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
摘 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风雨洗礼,至今没有修订过。《继承法》的制定,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法律在稳定的同时,亦需要与时俱进,《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如今的社会环境。截至2018年止,我国人均年收入达到28228元,全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00309亿元,经济的高速发展,意味着人们个人资产的大幅度提升,同时也意味着遗产数量的增多。近些年来,各种争夺遗产的案件易层出不穷,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一个“真空”的状态,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时的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与管理,因此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继承法;遗产管理人;必要性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内涵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进行妥善的保管与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种对遗产综合管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快速的解决遗产纠纷,使遗产公平的分配,維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在《继承法》第16条、第24条以及《继承法意见》第44条中对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上,遗产管理人制度包含了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保管人制度,并且更为完善。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1.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区别。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执行遗嘱的内容实现遗嘱人意愿的人。主要职责是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可以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承担,也可以由组织承担。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有相似的相似的效用,更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遗嘱执行人遵循的是遗嘱,有遗嘱才能有遗嘱执行人。而遗产管理人并不会限制于有遗嘱的遗产,无论遗产是否有遗嘱,遗产管理人都可以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者是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明显在适用范围上要更为广泛。
其次,遗嘱执行人需要完全遵循遗嘱和立法规定对遗产进行管理与分配。而遗产管理人可以独立的管理遗产,无需完全遵从遗嘱,在管理遗产的方式上要给为独立。
最后,遗嘱执行人主要是对遗产进行管理与分配,在保管层面上并不是最为主要的。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需要受到妥善的保管,一旦出现损害将会影响所有继承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显然效用就高于遗产执行人。
2.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产保管人制度的区别。遗产保管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保管人是根据国家法律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存有遗产的人都为遗产保管人,其职责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授权的。而遗产管理人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通过授权等产生。遗产保管人需要根据国家法律妥善保管遗产,且功能只是单纯的保管职能,并不像遗产管理人可以对遗产有一定的处分权力,对遗产进行分配。
二、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遗产管理的现状
1.遗产管理的立法现状。我国《继承法》没有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立法,但在《继承法》第16条、第24条以及《继承法意见》第44条中对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第924条至928条对遗产管理人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泛华,且最终是否能构建成完整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得而知。
2.遗产管理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的经济水平逐年提高,个人资产连年升高。现如今的经济水平与1985年的水平是天壤之别,经济发展也会意味着可以分配的遗产的提高。生老病死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但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是有些忌讳在人未去世前就能处理好死后的遗产分配。这就造成遗产纠纷诉讼逐年提高,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检索,遗产类案件从2002年的4件到2018年上升到5856件,可见遗产纠纷已经逐渐成为民事诉讼重要部分。
经济发展的同时,债权债务关系也日子复杂化,债务人死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去维护同样是遗产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
1.妥善保管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首先可以做到的就是对财产进行妥善的保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于一个“真空”的状态,而遗产管理人的出现可以对遗产进行盘点、分类、登记造册。通过一系列的处理方式,对遗产进行妥善的管理,使遗产在分割前,利益不受损害。
2.公平分配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需要公平的分配。有遗嘱、遗赠的,管理人应遵从遗嘱或遗赠的规定进行分配财产,按法定继承来继承的,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或者继承人生前有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代为诉讼追回债务。管理人可以相对中立的处理遗产,从而使遗产的分配公平。
3.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并不是遗产的绝对权利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死亡而消灭。管理人的出现就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在维护遗产完整性的同时,妥善处理遗产债权债务关系,避免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有利于妥善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的遗产在找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前,需要有人对其进行管理,才能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如果未找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无论是归组织还是归国家所有都需要在其交接之前妥善的进行管理。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1.选任方法。我国虽然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存在遗嘱执行人,如果在遗嘱继承发生时存在遗嘱执行人,那么遗嘱执行人就可以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成为遗产管理人这是最为简单又直接的遗产管理人选任方法,主要在于遗嘱继承要严格遵循遗嘱人的意志,遵从遗嘱的内容,因此这种选任方法其实是通过遗嘱来完成的。
没有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各继承人进行推选,推选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管理人。如果推选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如果出现了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状况,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去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的处分除了涉及继承也可能涉及债务问题,当债权人想要通过遗产实现债权而遗产却无法处分时,人民法院可以及时指定遗产管理人,既保护了遗产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选任条件。遗产管理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他需要中立又妥善的保管和管理遗产。这就需要他只能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且是精神状况健康正常的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與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的。同时,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到中立,有做出损害遗产行为的人是不允许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为了保障遗产在分配前不受到任何的损失,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遗产的种类、形式、存储地点、数量、价值都需要遗产管理人去详细的整理登记,在出现特殊的无法估量价值的遗产时,也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人员对遗产进行评估。清点遗产制作清单也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时间可以参照台湾的规定,在遗产管理人就值后三个月内完成清单。
2.妥善保管遗产。在清点遗产够,遗产没有分割前,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的保管遗产。遗产管理人不可以随意的处理遗产、损毁遗产,以及其他使遗产价值减少的行为。妥善保管遗产除了做到保值外,还应当尽量做到可以增值的进行增值。遗产保管人应当中立,在保管遗产时不能徇私为自己谋得非法利益。
3.处理债权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债务债权关系并不会因此破灭,遗产管理人另一重要的职责就是妥善处理被继承人死后的债权债务。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要及时去追回,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要妥善的辨别与处理,不得损害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利益。
4.遵循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分配遗产时,有遗嘱的应当遵循遗嘱的规定,但并不是要求遗产管理人完全只按遗嘱分配,要考虑到债权债务关系等其他问题。没有遗嘱的,应当按到法律的规定分配遗产。
5.参与诉讼。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发生纠纷时应当起诉或应诉来参与到诉讼中。在遗产没有处理前,遗产没有权利人,因此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的避免遗产暂时无主而无法处理纠纷的问题。
(三)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事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遗产管理人有权利获得报酬。不管是何种方式选任的遗产管理人,都可以从遗产中或者从遗产利益人中获得自己处理遗产事务的报酬。当然遗产管理人也可以无偿的服务,是否请求报酬在于遗产管理人自己。
2.拒绝权。处理遗产事务是非常复杂与费时间的,遗产管理人如果认为自己实在无力承担遗产管理事务,可以辞去其职务,但请辞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四)遗产管理人的监督
要保证遗产管理人的中立、负责,遗产管理人同样是需要受到监督的。遗产管理事务涉及到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与债权人可以对遗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生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保管处理的不当,可以要求免除遗产管理人的职务。当然对不同方式下选任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分情况处理。对于由民政部门或者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侵害到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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