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与对策

2019-06-18 08:37高丽华
财讯 2019年14期
关键词:建议影响

高丽华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和理财业务造成不小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理财对银行理财业务、存款业务及基金代销义务的影响和互联网理财的示范作用,提出了一些关于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理财产品差异化、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等。

关键词:银行理财业务;互联网理财;影响;建议

一、互联网理财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潜在客户目标群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结果,并以此结果对目标客户群而开发设计的资金投资与管理计划。我国银行理财投资起步比较晚,所以我国理财业在理财业务政策的发展上、银行理财产品设计的机制上、以及系统风险性是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近年来互联网理财业务如货币基金类、定向委托投资类和 P2P 网络信贷类业务的发展不断对银行理财业个人理财业务产生着冲击,由此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机制很容易促使投资者形成将理财产品等于储蓄存款的错误观念:银行理财产品大部分在发售时会设定一个预期收益率,根据很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该种产品到期时,银行也往往是按这个收益率兑付收益,而不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投资来进行收益分配,而余额宝类产品投资情况按照每日分配收益的运作方式来进行。在获得收益性方面,余额宝类产品根据每日的实际投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后,投资者最迟T+1日获得当日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在投资结束后才能获得收益。再加上余额宝所面临的额外的网络风险,余额宝的投资起点仅为一元,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为5万元。诸多方面的不同使余额宝和银行理财产品被认为是不同的投资理财工具。但是,余额宝便捷,流动性强、不逊色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特点还是促使很多投资者用脚投票而转向余额宝类产品。同时,在余额宝类产品获得收益后会更理性的选择自己的投资方式。这样,在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特别是个人投资者流失会比较大。

(2)对银行存款业务和基金代销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理财作为存款的替代品,余额宝类产品却越来越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些余额宝类产品并没有因为收益率下滑变得规模范围的减少。相反,随着余额宝类产品所依托的互联网较强的用户黏性,互联网理财仍然具备很大的规模。

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对银行存款业务有替代作用,那么互联网理财产品必然会对银行存款业务有分流作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理财的不断发展,依据互联网平台而形成的P2P平台和众筹会对银行存款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分流。

互联网理财产品除了对银行存款产生分流作用外,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依托于货币基金来增值。这就促使了很多在基金市场上占据份额很大基金产生,如天弘余额宝基金和工银货币。这些基金会与银行类似的货币基金在基金市场上造成直接的竞争。从而对基金代销业务造成冲击。

(3)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日益创新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被普通民从甚至专业人士视作存款,虽然不能提前支取,但确保本保收益的,所以大家都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是需刚性兑付的,因此,如果银行理财产品没有给予客户一定的收益,或者有一定的损失,即便是这种损失是产品合同提前约定的,都会有声誉风险。所以,这种风险使得目前的理财产品体系比较单薄,产品创新的源动力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迫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改革创新,传统的理财产品已不具有竞争力,商业银行必须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 +”时代的技术来为客户提供更加创新、便利的服务,以此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例如工商银行近年推出的互联网金融e-ICBC,构筑电商平臺融e购、即时通讯平台融e联、开放式网络平台融e行。并依托三大平台的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营销服务在融资、支付、投资理财产品方面实现快速发展。

二、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建议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提出以下的建议。

(1)制定更加有效、完善、合理的监管政策

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金融机构风险的可控性和金融市场系统的安全性为重心,忽视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从以往监管政策来看,监管机构最初并未重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资源更多的分配于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风险中。同时,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业务处于“一刀切”情况。同时,银行与投资者在对理财业务的了解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是就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很完善。时有发生投资者因为对风险的把握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况发生。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上,我国银监会对于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都采用相同的监管指标。但是就银行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并且银行面对风险的抵抗能力也是不同的,我国政府应该针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制定适合该性质银行发展的最有效的监管体制。在互联网理财出现后,金融向“惠普金融”的趋势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制定不同的理财产品最低准入门槛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更多的客户群能够参与到银行理财业务中来;在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客户与银行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是我国在理财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于理财产品市场种类与数量越来越多、居民参与理财的比例更多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解决理财产品市场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再者,我国法律的制定有严重的滞后性,许多政策是在风险发生后才出台的。理财产品随着互联网理财的介入,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程中,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完备的风险防范体制,同时不遏制理财市场的发

展是法律制定者需要考虑的。

(2)加强理财产品的差异化发展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业务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细分是理财产品差异化最好的选择。市场细分能够使商业银行思考该如何为特定的客户群体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服务。市场细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根据客户地理位置不同进行市场细分。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分布均匀,所以可以以不同地理环境进行市场细分: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投资者对产品的创新性接受能力较强,对风险承受能为也较强,主要销售高起点、高科技、高收益的产品;而在经济落后或较不发达的地区,则可以销售较为传统、保守、风险度相对较低的产品。

2.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由于客户收入有差异,所以起点低、周期灵活、收益适中的理财产品主要针对中低收入的客户群;而高起点、收益髙、期限相对固定的理财产品主要针对性高收入阶层。

3.根据客户文化知识水平进行市场细分。因为金融背景知识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客户对理财产品选择也不同。

(3)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我国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在推出银行理财业务时太过激进。设计了很多高收益、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但是就这类理财产品而言,银行没有针对其特殊性与普通的理财产品给予风险防范机制和准入制度。这就导致了理财产品市场的系统风险性比较高,但是就银行本身而言,对风险防范能力不如一些大银行。这就导致了最后发生风险时,银行与客户经常发生纠纷。在银行与客户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客户往往是受到伤害的一方。这种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系统从监管层面和银行自身层面更加完善。监管层面对这类高风险类理财产品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银行自身也应该对该类产品从设计到发售应该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同时给予消费者更加详细的风险提示。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金融创新,產生的风险仍然存留在银行体系。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并协调配合,明确银行在信贷类信托理财业务中应履行的责任,使信贷类信托理财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得到有效的规范;同时,金融机构应推动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基础资产后续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能力,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伴随制度机制的完善,对控营销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严格把控,规范营销人员的营销行为。

参考文献

[1]黄锐,黄剑.互联网金融影响银行绩效吗?——基于98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J].南方金融,2016(1):55-60.

[2]“互联网+”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问题研究——以济源市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2):65-69.

[3]黄健康,赵宗瑜.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基于价值体系的视域[J].理论学刊,2016(1):61-68.

猜你喜欢
建议影响
我建议,你也想我一下
过剩的建议
这是一份不受影响的骨子里直白的表达书
我国FDI和OFDI对CO2排放影响的比较研究
我国FDI和OFDI对CO2排放影响的比较研究
关于不做“低头族”的建议
三代人的建议
如何搞好期末复习
FOOD
小顽儿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