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案件侦查问题探究

2019-06-24 03:08周天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侦查讯问犯罪

摘 要 在新刑訴法背景下,“零口供”将会越来越多。因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加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控方的举证责任削弱了深挖犯罪的能力等。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当淡化口供意识,更新侦查观念;依靠科技手段,创新侦查模式;调整讯问策略,提高深挖能力;注重证据搜集,规范执法行为,从而应对“零口供”案件增多的挑战。

关键词 “零口供” 犯罪 侦查 讯问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警察学院重点教改项目“以提升学生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本硕互动之研究”(项目编号:2019ZD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周天柱,四川警察学院2018级警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48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则是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力度,其中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建立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极大挑战。因此,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供述而被认定具有犯罪事实的情况将会多次出现,在侦查实践中就会表现为“零口供”案件。为此,本文试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对“零口供”案件侦查做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并希望就如何加强“零口供”案件侦查提一点自己个人的见解和帮助。不仅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上看问题,还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客观地论证当前“零口供”案件的表象原因和深层社会原因,要采取相应的实质性的侦查措施。在制度层面上,要完善相应的机制,更大层面保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侦查讯问工作,以期从另一途径突破“零口供”这一难题。

一、“零口供”案件概述

(一)“零口供”案件的定义

“零口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保持沉默,缄口不言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只做罪轻甚至无罪的供述。实践中的“零口供”多为后者。

(二)突破“零口供”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零口供”案件定罪的合法性。“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新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恰恰是对“零口供”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的法律依据,这说明在“零口供”案件的办理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可以充分运用其他证据,在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同样会得到法律制裁。

2.各类证据在犯罪体系的定位。“零口供”案件定罪涉及各类的定罪证据,证据制度的地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长期的司法侦查实践中。“口供”的被视为最有用的证据而大受推崇,没有口供就定罪的案件少之又少。然而,一味的强调“口供”的地位,将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尽管各类证据或多或少存在着证明力强弱的问题,但对于整个案件来说,每一种类型的证据并不作证据优先大小重要性之分,只要相互联系,相互论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得出结论,就可作为定罪的证据。由此可见,“零口供”定罪在证据层面是具备可操作性的。

3.法律事实观提供定罪的合理性。众所周知,我们所要证明的犯罪,从真理角度的证明结果来说,只能达到一个相对的真实性。据此,在发现案件经过和认定案件的事实的过程中,我们对证据的使用和刑事程序的价值要求要给予足够重视,当案件具备刑诉法所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时,就可以作出肯定的结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客观事实、主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三类作为事实存在的形态。过去发生的事实被称之为客观事实,不可逆转性是它的显著特点,如要恢复只能通过主观记忆;侦查人员利用证据进行推断而得到的事实被称之为主观事实,会因证据搜集的时期不同而不同;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还原客观事实,但侦查人员仍能够利用其他证据类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得到合理的事实,这种事实被称之为法律事实。因此法律事实为“零口供”案件的定罪在法律概念提供了理论的合理性。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零口供”案件侦查的影响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办案人员多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期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带来其他证据的取得。而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特别是在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下,大大增加了获得犯罪嫌疑人认罪口供的难度,给传统的侦查模式带来的极大的挑战。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增加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难度

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这一新增内容意味着,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否则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做出有罪供述。这从而减弱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因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趋势,其会不断反复琢磨研究交代事实的法律后果,因害怕法律惩罚而产生的动摇心理则会致使其在供述时出现反复。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规定必将会使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不断翻供的现象显著增加,使其产生侥幸心理。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提高了证据的质量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使得一些情况下即使有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因获取口供途径的非法从而失去其有效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因急于破案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严格了讯问的要求,但这也增加了侦查员讯问的难度,即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也会被视为违法证据而排除,导致虽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证据形式,却因其是非法获得的证据而被排除在外。

(三)明确控方的举证责任削弱了深挖犯罪的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你想证明我有罪,请拿出证据来,而不是要我来自证。”则是对這一法律条文最直观易懂的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与第五十条的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高度相关的,可视为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重申强调和扩展延伸。“如果你认为我在现场,那么请你拿出证据来,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现场,则请视为我不在现场。”则是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最好体现,改变了以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出其不在现场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有作案嫌疑的情形,也使“零口供”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零口供”案件的侦查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零口供”案件必将会不断增多,面对这一挑战,不断更新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模式,强化科技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侦破水平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

(一)淡化口供意识,强化证据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侦查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由于口供在侦查实践长期以来被视为“证据之王”,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侦查人员要合理准确的把握口供在新时期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位置,努力实现让侦查工作由“口供导向”向“物证导向”转变,树立并加强全面证据意识,严格遵守刑诉法“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精神,革除过去“口供中心主义”带来的不良影响。全面、细致、准确、及时地搜集和获取所有和犯罪有关的证据。对于非口供证据类型,如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也要着重搜集固定。培养侦查办案人员组织、运用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人员在缺乏口供的情形下也能根据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二)依靠科技手段,创新侦查模式

物证本位,指的是新刑事诉讼中要以实物证据为主,以言词证据为辅的一种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物证的获得与判断必须紧密依靠科技手段。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日,“科学证据”显得十分重要,为应对这一新形势的需要,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转换侦查观念,依靠科技手段,创新侦查模式,主动适应科技发展,利用科学证据提升办案意识,让科学技术在侦查活动的比重不断扩大。因此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推进物证鉴定技术更新换代将会成为公安机关今后的重点发展方向,在侦查实践中广泛运用指纹、脚印、DNA检材等各类信息。建立服务于侦查破案的犯罪人员DNA 数据库等项目,同时建立起不同数据库之间的链接,整合海量信息,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信息掌控,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

(三)调整讯问策略,提高深挖能力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仍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要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口供仍然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因此淡化口供意识,并不是单纯的不重视口供或者抛弃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审讯突破乃至于认定案件性质和事实也具有直接作用,往往能达到获取直接证据、侦破隐漏积案的效果。因此,提高审讯攻坚能力,势在必行。首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预审工作,对证据全面进行审查、完善,实现破案。当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待其犯罪事实时,侦查办案人员要对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提高询问、讯问的技巧,采取有指向性和针对性的讯问策略。运用其物证使其予以默认,运用证人证言使其难以争辩,运用视频资料使其心理防线瓦解,运用身份资料使其揭开伪装,运用父母亲情感化其犯罪意志,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的交待其犯罪事实。

(四)注重证据搜集,规范执法行为

侦查手段单一是目前的公安刑侦工作普遍存在的情况,为积极应对“零口供”现象,强化证据收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侦破效能,需要从每一个环节入手,从细处着眼,全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第一,从程序上保证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各项侦查措施、证据形式符合程序规定,如审批手续完备。法律文书齐全,各种笔录规范制作、当事人确认签名等。第二,及时进行证据转换。对侦查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材料,如需作为证据使用,则要做好证据转换工作,使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几种证据形式。例如,调取的监控视频、电信基站数据、车辆等GPS数据等要由管理部门人员盖章签名,注明证据取得时间。第三,完善证据收集内容。在立(受)案环节,主要收集接警信息;现场调查访问,查找目击证人,询问案情;保护现场;检查现场、犯罪嫌疑人人身;等等。在侦查环节主要调取视频,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信息;现场勘查,发现、固定证据,提取检材;调取嫌疑人手机基础信息和电信基站信息;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调取银行卡、会员购物卡等电子芯片信息;各类鉴定(年龄、物价、痕迹与各类检材);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比对各类情报信息;通过审讯深挖余罪;住所检查,查找可疑物;等等。

四、结语

总之,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零口供”案件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增多并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公安部门充分认真对待,仔细剖析成因,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收集证据,严格依法办案,营造打击声势,给予犯罪人员迎头痛击,将有效控制此类现象,牢牢掌握打击防范犯罪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J].人民检察,2012(5):36.

[2]朱华全.在新刑诉法修正案视野下“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8(18):22.

[3]杨辉解.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侦查工作的挑战与对策[J].湖南警院学报,2013(5):10.

[4] 卢节来. “零口供”相关问题研究[J].森林公安,2012(8):10.

猜你喜欢
侦查讯问犯罪
Televisions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并案侦查研究
苹果手机黑产案件侦查与法律适用研究
什么是犯罪?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以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为中心的考察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