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2019-06-18 08:36
中国防伪报道 2019年3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商业秘密注册商标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在侵权行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这些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例如,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据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即创作的物化载体,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即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应以侵犯知识产权认定。与有形财产的侵权行为不同,对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并不 影响作者的权利行使。这种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它是对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专用”权利的侵犯,是对知识产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违反。

侵权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方式的不断革新,使公众消费能力大大提高,社会生活内容呈现出科技化、现代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往往有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因而在侵权行为之防范、侵权责任构成之认定、侵害后果之避免等方面带来相当的困难。首先,新信息技术、新传播媒介的发展,对著作权、专利权等带来直接的威胁。运用电子新技术,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图表资料等可以进行无数次扫描、取样、复制。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热潮的兴起,互联网络与电脑黑客相伴而生,借助于电脑和高新技术工具的侵权者,将会轻而易举地将他人的专利技术和经营秘密送上“高速公路”;其次,涉及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大都技术手段高明,较之一般财产权侵害有着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当前,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信息一体化成为现实。但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犯罪应是高科技给人类带来的一个新的烦恼”,网络侵权、网络窃密、网络破坏等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使人们措手不及,防不胜防;再次,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其因果关系十分复杂。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权利人无法控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本来在传统环境中,无形的精神创造尚可“固化”为商标标识、专利产品、图书资料、唱片乐谱等物质载体,侵权责任的举证就有相当难度;而在网络空间中,一切知识产品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人们感知的只是计算 机终端屏幕上瞬时生灭的数据和影像,从而使侵害行为认定带来更多疑难。

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数个甚至数十个侵權使用可能会在不同地域同时发生。在知识产品利用极为便利的条件下,使用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且受侵害的对象往往不是某一单项权利。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技术的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出现两个重要的趋势:一是个体侵权行为“普及化”。静电复印技术的推行,使得大规模复印文字作品变得极为便利,并对社会公众购买复印作品的习惯产生巨大影响。而电子录制技术的普及,使得私人复制音乐和电视节目成为亿万家庭的嗜好。二是高科技侵权行为“国际化”。在国际互联网络广泛的空间中,知识产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极方便地在全球范围传播,从而为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所接收和使用(包括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由于信息流跨空间、跨区域的大规模、高速度的运动,使得跨国侵权也就成为一件容易的事情。侵权人足不出户,即可能充当“网络黑客”进入他国国民的数据库,以获取所需要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或是在计算机上输入、贮存、显示他人的网络作品。即使是针对本国国民的侵权,也可以利用网络从国外迂回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在上述情况下,每一项知识产品都可能处于“国际化”侵权的威胁之中。

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在立法上,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所谓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行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行为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亦称为“二次侵权”。例如,在著作权领域中,故意出售、出租、进口侵权品的行为;在专利权领域中,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的行为;在商标权领域中,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权的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依法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实施的侵权行为等,均为间接侵权行为人。上述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犯罪种类

侵犯商标权

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侵犯专利权

主要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

主要指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他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的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

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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