与制裁”。⑧6月16日,中共中央再次要求苏区各级党部“要经过这些巡视员直接帮助下级党部工作”,根本改变“党内官僚主义与机关主义的工作方式”,从根本上肃清这种“脱离群众最坏的病源”。⑨

2.政府监察机构的建立及其主要职责

中央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监察机构既有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及省县区等各级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控告局等政府常设性组织,也有专门为惩处违反纪律的人而设立的检举委员会等临时性组织。

1931年7月由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规定,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二是“检查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及违背苏维埃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⑩同年11月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何叔衡为人民委员的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同时要求在苏区各级政府成立工农检察部或科。B11各级工农检察部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苏维埃的机关,要他们正确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的利益去没收并分配土地”“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正确地去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以适合某阶段的革命利益,巩固苏维埃区域和苏维埃政权,并向外发展”“监督苏维埃机关对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执行得正确”等。B12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部(科)改为工农检查委员会。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不仅要监督中央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要指导地方各级工农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各省县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是“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B13,“各级工农检察部长须有专人负责,不得兼其他各部工作”B14。

作为苏维埃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既“受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又“受他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B15同时,为了保持并加强党政监察机关之间的密切联系,“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主席应该是党监察委员会中的当然委员”B16,“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应与中国共产党省县区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合在一个机关内办公”B17。按照规定,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同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一样,不能兼任其他的工作,“应该以全副精力用在他们自己的工作上。把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作为苏维埃其他各部的榜样与模范”B18。

除此之外,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和《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以下,视各自具体情况需要设立控告局来管理人民的控告、工农通讯员的通讯等。各级控告局直接受各该级工农检察部或科指导,以“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B19为主要职责。同时,为便于各级工农监察机关开展检举、监察工作,还设置了由各该级工农检察部组织成立的各级检举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的监察机构,检举、揭发各级政府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分子,并及时上报。就此,一套较为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各級的苏区政府监察系统基本形成。

3.群众监察组织的有益补充

充分调动革命群众“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B20,中央苏区还建立了以下几种群众监督组织,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一是突击队的突击检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于1932年8月颁布的《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规定,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各地工农检察部指导下设立的突击队。B21通过在同级工农检察部的组织和指导下公开检查一些国家机关或企业对党和政府的各项纲领政策的执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贪污腐化现象等,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工农检察部。其主要工作方式有两种:一是突击队员“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等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的现象”;二是突击队员“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的态度、办事的迟速,以测验该机关的工作现状”。B22

二是轻骑队的检举。中共中央于1931年5月1日通过的《全国组织报告的决议案》提出:“在苏区须立即组织轻骑队,经常地检查各机关的工作。”B23并于1933年12月,由苏区少共中央局通过了《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以下简称为《大纲》)。《大纲》明确指出:轻骑队就是“为着使党和政府的政策正确的实现,不受到阻碍与曲解”的“一种群众的监督”。B24按照《大纲》要求,作为团组织直接领导下成立的青年群众监督组织,轻骑队无疑是对基层党组织和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官僚主义分子和贪污腐化分子进行监督的重要补充。为此,要吸收广大的青年工人、农民以及一切劳动者在乡成立队、区成立大队;在红军部队中一般只在哨兵站、医院和供给部等某些军事机关和军事印刷所、兵工厂、被服厂等军事企业设立轻骑队,并直接受政治机关领导。B25作为“与官僚主义消极怠工和贪污、腐化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轻骑队应当经常注意机关内或个人以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怠工、等现象”,B26并接受苏维埃政府的委托,“检查苏维埃内的工作”“清查某些机关的账目”,并将其检查结果通过报纸报道或会议传达等形式公之于众。B27

三是工农通信员的汇报。1933年12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必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中、企业中、工厂中、作坊中、矿山中、学校中、社会团体中、街道中、村落中建立通信员,形成通信网。”B28同时要规定“通信员不脱离生产”B29,工农通信员负责监督并检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贪污浪费、违法失职以及侵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等并搜集材料,以通讯的方式报告至监察机关。

四是群众法庭的公开审判。针对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处理,根据1931年制定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监察机关如发觉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组织群众法庭。”B30对其进行公开审判,并规定群众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报其官僚腐化的罪状等。而对于被揭发检举对象中触犯刑法者,在被判决开除公职并登报公开罪状后,还将移交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监察组织的建立,不仅大大激发了广大革命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热情,而且有效推动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监察工作的开展。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中央苏区时期,通过党内监督、苏维埃政府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样态的监察形式及其运行,基本上实现了监督网络的全覆盖。B31这不仅有利于党和政府内部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也有助于发挥工农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三位一体”监督体制的建立和初步完善,不仅有效促进中心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党和政府机关人员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的形成,而且还极大增进了党和苏维埃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

1.保障了党的中心工作

“没有深入和普遍的群众宣传,不能在广大群众中鼓舞起热烈兴奋的情绪,要切实动员群众,完成党所提出的任务,是不可能的。”B32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以下3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一是“创立有工作能力的得到群众拥护的苏维埃政府,来组织与领导苏区与非苏区的革命运动”;二是“创立强有力的工农成份的政治上绝对是在党的指导之下的红军及巩固红军的根据地”;三是“开展工人阶级的部分的日常的经济斗争,引导他们到总的政治争斗上去,加倍对于反帝运动与农民运动的领导”。B33

无论是党内监督机构还是工农检察委员等政府监督组织的中心任务,都与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中心任务是一致的。正如张闻天在《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文中所说的那样,“苏维埃政权前面的一切战斗任务,也就是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任务”,只不过“工农检察委员会是在用检查这些任务的执行的特殊的工作方式,来帮助这些任务的迅速的与正确的实现”。B34

“洗刷阶级异己分子的斗争不但不能同苏维埃政权目前的战斗任务分离,而且正是为了要迅速的与正确的执行这些任务。”B35清除阶级异己分子是这样,扩大红军、推销公债、查田运动等都无不是如此。为顺利完成某一项中心任务,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往往都要尽可能地“利用每一个反官僚主义、反机会主义的斗争,来发扬与提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他们的积极性到社会主义的竞赛与社会主义的突击中去,大大的提高苏维埃机关工作中的速度与苏维埃企业中的生产力”B36。

2.优化了党风政风民风

中央苏区时期,党内监察机关、苏维埃政府的监察部门及工农群众监察组织等相互配合、密切衔接,大大提高了监察工作的办案速度和效率,使得案件大多得到较为及时而妥善的解决,不仅有效地打击了党和政府各级机关中出现的官僚主义和消极腐化现象,维护了党纪和法律的尊严,而且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革命热情。“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B37这首朴实无华的兴国山歌就是当年苏区干部好作风生动而真实的写照。

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党及政府工农检查所”对那些“执行错误路线”或“有腐化、营私、贪污以及种种非阶级行动”的人,“必须予以严厉的检查和处分”;B38另一方面,要求广泛发动工农群众参加到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中来,并发挥其补充性监察职能,通过监督、检举、控告等手段,使各种消极腐化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社会风气得到明显净化。

在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苏区通过开展检举运动、反贪污浪费运动,大大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对苏维埃机关的改造,清理出不少混入苏维埃机关的“富农和阶级敌人”,不仅使党“在思想上的布尔塞维克的一致与组织上的巩固”取得了明显进步,而且使“李立三时代以及陈独秀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家长制度委派制度的恶毒的遗传”进一步肃清,并“开始向布尔塞维克的作风转变”。B39

3.凝聚了党心军心民心

中央苏区时期,由党内监督机构、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工农群众监察组织共同构建起一个从内而外的强有力的监督网络。这不仅提高了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机关监察工作的时效性,使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及各种贪污腐化现象明显减少,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各级苏维埃临时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和军民关系。

“强大的政党需要高水平的政治制度化和高水平的群众支持。”B40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正是通过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党内监督、政府机构内部监督和群众组织的监督所形成监督网络,查处了“左云祥贪污案”“熊仙壁贪污案”“谢步升贪污腐化案”“唐仁达侵吞公款、公债、公物案”等一批大案要案。B41据中央苏区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团在1934年3月所作的中央机关反贪污斗争的成绩总结中提到,自1933年下半年至1933年3月,中央苏区中央机关共查出局长、财政处长、会计科长及会计等大大小小的贪污分子43人,其中29人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共查出贪污款项2053.66元,此外还有棉花135公斤及金戒指4枚。B42

通过清除躲藏在党和政府机关中腐败毒瘤,不仅增强了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而且塑造和优化了党风政风和民风,进一步凝聚了党心民心,增强党和各级苏维埃临时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更加充分地发动群众积极参军参战。

苏区的广大劳苦群众正是“根据着自己的政治经验和铁一般的事实,认清了谁是敌人和谁是朋友”B43,不仅积极加入中国共产党,而且积极参军参战。据统计,“江西在三次战争时只有一万二千党员,到今年(1933)年一月统计扩大到六万五千人以上,工人雇农苦力占到百分之二十四,闽西由六千人扩大到一万二千人左右”B44。不少地方的工农群众“潮水般的涌进红军中去”,仅“一九三三年红五月一个月中间,中央苏区的若干个县中就扩大了近二万的新战士”。B45

4.积累了纪检监察经验

一是突出强调政治和纪律在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地位。中央苏区时期,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从政治督促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和苏维埃政府的法令及决议的贯彻实施,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其次是清理革命队伍中的贪污腐化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为了给纪检监察工作有所遵循,中央苏区及其他苏区都制定了一些严格党纪法规。比如,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规定,“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等都得执行枪决。B46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B47

二是构建党政群“三位一体”的纪检监察体制。中央苏区时期,在发挥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府监察部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的同时,通过设立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等群众监督组织的独特作用,形成党政群“三位一体”的纪检监察机制。各种纪检監督主体相互衔接、联合办案,加上控告局接受控告、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公开审判以及《红色中华》《斗争》等报刊专栏的及时曝光,形成了一张立体化的纪检监察网络,为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制度机制的发展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是注意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配合。中央苏区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得益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除了组织群众性监督组织外,广大苏区还通过在各机关单位及街道路口设立控告箱、在各机关单位和团体中挑选在职人员兼任监察员、发动检举运动等方式,广泛发动各阶层群众参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党政群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腐化案件,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局限性

中央苏区时期的“三位一体”纪检监察体制虽然在推进中心工作开展、改进党政机关不良作风、凝聚党心军心民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1.制度机制上存在移植痕迹

建立党政群监督机构既是开展革命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共产国际指导和帮助的结果。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于1931年1月15日在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的一份电文中明确提出,中共苏区中央局在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同时要“成立隶属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的工农检查机构和隶属于(直至地区)党委的,由工人、雇农和贫民组成的监察委员会”B48。其目的是为了“同混入党内的分子、官僚主义、暗中破坏行为和腐蚀党和苏维埃工作人员的行为作斗争”B49。

早在1918年5月,苏俄就建立了国家检察人民委员会部,到1920年改组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苏区中央局的建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借鉴苏俄的相关经验,无论是纪检监察机构的建立还是纪检监察机制运行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移植痕迹。比如,中央党务委员会及各省县监察委员会、苏维埃政府工农检查(监察)委员会、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群众法庭等,无论是从机构名称来看还是从各自的职能任务方面的内容来看,都是仿效苏俄相关制度体制的结果,难免留有苏俄相关机构的痕迹。

2.思想斗争中存在简单化倾向

受共产国际指示和联共(布)党内斗争形势的影响,在中共中央占统治地位的“左”倾教条主义者党和苏维埃机关混进了大量阶级异己分子,党和苏维埃政府的纪检监察工作因此一度出现过简单化和扩大化的倾向。

不同性质和不同实质的错误理应区别对待。然而,在开展反贪污斗争中,有的地方“几毛几元的贪污常常与几千几百元的贪污受了平均的对待”B50。工农检察部在开展检举运动的时候,有的地方“把恋爱问题当做腐化,把拿了地主的东西当做贪污。对于这样的份子进行检举甚至公审。有些地方把犯了轻微错误的开除职务”B51。这种平均主义的错误做法,使一些本不该受到严厉制裁的人与那些本来应该受到严厉制裁的贪污腐化分子的一样受到同等处置,结果,“既不能正确的开展思想斗争,也不能从斗争中更好的教育群众”B52。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党员干部理应先进行党纪处分并作出组织上的结论后,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可有的人“甚至已经被枪毙了,还没有开除党籍。同时因为有时滥用公审的缘故,使个别的共产党员的错误,虽然没有开除党籍的程度,却已被群众公审过”B53。这种用法律制裁代替党纪制裁的做法,对一些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在处理上显然过于简单。

3.工作方式上存在专断作风

中央苏区时期,由于受共产国际代表干涉和家长作风等因素的影响,党内民主集中制有时落实不到位,集体领导原则一度遭到破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纪检监察工作。

时任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何叔衡因贯彻执行“左”倾错误路线不力,而被王明等人斥责为“拿法律观念来代替了残酷的阶级斗争”B54。一些从事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也无视党的纪律和政府的法规制度,任意惩处相关人员。据时任中央组织局主任的李维汉在《把突击运动期间党内斗争上表现出来的缺点与错误纠正过来》一文中披露:万泰县在1934年1月的扩红突击运动中,仅县区级干部就有近40人被撤职或开除党籍;宁化县在22天的扩红突击运动中就有33名突击队队长被撤职,8名乡苏维埃主席和3个支部书记被改选。B55

“有些地方政治保卫局(如江西)与上级断了关系后,竟不受当地的党和政权的指导,且他的本身又根本无委员会的集体组织”B56。这些人的做法严重扰乱了党和苏维埃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4.教育转化上存在一些偏差

中央苏区时期,通过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和群众监督组织的检举揭发,在打击贪污腐化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然而,在检举揭发和查办和惩处违纪违法分子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偏差。

一是重阶级成分轻工作表现。中央苏区时期,受共产国际影响,片面强调党员干部的成分出身,过分看重和提拔工人出身的党员干部,排挤清除出身不好的党员干部。“只要是出身坏,不管他有怎样长久的斗争历史,过去与现在怎样正确执行党与苏维埃的路线政策,一律叫做阶级异己分子,开除出去了事。”B57

二是重查处惩办轻批评教育。在开展群众性的检举揭发运动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受“左”倾中央领导的惩办主义作风和恶劣战争环境的影响,明显存在“重惩处、轻教育”倾向。有的地方很少注意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什么地方发生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的现象”,只是“简单地将那人撤职查办就算了事,根本说不上领导群众去进行真正的自我批评”。B58广大党员干部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教育,反而影响了党和政府正常工作的开展,挫伤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重检举揭发轻思想斗争。有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那些犯错误的同志往往“只检举而不开展斗争。几乎一般的将坏分子检举出来后,撤职了事,很多群众审判会,也变成法庭的公审,只批评了错误,经过群众做一个结论,而不是运用群众公审会来教育工作人员与群众”B59,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的凝聚力和红军的战斗力。

四、结语

“任何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和推动,就会弱化自我约束,丧失发展动力,最终走向衰败。”B60在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建立党的监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及群众监督组织,初步形成了以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内部监察为主,以群众监督组织的检举揭发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纪检监察体制,并在推进党的中心工作、震慑和打击官僚主义分子和贪污腐化分子、密切党群干群及军民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当时的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还不成熟,苏维埃政权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上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错误以及恶劣战争环境的影响,党政群“三位一体”纪检监察体制在运行中难免还存在简单化、片面化等历史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内政治生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分析探讨中央苏区时期“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的成败得失,对新时期如何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充分发挥党、政、群及民主党派在监督方面的合力作用等,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注释

①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宋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监察制度》,《江西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刘胜波:《论苏区监察制度的历史作用》,《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李文静、谢佳奇:《中央蘇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监督机制的构建与现实启示》,《理论导刊》2015年第4期;吴钰:《论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党内监察机制的主要特征》,《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朱联平:《中国共产党苏区执政时期干部权力监督的经验与启示》,《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汤希、任志江:《中央苏区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缘起、开展与启示》,《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朱胜钦、谢观音:《中央苏区监察体系的实践探索及现实启示》,《赣南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等等。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80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译:《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50页。

④⑤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39、439、439页。

⑦⑧B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78、375—377、384页。

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329页。

⑩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9页。

B11B12B13B15B17B21B22B28B29B30肖居孝:《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文献资料选编》,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第27、27—28、29、27、194、37、37、194、194、29页。

B14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206页。

B16B18B34B35B36洛甫:《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斗争》第37期(1933年12月5日)。

B19《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红色中华》第32期(1932年9月6日)。

B20B45B46江西省档案馆、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09、303、87页。

B24B25B26B27《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斗争》第41期(1934年1月5日)。

B31谢建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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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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