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法制研究进展与评述

2019-06-24 03:08熊芮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农业

摘 要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开发计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启动GIAHS项目,在国际上首次提出了“全球重要农业遗产”概念,对农业文化遗产通过立项申报形式进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作为新型文化遗产专属于农业领域,更加注重人地和谐的活态的复合型遗产,其研究对人类现代农业发展的哲学考量和人类农业的发展走向具有深刻意义。自2005年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来,我国先后有15个项目农业文化遗产入选。我国学界围绕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展开了研究。笔者主要梳理了农业文化遗产法制的研究成果,力求总结和推进这一领域主要进展。

关键词 农业 文化遗产 法制研究

作者简介:熊芮,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05

一、农业文化遗产概念

由于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剧烈的科技革命、农业耕作方式转型时期提出的,学界在其社会发展中不断重新赋予、拓宽其内涵。学者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早在1956年,我国农史界的领军人物万国鼎先生认为,农业遗产既包括古代农业文献、考古发掘材料,也包括农民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 可见万先生在建国初期早已重视农业遗产的文化性质。王毓瑚先生强调,发掘具有传统农业中现实价值的工作方法,应当更加关注古代农业理论技术精髓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意义。 在传统研究基础上,学者王思明将农业文化遗产分为十大类,将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扩大到农业工程、聚落景观和农业民俗,较为完整地概括了现阶段包含的内涵。 在国际上,Parviz Koohafkan将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细分为7大系统 ,其中不仅包括水稻与复杂农业生态系统构成的梯田系统,还包括特殊的旱地系统(包括放牧系统)、狩猎-采集系统等。这是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启动后,国际社会根据大农业的类型对农业文化遗产体系进行的划分。

综上观点,21世纪前期中国的研究以“农业遗产”为主。自2002年,FAO发起GIAHS保护倡议以后,学界开启了在国际标准下“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其内涵也在全球农业文化遗产的立项实践中不断丰富。目前我国的学术研究总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研究。广义的概念相当于传统研究的“农业遗产”;狭义的概念特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我国农业部认定的可持续的农业生产系统和景观。

二、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方向

21世纪前期中国的研究以“农业遗产”为主,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启动后,“农业遗产”开始被“农业文化遗产”取代,上升到文化遗产的地位,在研究中更加强调其文化性质。中国的农业文化遗产基础研究已走在世界前列,但制度上的研究成果少。在基础研究方面,主要从历史、民俗、生态、经济开发等方面挖掘某特定农业文化遗产体系自身存在的价值,集中于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挖掘、文化保护、经济开发、生态可持续性价值的研究。就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来说,水稻为田鱼提供生存环境和食物、消化其粪便,田鱼为水稻种植疏松土壤、提供肥料、消除害虫,形成良性的生态循环;农民通过田鱼出售可增加农副产品收入,以旅游开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稻鱼共生系统维持了当地百姓饭稻羹鱼的饮食习惯,形成了“鱼灯舞”的民间习俗,均是该稻鱼共生系统的可贵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复合性、战略性、地域性、活态性的独特品质被广泛认可,农业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的研究對人类现代农业发展的哲学考量和人类农业的发展走向具有深刻意义。

但是在应用研究方面,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法律研究体系文献寥寥无几。农业文化遗产多分布在贫困偏远的山区,由于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效益低,农民不愿意选择劳累的耕作,弃耕外出导致无人继承;人口激增但是传统农作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现代农业使用机械化种植、杂交水稻、复合化肥、杀虫剂以增加产量,传统的农业技术遭到市场的冲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系亟需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引导。不少学者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中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但大都停留在“建议完善立法”层面,针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立法研究少之又少。农业文化遗产立法的必要性已为公众所认识,但相关的立法研究还孕育在襁褓之中。

三、农业文化遗产公法制度困境及对策研究

从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侧重点看,政府如何对现有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保护是立法研究的焦点。主张完善公法的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保护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从现行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域外政府管理制度的借鉴进行研究,是学界的热点方向。

行政法研究有两种思路: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思路;以及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到司法救济的研究思路。张萍曾采用第一种思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出行政保护的思路:国务院制定非遗的实施细则、完善行政指导和行政帮助体系、完善以调查建档为形式的行政确认、确立行政许可、借鉴国外的传承人制度。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更多的地方在文化保护上的立法权限,从抽象行政行为视角为农业文化遗产地方保护路径提供了保护的思路。

在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上,有学者提出从域外学习借鉴全新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制度,主张借鉴日本的国宝制度,韩国的文化产业制度等。日本对掌握农业耕作技术的乡村老人赋予“人间国宝”的称号,提高社会的关注度;韩国则竭力于将传统文化通过文化产业打造的方式予以继承发展并推广。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形式主要在文物保护法(以日本为代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法国为代表)、知识产权法(以美国为代表)三个大框架下进行。张百灵认为,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中的物质文化遗产部分,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形式,确立自然景观和自然生态的集体权属;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可以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例如,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应该在国内外进行保护性注册。由此可见,他建议兼采第二和第三种框架,主张分别从公法和私法领域进行构建。

我国现行立法以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确认为中心,但学术界很少在农业文化遗产的确认制度和名录制度上进行研究。我国农业部2015年颁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初步建立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制度,但部门规章该存在自身权威性不够,内容可操作性低的问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引起的社会关注少。

四、农业文化遗产私法制度困境及对策研究

采取公法保护能在农业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遗产保护的效率要求上提供高度的保证,但由行政权力主导农业文化遗产工作,在当今法治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如缺乏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在农业文化遗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极有可能造成权力滥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单纯的行政关系并不多见,特别是涉及农业文化遗产的多主体开发时,往往同时涉及到企业与农业文化遗产权利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关系,原生境人 与传承人利益切分,传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确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人主体资格时候涉及到的农业文化遗产权属等问题,属于私法保护范畴。我国学术界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研究存在的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种是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模式予以保护,分别以著作权法保护农业著作,专利权法保护农业生产技术,商标权法保护农业产品等;另一种比较激进的观点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不发达,套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模式保护特殊的文化遗产并不可行,为出现私法保护不匹配的现象,应当综合知识产权模式,形成独有的保护体制。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的确充分考虑到了农业文化遗产的特殊性难以与知识产权融入的研究困境,但套用全新的知识产权模式,引领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无法适应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迫切需要;于此对比,在第一种观点下,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模式保护农业文化遗产更具有现实性,更有研究的价值。

公法私法缺乏衔接的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解决公法与私法脱节,是农业文化遗产制度建构的立法思路,但对于解决的方法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借鉴韩国发展模式,通过發展文化产业制度将文化产业与国家扶持有力结合,通过建立传承人的行政救济程序等。也有学者提出,可采纳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的Public-Intermediary-Private Partnerships行政管理模式(简称PIPP),利用中间协调、管理的组织,连接政府和市场开发者、传承人等权利主体。笔者认为将该模式通过立法引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该组织既熟悉政府的管理系统和信息技术,又可以接近当地基层百姓和企业达到亲民的效果,同时接受两方的监督,是现阶段连接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临时桥梁。

五、现有农业文化遗产法规规章的研究

少数学者对于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现有法律进行了研究。在2015年《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颁布前,张百灵和李刚都曾提出国务院应当为农业文化遗产建立行政法规 。也许由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条件还未成熟,2015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是由农业部门出台的规章。主要规定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审核、地方政府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事宜。规章由于自身的法律位阶低,受权限的限制,其中的规定过于力软、法律责任过轻。规章出台后,学术界对该规章和地方立法的学术研究较少。但是现有的管理办法,规定粗糙。中央立法在农业文化遗产立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引导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的立法议程。如何将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其中的许多立法问题都值得学术界探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实践的初衷是希望基层政府能将保护与发展落到实处,但就目前各地政府有关农业文化遗产的工作现状来看,基层政府作用不足,协会、企业等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低,申报制度几近流于形式。由于农业文化遗产涉及面广,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是区域发展问题,需要地方各级政府纳入工作议程。农业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是系统又长远的任务。

注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没有绝对的界限。农业文化遗产中也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如福建福州茉莉花和茶文化系统、云南普洱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既属于农业耕作,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相关研究历史悠久,因此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参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文献。

万国鼎:祖国农业遗产,一方面固然必须充分掌握古农书和其他书籍上的有关资料,同时必须广泛而深入地调查研究那些世代流传在农民实践中的经验和实践后获得的成就。

王毓瑚先生:通过整理,我们不但要确定我国劳动人民在农业生产理论和技术上的各种成就,以及各种发现和发明的时代,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尽量发掘出现在仍然具有现实价值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王思明: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农业物种,农业遗址,农业技术方法,农业工具与器械,农业工程,农业聚落,农业景观,农业特产,农业文献,农业制度与民俗。

7大系统:1.水稻与复杂农业生态系统构成的梯田系统;2.以玉米和块根作物为基础的农业生态系统;3.以芋头为基础的系统;4.特殊的旱地系统(包括放牧系统);5.独特的灌溉和水土管理系统;6.复杂的多层次庭院系统;7.狩猎-采集系统。

原生境人,指产生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民族或自然社区中的民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发祥地民众。

在《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构想》(张百灵,2013)一文中,张百灵认为:我国已经分别制定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又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可以说上述两部法律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上位法,在上述两部基本法律的框架下,制定一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的合适选择。

参考文献:

[1]魏家星,姜卫兵,武涛.美丽乡村建设与农业遗产保护耦合发展研究[J].中国农史,2017,36(1):136-142.

[2]王思明.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及保护中应注意把握的八组关系[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2):102-110.

[3]闵庆文,张碧天.中国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研究进展[J].农学学报,2018,8(1):221-228.

[4]夏琦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7.

[5]张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7.

[6]李刚.浅议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北京农学院学报,2007(4):46-49.

[7]吴莉.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2011.

[8]张百灵.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构想[J].西部法学评论,2013(5):34-40.

[9]杨雯雯.浙江省青田县龙现村“稻鱼共生系统”的传承与保护[J].学理论,2012(33):144-146.

[10]周璐.贵州省湄潭县的青田田鱼“稻鱼共生系统工程”——农民增收致富的希望工程[J].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14,33(1):55-58.

猜你喜欢
文化遗产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新农业 从“看天吃饭”到“看数吃饭”
与文化遗产相遇
欧盟发布短期农业展望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活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