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冠东,佟洪金,钱 骏,张静怡,徐亿君
(1.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成都 610041;2.成都市水务局,成都 610041)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保障饮水安全的源头和关键。2017年和2018年,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长江经济带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整治也迫在眉睫。有别于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乡镇级水源地点多、面广、分散,水质水量保障率较城市水源地偏低,保护难度大,污染因子及风险源主要来源于农业面源污染影响[1],与城市水源地环境问题成因存在一定差异,而且乡镇水源地在水源地选址、环境保护前期投入、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均存在其特殊性。开展四川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约束性指标体系研究,对于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分级分类管理,推进落实法律法规、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对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管控要求,提升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6]等虽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水源地管理均做出了明确要求,但立足点均为城市,未充分考虑乡镇水源地在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特点,缺乏对于数量众多、供水人口占比较大的乡镇水源地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7]。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8]对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保护区划定、水质监测和环境风险排查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对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确定了2020年底的工作完成时限。
四川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约束性指标体系建立在HJ774-2015中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之上,因此,仍将取水量保证状况、水源达标状况、管理状况三方面作为系统要素层。
国内目前没有相关的水量安全评价标准,且现状乡镇水源地水量保障情况难以准确核实,本次研究以水源地环境状况为评估重点,因此淡化对于水量保障情况的关注,构建的指标体系中不再设置取水量保证状况这一要素层。
HJ774-2015中的水源达标状况评估采用水量达标率和水源达标率2项指标,其中由于水量数据采集近期均无法满足开展水量达标率评估的要求,因此仅保留水源达标率指标WQRi,该指标的评估方法为:年内所有常规监测均达标的水源,为达标水源;若某月监测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评价结果为不达标,该水源本年度为不达标。
3.3.1 保护区划分
保护区划分指标PDi使用HJ774-2015中的评估方法:划分保护区并获批复,则为100%;否则,PDi为0。
3.3.2 保护区标志设置
考虑到现阶段难以对乡镇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情况开展准确调查,因此保护区标志设置完成率PS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定性界定,即:依据 HJ/T433-2008[9]完成标志设置的,PSi为100%;未依据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PSi为0。
3.3.3 一级保护区隔离
四川省现有一定数量的乡镇水源地基本为无人区,无具体的一级保护区隔离需求,其余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农户和农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级保护区内原住民农户和农田种植无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因此一级保护区内人类活动仍然存在且难以禁绝,对应的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难以在乡镇水源地中得到彻底落实,因此对一级保护区隔离指标予以删除。
3.3.4 一级保护区整治
(1)建设项目拆除完成率(BCR1)。HJ774-2015中的建设项目拆除完成率采用建设项目拆除的建筑面积与需拆除面积的比值进行确定,但难以对一级保护区内需整治建设项目面积进行准确核实,因此将该定量评估指标改为定性评估,即:BCR1=建设项目拆除的个数/需拆除的建设项目个数×100%。
(2)排污口关闭完成率(DCR1)和网箱养殖拆除完成率(CBR1)。两项指标均使用HJ774-2015中的评估方法,即:DCR1=关闭排污口数量/排污口总数量×100%;CBR1=网箱养殖拆除总面积/网箱养殖总面积×100%。
(3)农户整治率(LCR1)。部分一级保护区内现状仍存在居民住户,且目前为乡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最主要的人为影响,其整治方式按现阶段要求可采取搬迁拆除或污水垃圾处置等方式,因此增加该项指标,评估方法定义为:LCR1=一级保护区内已拆除或已完成污水垃圾处置的农户数/一级保护区内总户数×100%。
3.3.5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整治
四川省乡镇级水源地由于点多面广,规模较小,地方管理能力有限,短期内完成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彻底整治难度较大,同时乡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排污建设项目总体体量较小,考虑水源地整治工作的分步推进,现阶段将约束性指标中对二级和准保护区整治的相关指标予以删除。
3.3.6 监控能力
HJ774-2015中监控能力状况WM包括常规监测(MI)、预警监控(WE)和视频监控(VS)。根据四川省实际,全省无规划供水规模达到HJ773-2015中要求标准的水源地,因此对预警监控(WE)指标予以删除。
目前设置预警或视频监控的水源地均为供水量大、服务范围广、在乡镇供水体系中均处于核心地位的水源地,其在水源地选址、建设,以及后期管理整治中均处于首要地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鼓励发展乡镇发展联片集中供水、建设大型优质水源地”的相关要求,将视频监控状况指标改为加分项,加分值与常规监测状况相对应。
因此,监控能力状况WM评估办法为WM=MI+VS。其中,若开展常规监测,MI为100%,无则为0;若开展视频监控,VS为100%,无则为0。
3.3.7 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能力
乡镇级水源地属地管理能力有限,其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短期内难以对风险防控能力实现根本性提升,HJ774-2015中有关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能力的要求对于乡镇水源地基本无可操作性,因此现阶段将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2项指标予以删除。
3.3.8 管理措施
根据HJ774-2015,管理制度完成率MSR包括水源编码、水源地档案制度、保护区定期巡查、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信息公开等6 项内容。
四川省乡镇级水源地已全部完成编码,且新增水源地也会及时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自2014年开始变为年度性常规工作,因此评价该两项指标已无意义,均予以删除。目前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于城市水源地尚处起步阶段,乡镇水源地均未开展,评价该项指标与现实情况不符,建议现阶段予以删除。
管理制度完成率MSR为水源地档案制度、保护区定期巡查和信息公开的算术平均值。按照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下达要求完成单项指标的,单项指标完成率为100%;否则为0。
目前,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主要有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其中,客观赋权法确定的权重虽然具有较强的数学理论依据但没有考虑决策人的意向,缺乏针对性,常用的有熵权法。主观赋权法确定的权重可反映决策人的意向,常用的有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AHP法)[10]。
约束性指标的构建以HJ774-2015为基础,且需要充分考虑其对四川省乡镇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的可操作性、代表性和适用性,因此其赋权更多依赖于决策人的意向、以及对于研究对象的适用性原则。综合以上分析,本次指标赋权采用主观赋权法中的专家打分法,邀请10位长期从事四川省饮用水源环境管理工作的专家对指标赋权进行打分,并对打分结果进行专家二次讨论后形成最终赋权成果。
乡镇水源地环境保护仍以水质保障为核心,因此水源达标状况打分赋权占比仍维持60%,其余40%全部作为管理状况赋分。指标具体赋权情况见表1。
表1 约束性指标构建结果及赋权Tab.1 Results and empowerment of constrained indexes
结合表1逐项指标赋权情况进行分析,目前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仍以“划、立、治”工作为核心,因此保护区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整治位于监管能力中赋权体系的核心部分。由于一级保护区整治细化分项较多,因此适当提高其赋权占比,一级保护区整治、保护区划分和保护区标志设置赋权分别为0.4、0.2和0.2。监控能力、管理措施由于指标总项数减少,单一项分值升高,因此对其赋权进行适当提高。
为客观分析约束性指标与HJ774-2015全指标的总体评估结果差异,在全省成都、达州、宜宾、凉山选取120个典型样本开展评估,通过两套指标体系评估的打分结果见表2。
表2 两套指标体系评估打分结果对比表Tab.2 Comparisons of scoring results between two sets of index systems
将表2不同指标体系下的打分结果进行对比,二者合格指标总数量一致,原因在于水质达标率指标占比较大,水质是否达标直接影响水源地打分是否合格。
相较于HJ774-2015全指标评估结果,约束性指标评估结果出现了评分为优秀的水源地,在参评指标个数减少的情况下评分结果分布却更为分散,说明约束性指标评分结果在客观上对于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反映更为清晰与具体。
为进一步研究各项指标评分办法的合理性,同时兼顾现有评估数据采集结果对约束性指标评估的支撑性,将120个典型样本与全省3136个水源地,采用约束性指标评估后单项指标得分情况进行对比,结果详见表3。
表3 评估与典型样本水源地各项指标得分情况对比Tab.3 Comparisons of the scores of various indexes between evaluation and typical sample of water sources
按照表3排序,对不同样本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指标开展逐一分析。
保护区标志设置指标对应基础资料通过评估系统采集,采集数据对评估结果支撑不足,且评估方法纯粹采用定性方式,导致结果差异较大;按一级保护区农户整治率评估方法要求,现有保护区内农户整治已达标,但对于新增指标,现有评估采集数据无法支撑指标评估,因此造成了全省评估结果无得分;视频监控指标对应的基础数据采集不足,而典型样本全部通过现场核实,因此典型评估结果得分率远高于系统采集数据评估结果;巡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指标在数据采集系统中无对应调查项,典型水源地调查发现各水源地已具备该两项能力,故全部得分;档案管理指标通过调查发现各水源地已具备该项能力,但地方填报人员对该项指标把握不准,造成了采集数据评估结果失真的情况。
结合上文分析,评估调查指标的设置及数据采集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及代表性产生着根本性的影响,因此本次研究建议对评估调查指标进行优化,具体调整指标及调整情况见表4。
表4 评估调查优化指标表Tab.4 Optimizing indexes for assessment survey
表4中水源达标状况中的年度监测次数、一级保护区整治视频监控和档案管理的调查指标调整均依据评估方法的优化,而巡查制度和信息公开的调查指标调整则缘于调查评估指标的新增。
本次研究以水质保障为核心,基于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结合四川省乡镇级水源地特点,构建了四川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约束性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仍以水质考核为导向,重点关注乡镇级水源地在保护区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整治,符合国家对于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阶段性要求,这与目前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目标一致,也是当前乡镇级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中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
因此,本次研究构建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基本合理,但在后续工作中应结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水源地实际情况,适时对约束性指标体系开展进一步优化。但在具体操作中,除指标体系构成合理性外,对单一指标的评估,存在因基础数据采集不充分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的情况。因此,建议在对约束性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前,应优先考虑对现有评估基础数据采集方式方法进行梳理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