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2019-06-17 02:34陈金娥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问题

摘 要 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却少受关注,为了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探索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措施,在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的基础上,从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家庭暴力导致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的解决措施等方面阐述,为家庭暴力的解决贡献了诸多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问题 法律措施

作者简介:陈金娥,长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58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以及考虑到我国特有的社会现状和发展水平,我国在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上也取得了明显进步。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其表现方式扩展到身体暴力及精神暴力 。在主体的界定上将家庭暴力的发生限制为在“家庭成员之间”。这里的主体扩展到监护关系、抚养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在中国法学会一次调查中显示,有大部分家庭出现了诸如不理不睬、漠不关心等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这种暴力的伤害同直接的身体暴力一样同样具有严重的危害 。

二、家庭暴力的的法律成因

(一)立法原因

由于在过去的立法体系中缺失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家庭暴力体系下的侵权关系,立法保障的缺失使受害者即使权利遭到侵犯也找不到救济依据。另外,由于在家庭暴力领域立法规制较少,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执法机关只能是放任而没法介入干预,因为执法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而现实情况是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立法依据,使执法机关在进行法律救济上无法找到可操作性措施,导致执法无依据,执法对家庭暴力干预欠缺。

在家庭暴力领域,立法长期与现实脱轨,家庭暴力的罪行无法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执法机关没有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更没有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法律对家庭暴力领域规制的缺失给家庭暴力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不能对公众在法律意识上形成正确的指引,这样的社会环境造成了人们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实际上使人们在观念中承认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认为丈夫虐待妻子、家长打骂子女是家庭内部处理矛盾的正当途径,受害者很难在法律层面上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另外,缺乏舆论谴责,施暴者也没有心理压力和负罪感,只会将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并且被施暴者即使在身体或精神上遭受了摧残,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对这种暴力行为一般会沿袭长期以来的惯用态度,或者是在各方劝导下予以原谅或期待对方改正 。再者,在自力救济不能缓解矛盾的情况下很难意识到向司法机关寻求诉讼的解决途径。更有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敏感、处理不力,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不会主动干涉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只能是酝酿了更多更严重的庭暴力罪行。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有关家庭暴力的犯罪可以援引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的相关规定,但是要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需要满足“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条件,因此要构成此类犯罪需要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足够的严重程度,由于定罪标准较高,制约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对一些家庭暴力采放任态度。再者,导致诉讼率低的重要原因还有执法不严格。有些执法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行为带有偏见,面对家庭暴力行为不想插手,从源头上使公权力很少介入到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侵权行为中 。

三、家庭暴力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被施暴者的反社会化倾向

根据查阅各种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很多案例都表明由于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很多被施暴者被迫走极端不得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调查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杨某长期受丈夫虐待,由于不堪折磨,她在家中将前夫王某打晕后用绳子勒死。在长期的压迫下,他们一方面精神上已受到严重摧残,不能够用理性的思维去看待和解决问题,找不到合适的办法去化解矛盾,只能被迫走极端。一方面长期以来严重的家庭暴力侵害使他们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企图通过以暴制暴的行为来摆脱自己的困境,以至于铤而走险。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既是因为当事人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因为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没有正确而适当的介入,由此酿成悲剧。

因为不能妥善处理频发的家庭暴力,长期受到压迫的被害者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就会滋生反社会化倾向,最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二)诱发社会犯罪

有研究表明,严重的躯体暴力会在代际间进行传递,所谓代际传递是指同一行为会在几代人之间进行沿袭。作为躯体暴力的家庭暴力会影响儿童的心理躯体道德情感,使他们对社会的认知发生偏差,并有证据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男性儿童在日后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更大 。在客观上,儿童更容易模仿学习,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儿童更容易将父母的暴力行为移植到自己日后的行为中,这种影响可能是潜移默化的但同时也是深远持久的。同时,虽然儿童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直接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但是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儿童,长期生活上遭受暴力的充斥,目睹各种暴力行为。长期的精神紧张和不良情绪使得他们更容易形成一种敌对社会的畸形心理,发展到严重情况下这些在家庭暴力 环境下成长的儿童会直接把这种对社会的反叛和敌对心理转换为对社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其发生之处,而是更加严重的影响到了下一代人的成长和发展,在不动声色之中为诱发社会犯罪埋下隐患和不安定因素。

(三)导致刑事案件高发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轻微之处是言语的辱骂,发展到严重时直接会导致刑事犯罪。家庭暴力的存在或许是日复一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施暴者会对被害人实施例如拳打脚踢、绳索捆绑等各种侵权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会采取忍气吞声不予反抗的态度,由此纵容了施暴者行为的更加激化,似乎是只要受害者能够忍受,施暴者就会人性泯灭的加重施暴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一方的软弱和不知反抗,另一方的恶化行为,会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公民的行为应止于法律禁止之处。法律的使命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当客观上施暴者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仍然要同样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措施

(一)实行刑事司法制裁制度

法律是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做到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就要使权利救济有法可依。实行刑事司法制裁制度应是救济权利的良策。

一方面应扩大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主体范围,针对以往家庭暴力犯罪起诉率低,救济不健全的情况,应将家庭暴力不仅规定为自诉案件,也应规定为公诉案件。这样在受害者因各方面原因放弃救济时可以由公权力介入进行保护 。另一方面,建议将婚内强奸入罪 。婚内强奸是性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虽然这在理论界素有争议,但它客观上侵害了受害者的性的自主决定权,而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这使很多情况下受害者救助无门。因此将性暴力定罪入刑很有必要。

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建立全方位的司法制裁制度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

(二)增加民事救济措施

之所以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暴者没有认识到应该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可以考虑在立法上增加民事救济措施。

虽然历来在有共同财产的家庭成员内部是否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意见不一。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施暴者实施民法上的惩罚措施,在给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在涉及离婚问题上,应考虑到施暴者的过错性以及受害者的弱势地位,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应适当向受害者倾斜。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在客观情况下,单靠自力救济是很难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权威进行有效遏制才是最强有力的手段。因此很有必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司法干预,引导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家庭暴力问题严格执法从而化解矛盾。《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介入家庭暴力 。这强化了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中应当发挥积极主动作用,有利于改善过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问题。在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受理,而不应该推诿不理。运用司法强制力禁止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可以防患于未然,这需要强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树立积极追责意识。

(四)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宣传教育首先应做好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妇女的思想工作,提高她们的思想觉悟。诚然,受害者必须自己克服自身的软弱性,只有受害者自己在思想上觉醒了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其次,要加强对儿童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在他们的价值观中明确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界线,这将对他们日后的成长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最后,在《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门设置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有效的将家庭暴力隔离在萌芽状态。有关责任主体应该在公众中加强宣传教育,使受害者在受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注释: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李娟.中国现阶段家庭暴力法律问题的研究——基于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D].云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9页.

靳国胜,高飞.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预防[J].翰林学院学报,2005(2),第27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頁.

任凤莲.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2004,27(3),第115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柳娜,陈琛,曹玉萍,张亚林.家庭暴力严重躯体施暴行为的代际传递——目睹家庭暴力[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5,23(1),第87页.

张蕊.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32(1),第66页.

靳国胜,高飞.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预防[J].翰林学院学报,2005(2),第27页.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参考文献:

[1]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丽萍.建立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救助体系的对策研究——以青岛市为例[D].中国海洋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3]卫小将,张永光.新领域下的家庭暴力及其成因探[J].社会工作,2006(101).

[4]吴艳怡.从家庭暴力谈妇女人权的保护[J].前沿,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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