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玮 何强
摘 要:近年来,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载体被越来越多的受众使用,这些新媒体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了影响。首先,从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存在的问题与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优势两个角度出发,理清新媒体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联系,并简述上市公司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随后,搜集与整理国内外相关政策支持与推行现状,揭示出会计信息披露新途径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为政府与企业解决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思路与路径参照。
关键词:新媒体;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8-0165-02
一、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会计信息披露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财务会计报告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依据。会计信息披露为主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其他外部单位和部门及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信息,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今,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与全面性等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而新媒体作为新兴的信息披露手段逐步被接受,而且正以其自身优势弥补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
(一)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存在的问题
1.及时性与相关性的缺乏。及时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之一,它的内在含义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或使用者要求的时间限度内到达使用者[1]。投资者通过已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实力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投资和贷款方向,减少投资风险。及时性附属于相关性,相关性的凸显意味着及时性的实现。相关性是指信息能够帮助用户预测将来事项的结局,或者证实、纠正预期的情况,从而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2]。然而,及时性与相关性的严重缺乏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
从根本来说,该现状内生于会计信息生产连续性与披露中断性的协调困难。首先,在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中,交易事项连续发生,信息生产必然存在連续性,而信息披露受到技术与成本的限制,难以适应信息产生的高频与快速。其次,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采取中报和年报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中报与年报的编写时间较长、公布时间间隔很长等客观因素易造成公开披露的信息失去时效性、企业内部人(内部股东)与外部人(外部投资者)的信息部不对称、内幕交易行为盛行等诸多问题。
2.信息用户间的差异性偏好。不同用户出于不同目的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各有侧重。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时间长、持股数量大、与企业利益相关性强,企业长期持续经营情况是其重点关注的对象;上市公司小股东持股时间较短、持股数量较少、投机性需求较大、追求低买高卖,他们重视导致股价变动的信号;短期债权人款项期限较短,要求企业有一定数量能够快速变现的资产,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以及资产流动性是其考虑的重点。由于定期报告的篇幅、时间限制,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对会计信息进行筛选。如若难以协调用户之间的差异性偏好,而以用户的自身实力决定其信息满足度,企业往往注重居于中心地位的用户的需求。
(二)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优势
新媒体是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报刊、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手机短信、触摸媒体等[3]。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可知,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7.7%。依托网络平台发展形成的新媒体正日渐风行,积极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信息效率,改善时滞性,丰富信息接收的方式。
1.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显示出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上进行会计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能够对电话会议、定期公告等传统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有效补充。信息“裂变”的传播方式保证了已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与相关性,同时降低了用户搜集信息的时间成本。另外,传统媒体传播的唯一途径是由传播者到受众,而新媒体实现了传播网的构建,原创信息经过线性一级传播后,由受众对信息进行修饰加以转播,N次线性传播的交织使得信息普及率高、影响力强。
2.去碎片化与去中心化。针对上市公司庞大冗杂的信息,受众会因个性化需求将其分化成许许多多“碎片”。而新媒体传播致效的前提是充分关注每个受众的需求,因此将“碎片”整合聚集尤为重要。新媒体作为新时代下的传播手段与渠道平台,提供了以一定标准(如投资需求)聚集相同或相似受众的机会,从而实现了“去碎片化”,即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传播效果。另一方面,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成本和门槛较低,信息发布的权利不再集中于少数人的手中,企业作为信息的普通受众的同时,也可作为传播者发布、扩散信息,对报告中无法披露的商誉、人力资源等信息加以补充,“去中心化”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全面地掌握信息。
二、新媒体与会计信息披露:政策与现状
(一)政策支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允许上市公司使用推特、脸书等社交媒体披露公司信息。2013年4月3日,SEC发表声明指出,只要公司股东在之前被通知将会使用哪些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就可以在包括推特和Facebook在内的社交媒体上宣布关键的企业信息[4]。
目前,我国尚未正规明确地公布对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政策支持与监管制度。虽然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曾公开表示证监会对新媒体参与资本市场建设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但也绝不容忍违规披露具有欺骗误导性质的会计信息,如何充分协调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作用,监管新兴新型披露方式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值得未来深入研究。
(二)实施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主要运用以手机微信客户端、微博、官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新媒体的被接受程度不断提高。例如,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一些企业陆续开通了管网,注册了微博、微信官方账号,便于用户及时掌握企业最新信息。从披露内容上来看,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上市公司在官网上会披露公司年报、营利能力、现金流等全面综合的会计信息,而在微信、微博等具有强大交互性的自媒体上主要披露非财务信息和日常会计信息,如公益项目等。这些信息不同于定期报告中的生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十分通俗、具有极高的预测价值。从披露的时间来看,官网可每天更新信息,微博和微信更是能够随时随地披露信息。
(三)存在的问题
1.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易受噪音干扰。新媒体独具的交互性虽然为上市公司了解用户需求、发布针对性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传播过程中舆论的产生为传播效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信息经官方公布后,会计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点赞、转发、评论等方式引导大众倾向、实施转播。巨大的传播网内充满了噪音干扰、信息再加工,无意或故意的交互性行为可能会导致错误的会计信息病毒式扩散,原始会计信息的质量遭受挑战。
除了能够对已发布的官方信息自我解读、加以修饰,新媒体用户也可以自由发布个性化言论干扰他人的信息判断及投资决策。
2.政府监管制度落后。一方面,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博弈论角度分析,政府作为会计披露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管者,需要在监管成本(含建立监管制度而发生的组织成本、实施监管制度而发生的监管成本、完善监管制度而发生的后续支出、不合理监管行为造成的信息使用者对监管部门的失信成本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的成本)与监管收益之间进行权衡[5],決定监管制度的形成。博弈过程的不充分性是导致我国目前监管制度并不充分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国家对新媒体的监管制度尚未建立。因此,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更是十分落后。
3.思想认识准备不足。目前,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大多是大型企业所为,很多小中型企业尚未涉及。许多企业的官网形同虚设,它们更加适应主流媒体,认为按照规定依法按时披露会计信息即可,对于使用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披露的新型披露方式不敢尝试。害怕受到网民舆论的影响,担心影响企业的良好形象和造成股价波动。即使是那些开通了微博或者微信号的企业,也普遍存在运用新媒体能力不足的问题。企业未充分利用新媒体互动性、及时性的优势,披露的信息量难以满足公众的渴求。
三、对策与启示
(一)尽可能选择微信进行信息披露
首先,微信的披露形式有效衔接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更加接近于传统媒体将制作好的信息载体传递给特定受众的模式,用户只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公众号才可查看订阅消息。且微信具有相对的互动性,乙订阅了甲的信息,丙只有和乙是好友,且乙转发了订阅信息,丙才能对信息加以评价。
其次,微信的用户注册限制自上线日起就比较严格,作为广泛适应日常的社交软件,微信用户大多是真实用户,拥有真实朋友圈,不同于微博可能存在僵尸粉等的现状。实名制使互联网冲浪者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微信能够降低恶意信息发布的概率。
基于以上两点,选择微信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减少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干扰。
(二)政府积极鼓励、规范相关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运用新媒体披露会计信息的行列中,在国内大型企业试点先行,逐步带动中小型企业。将大型企业的实践经验分享给各中小企业,提高信息披露新途径的普及率。
政府因加强监管,尽快出台运用新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仅要统一规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还应重点关注对网友恶意评论传播不实会计信息的问题。政府应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人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朱晓婷,杨世忠.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信息含量分析——基于2002—2004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6,(11):16-23.
[2] 谷峰,吴华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及解决措施[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39-40.
[3] 钱塞韵.论新媒体语境下如何提升审计机关公共形象[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3,(2):5-7.
[4] 韩福恒.新媒体: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护航者[J].财会通讯,2013,(20):124.
[5] 叶陈刚,李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博弈分析[J].财会通讯,2009,(7):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