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赤道原则浅析我国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

2019-06-24 03:08冯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与社会问题关注的提高,作为国际间金融机构公认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行为基准——赤道原则,日益受到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关注,国内许多金融机构相继表态要接受赤道原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为了协调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需要逐渐引导国内金融机构向赤道原则过渡,让金融机构承担起环境责任。

关键词 赤道原则 金融机构 环境责任

作者简介:冯岳,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32

一、赤道原则概述

(一)赤道原则界定

目前,无论国内的学术界还是金融实务界,都对赤道原则的概念做出科学的界定。赤道原则是指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之免责声明主要从赤道原则的性质的研究视角做出定义,赤道原则是指金融界中各机构各自发展其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做法的准则。

尽管对赤道原则在国内外未来的发展有着高度的共识,但目前我国的金融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赤道原则的定义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概念。从以上几个定义来看,对赤道原则的理解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赤道原则的适用对象是金融机构,并不限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也不限于中小型银行,除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接受这些原则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中小银行业纷纷宣布采用赤道原则。

第二,赤道原则的调整对象是项目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赤道原则进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作的一般原则是:通过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确定、评估和管理等手段,采取渐进式的、有层次的避免、缓解与补偿措施。

第三,赤道原则的载体主要是政策、程序和做法,通过设立适用的参照标准,为金融机构从事项目融资过程中解决环境与社会问题提供一个基本准则。

第四,赤道原则的性质属于承诺,它并没有像法律一样为金融机构创设法定义务,而是作为金融机构项目融资的指南,有助于金融机构自觉履行环境与社会责任。

(二)赤道原则的规则内涵

赤道原则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具体原则和免责声明。

赤道原则最大特点是以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为核心。赤道原则作为行业自愿性准则,通过设立一系列标准,要求借款人在项目中承担一定义务,如借款人需要根据环境与社会标准进行评估、制作并执行行动计划与管理系统、与受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及披露、聘请监测信息的专家等,也就是说,赤道原则的实现,实质上需要依靠借款人满足贷款人对项目的环境与社會要求。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赤道原则在国内外实践

(一)赤道原则的国际实践及分析

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位于俄罗斯的萨哈林岛,该项目的发起人为几个跨国公司,为该项目提供融资的银行主要包括摩根大通、瑞穗银行等6家赤道银行,但由于该项目将穿越24条地震带、200条河流及其支流,对环境和社会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遭到了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抗议,之后该项目自动终止。在这个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有关的金融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对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最终带来了巨额的财务损失和沉痛的教训。因此,环境和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赤道原则可以促使金融机构承担社会和环境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金流向对社会和环境破坏较大的项目中。另外,上述项目也体现出了非政府组织是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 如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中,非政府组织通过诉诸法律诉讼而终止了该项目,赤道原则为非政府组织和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便利,在非政府组织与宣布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之间搭建了共同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平台,有助于非政府组织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监督金融机构承担环境责任。在赤道原则的约束下,非政府组织有了更为可靠的依据对项目提出异议,而金融机构也必须积极回应,否则,将会面临非政府组织以违反赤道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

(二)赤道原则的国内发展现状

由我国环保部牵头翻译赤道原则及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并为部分关注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提供技术支持,银行监管部门也频频邀请环保官员一道出席各种可持续发展融资论坛。 “十二五”环保规划中,明确了将更多地适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通过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保险、绿色价格体系等,使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发展相协调。

虽然我国在实践上对赤道原则还处于比较陌生的阶段,但中国人民银行、环保部、银监会等已经加快引进赤道原则的时间安排。并且在兴业银行宣布采用赤道原则后,对其本土化首先从构建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开始。

除了对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改善外,兴业银行更是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国内外同业,通过出席会议和论坛、推广项目等方式向国内外的其他银行宣传可持续金融的理念,与其他国家分享其成果。2008年8月,越南副总理派遣越南绿色信贷考察团,前往兴业银行考察赤道原则、绿色信贷等实践经验。由此可知,兴业银行已经逐渐将其可持续金融理念带出国门,向更多发展中国家市场推广。

与此同时,国内已经开始实施赤道原则项目,如泉州船舶有限公司拟在开山基岩上建30万吨级修船坞,该项目涉及土地征用和附近的居民拆迁,该项目在环境、社会及居民安置方面较为规范,兴业银行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调查,制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但由于环境与社会之外的其他因素,兴业银行与泉州船舶最终未能达成合作,虽然本项目未能实现合作,但这一项目促进了赤道原则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在国内的发展。

虽然国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逐渐向赤道原则过渡,但是从总体来说,目前我国银行业对于环境和社会问题重视度不够,首先,部分商业银行不能兼顾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在实践中,银行往往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忽视了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最终无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统一,部分商业银行继续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发展,对信贷盲目增长不加控制,导致一些产业发展明显出现过热。

三、基于赤道原则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社会环境责任的反思

目前,我国赤道原则的采用与其他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应该以法律规则为基础,逐步向赤道原则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同时考虑我国国情,不宜完全仿照。

(一)明确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范围

1.首先要明确受约束的金融机构的范围。虽然我国已经实施绿色信贷政策,但该政策政策范围的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因此,赤道原则的主体范围应该扩大到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从而让更多的金融机构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增加对绿色项目融资的渠道。

2.明确受约束的金融业务的范围,赤道原则规定,其适用范围仍然较为狭小,其仅仅限于具体的金额范围,并未就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进行具体的明确与区分。因此,绿色信贷适用的金融业务种类应扩大至所有相关的金融业务,如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

明确项目金额并划分标准。融资项目的金额越大,相应其规模也越大,对环境与社会造成破坏的风险也越大,因此需要对融资项目的金额加以明确,赤道原则也对适用项目的总成本金额进行了规定。而我国绿色信贷制度仅仅适用于高污染企业,显然不利于对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统一评估。需根据不同的项目金额划分级别进而做出融资决定,这种做法方便了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风险的同一评估,有利于金融機构减少对项目的投资,同时也符合赤道原则的规定,加快我国金融业向赤道原则演变。

(二)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审慎的调查义务

赤道原则让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必须对其提供的资金用途负责,赤道原则与其说是金融机构对自身环保责任的主动承担,不如认为是金融机构规避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最佳行业惯例。 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是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核心,它是公众或者非政府组织监督金融机构是否严格遵守赤道原则的基础,首先要考虑的是社会和环境评估的报告,这也需要依靠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能够履行审慎性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审查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避免借款方利用“漂绿”手段包装项目从而取得利益。

(三)改变政府导向型的商业模式与商业银行垄断

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商人更愿意接近政府而忽视了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因此中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得到响应也自然可以理解。此外,政府导向的经济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使得商业银行政府的压力下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面前偏向了前者。我国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国内的消费者不能有更多的选择,因此,需打破国内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让商业银行在竞争中更多地承担环境责任,从而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向赤道原则过渡。

(四)向赤道原则的过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国际上对赤道原则普遍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中国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也是必然趋势,符合环境法中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但是每个制度都有其固有的缺陷,赤道原则并不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金融机构,让国内的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过急地在国内推行赤道原则反而损害国内金融业的发展。

首先要讨论关于采用和遵守赤道原则的成本问题,金融机构并不是公益组织,其最根本的目的仍是获取经济利益,如前所述,赤道原则是一套自愿性原则,金融机构只要发表一份声明,让大众知晓金融机构要采用赤道原则就可以了,这似乎并不需要多少成本,但事实并非如此,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之后,将会接受大众的监督和非政府组织的监控,而如果金融机构没有采取赤道原则,在其进行项目融资之前,并不会过多地考虑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而公众也不能强制金融机构拒绝对该项目进行融资。可是在采用赤道原则之后,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时候,就要以该原则为标准,并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严格遵守。另外,对于信誉风险小的金融机构,品牌认知度也小,它们遵守赤道原则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他们所得到的,因此没有必要去遵守赤道原则。

因此,国内的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赤道原则,对于大型金融机构,如果它们想要降低信誉风险,就要遵守赤道原则,否则会产生反作用,同时,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和资源去遵守赤道原则,而对于小型的、品牌认知度小的金融机构,如前所述,在决定是否采用赤道原则时则要谨慎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完全仿照赤道原则可能会对其自身造成损失。我们必须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经济水平不高,我们在制度和理念上和国际有一些脱节,在国内的企业和消费者大都不太了解赤道原则的现实状况,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在国内推广赤道原则。

注释:

杨梦辉.贷或不贷:“赤道”两边的博弈[N]. 中国经济导报,2008-08-02(B02).

冯守尊.赤道原则: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实践[M].北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第30页,第87页。

倪欢.中国银行业绿色自愿行动正当时.FT中文网,访问日期:2010年8月6日.

王召.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任重而道远[N].上海证券报,2008-06-20(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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