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

2019-06-17 02:34刘旆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

摘 要 消费者信息权在我国的出现、形成相对较晚,但其整体发展与完善的速度较快,并成为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本文的分析中,主要是按照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分析,再对如何进行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策略进行探究的顺序进行论述,以达到明晰现代法律机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结构不断完善的目的。

关键词 民商法 消费者 信息权

作者简介:刘旆,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38

当前,民商法的建立在世界各地已經受到了广泛关注,其核心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弱者方面而设计,当前,社会形势中流动的信息类型越来越复杂、多元化和专业化,很容易造成信息非对称性变得严重。因此,关于关于民商法中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对策的探究,将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一、民商法中关于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规定

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是现代法律管理中的主要部分,它是我国民商法体系结构中的分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商法中关于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保护体制也在逐步的更新。首先,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体系的逐步优化,大众的个人权利维护意识越来越强,进而助推我国消费者对于权利的维护意识提升上来。其次,国际化的商品金融交易方式,要求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信息保护政策必须要不断的进行自我更新。这样,方可适应国外、国内贸易同步交流的需求。基于该种双向需求的背景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权法”)为代表的大众权益维护结构在不断向着系统化、多维化的趋向转变。

该法律的内容叙述中,主要对消费者哪种状态下信息受到侵犯时,可以按照法律条例给予个人权益的维护加以说明:商品交易双方在自愿交易的前提下,产品销售方为购买方提供相关服务时,若销售法以隐藏销售产品的真实信息,或者利用虚假信息对购买方进行误导消费,且其行为已经对购买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此时购买方就可以借助“消权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该阶段销售方需按照法律规定,对购买方的损失权益承担所有责任。虽然该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信息权利”的保护内容,并未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内容,但该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如果购买方在消费中权利受到侵犯时,权益如何受到保护,并且如何分配交易双方的责任。但我们也发现该法律制度中,并未对购买方的信息侵犯的程度、形式、以及具体的赔偿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由此,该法律体系在后续实施期间,仍然会存在着实践条件模糊、混淆等问题。

二、 基于民商法保护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分析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影响因素

而面对信息多元化的产生方式,就必然会伴随频繁的信息交流,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信息优劣,而且合同中也需要明晰要如何对购买方的权利进行保护,哪种状态下不能对其信息侵犯权利进行保护。这样双向性的信息保护方法,是对原有法律制度中的承接,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够完善的部分进行弥补,继而可以解决原有法律中无法对信息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时效性进行保证的问题。民商法中的各项民法条例能够对交易双方的平等关系与交易公平性进行强调。当前市场环境中产生的社会活动,都有很强的信息流动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尤其是在现代化信息时期,这种社会性会变得更加突出。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上进行论述,为确保购买方自由交易期间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应该将原有的静态信息分析法转变为动态的信息权益维护方法,这样方可解决现有法律中存在的,购买方权利已经损失时法律才会给予保护问题,进而也就实现了运用法律对大众消费权利综合保护的效果了。

(二)引导消费者依靠民商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我国民商法体系当中,消权法对大众消费信息进行了针对性保护。消费者在进行维权过程当中,主要运用消权法,对自己的信息全进行维护。消权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保障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当中,运用有效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随着消费者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学会利用消权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速度比较快,层出不穷的新技术与新产品,为人们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的同时,也对消权法立法工作与执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商家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因素影响,会在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运用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来获得非法的收益。消费者一旦遭遇到这样的问题,就要勇敢地拿起消权法这一理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细化民商法关于购买方信息权保护的规定

消权法当中有关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产品供应商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过程当中,要保障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信息与服务。既要保障信息的真实性,也要保障信息的全面性,不能用片面的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错误判断,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违反上述规定内容的经营商与生产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通过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消权法对企业产品、服务信息的供应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一旦消费者发现经销商和生产商发布的产品信息与服务信息,与具体的产品与服务内容不符,就可以依据消权法中上述信息,保护自己的权益,索求赔偿,并解除买卖合同。为提高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水平,要不断完善消权法补充与说明工作,针对消权法当中民事责任认定条款,进行系统优化。细化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工作,按照精细化的立法原则与全面化的立法原则,对信息侵权行为进行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提高对信息侵权行为认定的科学性。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信息披露

理论上来说,产品的经营与管理信息,应该与产品的质量直接相关,真实的反应出产品的具体质量。但是,在目前的管理过程当中,企业常常会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与市场占有角度的考虑,在信息发布的过程当中,夸大企业的产品质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应用民商法中的《产品质量法》,理顺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在进行产品信息发布过程当中的权利与义务,对产品生产、销售的具体流程情况进行细致的责任规定。应优化目前产品信息的内容体系。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要将产品相关的性质信息特点信息、使用方法信息、错误使用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信息,在产品的信息公布过程当中,明确的体现出来。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的每一种信息类别,进行专业准确的法律描述。健全民商法对于具体信息内容的管理框架,方便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对自己产品和服务的介绍情况进行优化。

其次,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当中,拥有完全的信息知情权,企业不可以对生产与服务当中的安全隐患问题与质量保障问题,进行隐瞒与错误引导。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没有对质量问题发出明显的警告,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消费信息权的侵犯。例如2017年,由于上海市某企业在生产的脱毛仪产品当中,没有对不良使用造成的危害,進行明显的标识,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信息全侵犯。上海市人民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管理。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要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的内容保障条例,充分介绍产品的性能,并保障介绍的真实性与及时性。在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与服务之前,就保障消费者可以充分的了解产品与服务的具体信息。

最后,为了优化消费者信息权保障,我们要对《产品质量法》当中,与消费者信息保障权的时间线管理内容,进行优化,促进消费者信息保护实际权利的条款完善,减少由于信息不全面、信息发布不及时、虚假信息发布情况,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加强虚假广告信息打击力度

广告是企业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加快企业的品牌建设、提高消费者对于产品与服务认可程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一些企业受到自发性的影响,会过分重视广告的宣传效果与宣传力度。采用夸张、渲染的手法,引导消费者进行错误的消费选择。通过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方式,进行不合规的产品宣传与广告推广,这种行为也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权。优化对消费者信息全都保障,我们要加快对产品营销过程当中乱象的治理,利用《广告法》当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企业产品与服务广告过程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一方面,根据《广告法》当中的相关管理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信息,应用到的广告宣传语、广告视频、广告效果展示,必须要真实,符合产品的实际功能。消费者在观看广告的过程当中,要可以对广告信息内容进行清楚的辨识,广告的内容,还要对相关产品与服务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做出保障。不可以利用模糊的语句,影响消费者的主观判断,造成消费者的信息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针对特殊的产品,我们要加强对其营销乱象的治理,尤其是中药、保健品、化妆品、烟草等。例如,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根据《广告法》当中的相关管理条例,对不合规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广告内容,进行了集中的治理。该专项治理过程当中发现,一些不具有专项生产资质的企业,在广告的过程当中,应用了“美白”“防晒”“淡斑”等具有专业资质的词,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一些企业在治理之后,将“美白”转换成了“透亮”,将“防晒”转换成了“光护隔离”,换汤不换药,却规避了管理部门的处罚。在未来的治理过程当中,我们要补充《广告法》当中的解释方案,对商家的这种不合理转换行为,进行优化管理。始终围绕着产品的性能进行广告管理,而不是将行政执法与管理资源,单纯的应用到广告具体语句的审核上,提高广告信息内容审查的灵活性。

(六)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优化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我们,还要对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通过《反不当竞争法》当中的相关管理内容,促使整个行业形成健康良性的竞争风气。《反不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列举了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不正当信息行为。企业要针对这些具体的行为,对自己目前的竞争手段进行衡量。管理人员要在竞争方式管控的过程当中认识到,一切会影响和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不良竞争行为,都必须被遏制和禁止。

此外,在《反不当竞争法》当中,要增加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过程当中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促使企业通过优化售前与售后服务的方式,提升消费者信息全保障的水平。同时,我们要在《反不当竞争法》的优化过程当中,加大教育安全的保障力度,保障消费信息健康平等的流动,促进企业生产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层面,深化对民商法价值的认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专项治理,与企业开展共建活动,提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对民商法与消费者信息权保障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管理者要在明确如今信息交互特点、及消费者信息重要性基础上,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对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保护。从本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可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切实贴近受众消费习惯,从多个角度来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稳定交易市场环境健康。因而,我们要不断结合社会实际情况作出完善,培养群众良好的信息保护意识,从主体到客体都加强信息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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