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熹涛
摘 要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监督上市公司、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力或损害公众股东利益、进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但是我国独立董事当前存在严重的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建议加强立法,促进独立董事提名主体多元化、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建立独立董事和内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护制度。
关键词 独立董事 角色 独立性
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引入我国,其引入的初衷是监督上市公司、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力或损害公众股东利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的治理水平。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薪酬支付机制、内部权责做了细致的规定,似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自然有了保障。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时至今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沦为了董事会当中的“边缘董事”。本文首先介绍了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及我国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然后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就是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股东没有利益关系,能够依靠自己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来独立决策的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A股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颁布是其产生的标志。在《投资公司法》中指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担任一些职务。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内部控制,从而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整体利益。
2000年国务院办颁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规范,规定独立董事可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也有资料显示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被引入中国上市公司。2001年证监会颁布独立董事指导意见,2002年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当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要求
无论是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还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关于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都有三层含义。
(一)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公司大股东或其他非独立董事的控制,通过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来判断董事会的决策。要使独立董事保持人格上的独立,则必须使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满足一下几点要求:首先,要排除亲属关系,独立董事不能是上市公司职员或股东的近亲属;其次,不能是雇佣关系。独立董事不能在公司或股东控制的公司任职;最后,不能有业务关系。独立董事不能在给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任职。
(二)经济利益独立
这一点要求独立董事在做決策的时候必须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考虑部分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满足一下几点:首先,独立董事不能持有公司太多股份,一般为不超过1%。因为如果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则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影响其独立性。纽交所对独立董事的持股并没有做特殊要求,这是因为美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基本也不存在独立董事大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次,独立董事与公司或管理层不能存在业务关系。很显然,如果独立董事与公司或管理层之间有业务往来,则对这些交易的审查中,无异于独立董事自己审查自己,其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
(三)权利独立
权利独立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决策中拥有不受其他非独立董事和管理层控制的权利,以确保其在公司中的监督作用,要实现这一点,首先人数上要有一个最低比例,国际上,美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占比最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人数比例优势是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条件。其次,独立董事还需有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具有的一些特殊职权,如审查关联交易等。
三、我国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独立性不足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303A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席位。这是董事会人数上的一项强制要求,同时,独立董事需通过“独立测试”,具体标准如下:
1.任何董事都没有资格当“独立董事”,除非董事会确定该董事与上市公司无重大关系(直接或作为合作伙伴,与公司有关的机构的股东或高管)。
2.此外,在确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上任职的任何董事的独立性时,董事会必须考虑所有的有关因素,确定该董事是否与上市公司有关系,这对于该董事的能力独立于管理层及作为薪酬委员会的成员有着重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该董事的薪酬来源,包括上市公司向该董事支付的任何咨询或其他补偿费;
(2)该董事是否隶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附属公司。
当以董事的薪酬来源考虑董事在薪酬委员会上服务的独立性时,董事会应该考虑董事是否从任何个人或实体得到薪酬,而这种行为会不会影响到他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做出的独立判断。同样,当考虑董事与公司有关联关系时,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子公司的子公司,在确定他在薪酬委员会的服务上独立性,董事会应该考虑关联关系是否让董事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或公司的高级管理,或者董事与高级管理成员们是否建立直接的关系,在每一种情况下,要考虑影响到他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做出的独立判断。在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缺乏是公司治理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难题。
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体现在哪?一项数据就很有说服力:2012年度,深市上市公司在只出现过一次反对和两个弃权的情况!约九成存在通讯表决情况。其中,主板中95.7%的公司(共计450家)存在通讯表决情况,而中小板公司中87.1%的公司(共计611家)存在着通讯出席情况。试想,独立董事连董事会都懒得去参加,又怎能给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又怎能监督管理层、大股东,其独立性又怎能保证。
如万向钱潮(000559.SZ)独立董事王晶晶当时年仅27岁,堪称上市公司最年輕的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也曾受质疑。隆平高科(000998.SZ)发布公告称,提名邹定民、屈茂辉、毛长青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毛长青是中信证券农业行业首席分析师。此外,申银万国的医药业分析师罗鶄在片仔癀(600436.SH)担任独立董事,国泰君安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谭晓雨为科力远(600478.SH)的独立董事[5]。了解了上述情况,那独董不独这个问题就好回答了,因为独董从来源就有问题。试想,大股东的代表还能独立于大股东?有熟人关系的高校、官员独立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投反对票?了解了这个现状,独董不独的问题就好理解了。
四、结语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在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如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沦为了“边缘董事”和“花瓶董事”,则上述作用就无从谈起,而我国却恰恰面临这一问题。本文研究表明,我国独立董事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没有充分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对此,本文作者建议:1.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降低大股东的提名权;2.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和权限,以保证大小各类股东都能在董事会得到合理均衡代表;3.加强监管能够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职能力。通过加强立法,加大监管力度,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已经得到提高,独立董事的参与度逐步提升;4.建议在独立董事提名程序上进行改革,建议由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协会等独立第三方组织来推荐独立董事。
参考文献:
[1] 谭劲松.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3(10):64-73.
[2] 刘诚,杨继东,周斯洁.社会关系、独立董事任命与董事会独立性[J].世界经济,2012(12):83-101.
[3] 李汉军,张俊喜.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动态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7(6):61-75.
[4] 张燕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问题与对策[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8.
[5] 周小雍.独董不“独” 何以避嫌?[N].第一财经日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