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美国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对世界影响极大,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蓬勃发展时期,对他国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的借鉴有助于我国吸收好的经验。本文结合中美专利法上的一些差异,从历次修改、专利申请原则方面进行对比,进行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 专利法 先申请原则 专利国际化
作者简介:牛佳宁,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33
(一)美国专利法的变迁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对专利较早立法的国家之一,专利制度的发展也促使其成长为科技强国。
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到1793年、1836年、1952年、2006年、2011年进行多次修订,逐步发展,每一次都有不同的改变,反映出不同特点,不断追求专利法的完善。在此对美国专利法的制定和修改做一个简述。1790年的专利法有几个突出的贡献:(1)确立了审查制,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组成委员会进行审查;(2)规定了两条标准,要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3)规定了最长保护期为14年。作为美国的首部专利法,只有7条,虽然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内容,但对专利的保护对象作了明确,即保护未知技术、产品等,规定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专有权,还建立了专利授权、专利侵权救济等程序,但在实施上有一些问题 。
1793年,国会修订专利法,条文由7条增至12条。但专利的审查规定不太合理,1790年的专利法规定由三位部长审查,这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并且,专利的有效性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因为几位部长在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全面的专利知识。因此,1793年《专利法》用注册制度代替了审查制度,对专利有效性的确认由联邦法院在专利诉讼中进行。1836年的美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浪潮,在这个背景下,美国进行了又一次的修订,主要贡献是恢复专利审查制,设立专利局负责审查事宜,这提高了专利的审查效率,审查的质量也得到明显改善。1952年美国又修订《专利法》,这次几乎重新构建了专利法的法律架构,完善了各项专利法律规则,确立了“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延长了保护期限,明确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使之慢慢精细化。
美国1952年《专利法》意义重大,不仅对之前的专利体系进行了大更改,而且对专利授权与侵权等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例如,“在专利授权中将 ‘非显而易见性作为重要标准,在专利侵权中也把专利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做出了具体区分,有助于审理此类案件” 。
2006年,美国开始全面修订。2011年,把提升专利质量和审查效率、有效控制专利诉讼、促进技术创新、协调全球专利法律制度为目标,美国进行了从设立专利法以来的最全面的改革 。最大的变动在于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也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增加了专利利害人的再审查程序等等。在当代经济全球化影响下,法律的全球一体化也在逐步实现,因为一体化有利于公平解决在国际大背景下产生的不同矛盾。美国坚持了两百年之久的“先发明原则”在二十一世纪迎来变更也许有此方面的考虑。
总之,美国专利法的从刚开始颁布到目前的版本,经历了诸多修改,每一次都结合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做出了适合社会和国家治理的法律调整,值得我们学习其中的内涵。
(二)我国专利法的变迁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984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1980年专利局成立,经过5年的反复酝酿、讨论和近30次修改,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化、国际化的专利法产生了。把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作为专利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保护方面,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为一法保护;在专利纠纷的处理上,实行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双轨制。
之后我国于199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力图与国际接轨,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并为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条件 。 2000年进行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基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遵循国际条约需要的修订,我国为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滿足Trips协议的要求,同时也是使我国专利法更好的适应世界潮流,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2008年,《专利法》再次修订,如果说前两次修改是被动的话,那么这次的修改是我国主动修改的体现,第三次修改更主要的是国家自身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战略背景下,为了提高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此次修订有两个特征:一是鼓励自主创新,二是对专利权加强保护。修订内容是从专利权授权标准上、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专利权的保护上,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 。经过多次修订,2008年的专利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基本具备了一部成熟法律的特征,为我国法律国际化了铺垫。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从国情出发完善制度,同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努力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