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司法体系研究

2019-06-21 03:13童小娟
世纪桥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研究

童小娟

【摘 要】中央苏区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司法体系,在司法体系建设初期和巩固发展时期都设置了不同的司法机关。中央苏区司法工作坚持公开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和吸纳群众参与司法工作,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充足的动力支撑。有效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体现新民主主义法制的特点。中央蘇区司法体系是苏维埃政权下对于司法的有益尝试,我们从中积累和总结先进经验,这对改进和优化我国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央苏区;司法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4-0020-02

中央苏区在进行革命建设的进程中,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颁布了诸多法律,逐渐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而且创建并逐步完善司法机关,创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司法制度[1],既不同于苏联,也有别于英美,具有典型的苏区特色。中央苏区司法体系的建设对于打击反革命犯罪,巩固苏维埃政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苏区司法体系建设

(一)苏区政权初设时期的司法机关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未成立的时候,地方建立了专门的苏维埃政府,苏维埃政府设置司法机构。在闽西苏区,工农民主政府设有裁判肃反委员会,其中建立裁判部处理审判事务。在各区县设裁判科,在部分地区还聘请了裁判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领导相关的裁判机关。鄂豫皖地区设立了专门管理司法事务的革命法庭,革命法庭的主要人员组成有以下几种:(1)主席。其拥有的权力最大,负责一切事宜的决议。(2)副主席。副主席的权力在主席之下,其也负责掌管法庭中各类事宜。(3)委员。其主要负责调查与案件整理等工作。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及其辖区设置惩治反革命委员会行使审判权。湖南省苏维埃政府设置裁判委员会处理审判事务。

(二)苏区政权巩固发展时期的司法机关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当时,苏维埃共和国对于司法机关进行规定,设立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司法机关和军事法院。临时最高法庭作为最高审判临时机构,对国家法律作出司法解释,行使最高审判权。1934年,苏维埃政府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建立最高法院,地方不同级别的地方司法机关也拥有不同的名称包含省、县、区、各级市四个级别裁判部,在法院未成立前,行使审判权、处理诉讼事宜。在红军内设置了军事裁判所,分初级、阵地初级、高级、最高军事裁判会议,管理红军指战员及军事工作人员军事裁判事务。

苏维埃共和国在司法方面采取上下分级制度。上有最高法院,统一管理各级的司法机构,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活动。下设地方司法组织,不同级别的区域设立不同级别的司法组织,用以管理地区的事件。地区的司法组织要听从最高法院的管理,与最高法院保持一致性。地区司法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也要接受上级司法机构管理者的任命和调遣。同时,上级司法机构还要对下级司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察。

二、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特点

(一)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方面的重要特点,在中央苏区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1932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在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作出如下规定:法庭审判的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在宣布判决书时,仍需作公开。[2]1933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在《对裁判工作的指示》中:除了具有秘密性的案件外,坚决不允许在房间中进行秘密审判,或出现随便写判决书送上级审批的情形。在具体程序对于公开审判的落实主要体现为:在中央苏区有关司法审判工作中,建立了关于开庭预告的程序。司法案件在开庭前,法庭将受审案件的审判日期等相关信息给予广泛张贴公布,让群众及时了解审判的具体信息,能够及时参与审判工作。不仅如此,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旁听的群众只要是揭发反革命犯罪的,还被允许在法庭中发言。法庭完成审理后,会将审判结果进行通过布告粘贴,多印判决书。判决书明确审判日期,主审的人员,陪审及参加审判的人员,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间、人证及判决结果。通过公开宣告,及时让群众了解该审判案件的情况及审判结果。

(二)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中央苏区司法尽管对各案件的公开审判重视程度较高,同时注意与群众路线想结合。中央苏区司法机关不仅要受到各级苏维埃大会的监督,还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由中央苏区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要求提高群众对裁判部工作的重视程度,司法机关要深入群众,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收集案件证据,苏维埃政府绝不姑息[4];要求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要求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有人民群众的参与。这一要求无论是在中央苏区相关司法工作指示或是相关文件中都有所强调。苏区采取群众参与与司法审判的相互融合的方式,或是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又或是设置巡回法庭,将审判地点安排在案发点或是群众密集的地方,以吸收更多的群众来参加审判旁听或是告知人民群众当发现反革命或是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进行举报或让工农兵代表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参与司法审判相关工作,这些方式充分吸纳群众参与,发挥了群众的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提高审判活动的公正性。苏维埃司法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将各种重大反革命及刑事案件公之于众,在群众面前揭穿发革命分子的各种阴谋。这样一来,群众自觉自发去个别的审判庭去揭发反革命罪行,宣传了中央苏区的法律,并将整个法庭的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开展,不仅使中央苏区的法律权威及公信力得到增强,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3],促进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苏维埃建设及武装斗争中,巩固了苏维埃政权。

1932年2月,闽西政府裁判部开展了两则反革命的案件审判,这两起案件均采用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在审判过程中,平均每天有400-500人参与到该过程中来。反革命分子在公开审判中承认了自己的反革命阴谋,在案件判决即将公示的时候,汀州工农群众义愤填膺,主动请愿要严惩不法分子。张鼎丞同志作为闽西政府主席、裁判部部长采纳了人民群众的请求。将反革命分子公示在人民群众前,要求其对人民群众讲述自己的罪行,承认错误。通过这次的公开审判活动,加深了人民群众对反革命组织及机构的理解,调动其肃清反革命的积极性,增强其信心和决心,在民众心里树立了极高的威信[4]。

三、 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的现实启示

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是在苏维埃政权建立而产生,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决定了中央苏区司法工作必须摒弃旧的司法模式,实现新民主主义司法民主。

中央苏区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做到了審判的公开透明,体现了中央苏区法制作为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广泛民主性,民主性与司法的公开度成正向关系,司法公开度越大,民主的程度越高。中央苏区通过公开审判,“赋予每一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 [6]扩大了审判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巩固了苏维埃政权,提高了群众维护苏维埃政权的热枕,同时以点带面对于中央苏区的法律进行宣扬,同时为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提供了帮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央苏区出现雏形,[7]司法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吸纳群众参与司法工作,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力度,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充足的动力支撑,也提高了审判结果的执行效率,让破坏革命建设和违法犯罪的人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不仅能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能加强法制建设,不仅为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扫除了障碍,也广泛宣传了苏维埃法律,加强人们对苏维埃法律的了解。此外,司法审判的结果和执行效率也在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从而提高中央苏区司法机关的威信,为以后的司法工作提供了积极的司法经验,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推动了后期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

对于当前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来说,已经不再是鼓励群众去打击那些破坏革命建设的顽固分子,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帮助人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所以,司法机关要坚持“公开审判”“有法必依”的原则来开展工作。从当代的法治建设过程来说,广大群众依然是促进审判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动力。司法机关一定要结合群众的需求,做好法律宣讲教育工作,通过加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水平,深入群众,做好服务群众的工作。

总而言之,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是作为新民主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司法审判公开进行,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它使司法审判的作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有效巩固了政权,是苏维埃政权下对于司法工作的有益尝试,我们应该从中积累和总结宝贵的经验,这对改进和优化我国司法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始发,李妍婷.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研究[J].中    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8,(5).

[2]瑞金县人民法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

[3]赵海涛.中央苏区司法群众化研究[D]. 南昌大学,         2012.

[4]孙伟. 中央苏区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法律监督[J]. 江   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5]红色中华.闽西政府开法庭 审判反革命派经过[N].       红色中华, 1932-02-17.

[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8.

[7]陈海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世今生[J].法律与   生活, 2018,(16).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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