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2-101-02
摘 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加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意义重大。本文从剖析国有企业纪委在“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制订了明确的工作措施。
关键词 企业纪委 践行“四种形态” 方法
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如何履行好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全面加强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凝聚强大发展动力意义重大。
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国有企业纪委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在思想认识、管理机制、业务能力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力度有差距
企业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上不如地方纪委力度大,地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镙帽越拧越紧,覆盖面越来越广,达到了全方位、无死角,真正做到了动辄则咎。企业纪委往往注重廉政教育,搞廉洁文化建设,看似开展的轰轰烈烈,实则忽略了“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好做法。
(二)思想观念有误区
面对新形势,国企紀委仍习惯于本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传统做法,没有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加强企业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有效手段,工作中不想用;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认为不是严管了而放松了,工作中不愿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法和途径不多,没有有效载体,工作中不会用。
(三)“三转”效果有欠缺
有些企业党委没有杠起“主体责任”,把党建方面的任务打包给纪委牵头负责,纪委由监督者变成了组织者、牵头者,“专责”职能发挥不好。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任务分解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广泛化的局面。有的企业纪委书记还兼任党委副书记或工会主席,甚至在班子分工时让纪委书记分管后勤、宣传、信访、武装保卫、工农关系等工作。
(四)业务素质有不足
相对于地方纪委,企业纪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变动相对较为频繁,今天还在纪检部门,一段时间后有可能就到了生产部门或后勤部门,这种队伍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纪检队伍业务的提升。也有少数人把纪检岗位作为一个过渡,感觉有更好去处时就想法调走。甚至有的党组织在人事调整时,把纪委当作安置性岗位,把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调整到纪委等退休。
(五)制度机制有制约
企业纪委书记的选拔和任用,决定权很大程度上在本企业党委,而派驻纪委书记的薪酬、经费完全从其所在企业领取。而且单位纪委书记不像地方纪委书记异地任职,往往在一个企业干到退休,因此在思想深处有不敢、不想、不愿监督的意识。国企员工彼此熟悉,就是发现问题,也往往碍于情面,从轻处理。这就不难理解企业纪委专项检查多案件查办少、廉政教育强执纪审查力度弱。
二、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和途径
(一)明确工作原则
1.旗帜鲜明,突出政治属性。国有企业必须旗帜鲜明加强党的建设,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四种形态”的目的,在于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2.履职尽责,抓住关键环节。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层层推进落实的良好局面。各级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说到底,关键是在工作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的运用。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要进行追责。
3.整体把握,注重转化使用。“四种形态”是完整的体系,环环相扣,每种形态各有侧重,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运用。注重做好“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衔接,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使“四种形态”更具操作性,更具震慑力,发挥最大功效。
4.创新方法,提高运用效果。在实践中积极思考,及时总结在践行“四种形态”工作中的规则、方法、标准、成效,探索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工作制度,不断促进“四种形态”运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在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5.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协同。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是分管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形成党委筹划全局,纪委监督执纪,党群部门协同联动,各级党组织扛起责任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工作措施
1.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一是不能再有“企业特殊性”的思想,不能因企业的经济属性而忘记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和自己的党员身份,不能把市场营销需要当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借口,发挥好党委前置把作用,坚决贯彻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二是改变追求办大案,抓“少数”,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改变注重“盯违法”,忽视“盯违纪”的做法;改变注重查办结果,忽视成果运用的做法;改变事后给处分,忽视事前早提醒的做法,要抓早抓小,把违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挺纪在前,防止小问题扩大化。
2.明确责任,严格履职考核。一要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把运用取得的实际效果与领导班子成员绩效收入挂钩。二要把各班子成员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检查其在分管专业的业务工作中,是否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手段。三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效作为检验各级纪检机关工作的标准,纳入纪委书记述职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必要条件,确实夯实监督责任。
3.明确任务,强化指标考核。根据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意见》。每年初,由集团层面的纪委针对各权属单位实际,就“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明确规定指导性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每月一调度,半年一总结,定期检查该指标的完成情况。需要提醒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性工作问题,例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这属于安全管理问题,不属于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范围;有群众反映某个管理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收受“红包”,则可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函询,就属于第一种形态的统计范围。明确各形态指导性指标的目的,是通过指标的落实,倒逼各单位“四种形态”的运用。
4.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国有企业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营私企,且大多为集团类大型企业,内部员工多,岗位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第一种形态以形式多样、手段灵活为特点,既符合突出日常监管的要求,又适合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涉足产业多,市场经营广,下属单位点多、面广、线长的客观特点,第一种形态在国企的运用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实用性。经常采取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谈话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责令检查等方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演变成违规违纪。要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质量,把受到函询的问题在会议上讲明白,接受监督或批评,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而不是避而不谈或一笔带过。有的班子成员在相互批评环节,多是对他人分管工作提建议、对企业发展提愿景,批评和相互批评的质量欠佳。
5.形成震懾,严肃“第二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中,企业常用到的方式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4项政务轻处分,取消荣誉称号、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停职、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等组织措施。对需要追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规依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点名道姓通报处理结果,以案释纪、举案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形成强烈震慑,扩大警示效果。通过果断处置,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以此履行保护党员干部的职责,这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组织处理和党政纪轻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而且,要把处分文件装入被处分人档案,严格处分的执行。
6.提高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用好“四种形态”这一有效方式,必须提高纪检队伍的业务能力,践行“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打铁必须自身硬,一是突出政治“立身”,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牢记政治使命、强化政治担当。二是突出能力“强身”,把培育专业能力、专业水平作为关键。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式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等核心本领。三是突出严管“健身”,把增强自律能力、自身免疫力作为保障。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正身律己,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7.久久为功,建立长效机制。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把成熟的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把握廉洁教育、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追责问责、跟踪回访、成果运用等各个环节和方面,在工作实践中持续完善,积极探索建立用好“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