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场外配资乱象

2019-06-15 03:32郭言石
银行家 2019年6期
关键词:配资杠杆账户

郭言石

自2019年年初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复苏,通过高杠杆进入股市的场外交易现象有所上升。近期,多家配资平台相继跑路,地下配资平台采用“虚拟盘”实施诈骗,场外配资走灰色道路躲避监管引发了社会和市场的关注。场外配资杠杆过高涉嫌市场操纵,利用伞形信托、沪深港通再回A股等多种渠道的配资手段存在诸多风险。建议通过打击虚假广告、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

当前场外配乱象丛生

当前,场外配资平台数量众多,市场上存在的场外配资平台至少在1000家以上,且几乎都没有金融领域的从业资质,而且还出现了以“虚拟盘”为主的新动向,存在跑路、诈骗的风险。

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大部分配资平台背后的公司都注册为科技有限公司或贸易有限公司。例如,某在广州的配资平台称公司名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的配资平台,累计配资规模已达数十亿元。但实际上,该公司工商营业信息显示其所属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证监会在2019年4月16日就发布信息明确表示,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

多家配资平台跑路。例如,2019年4月10日晚间,海南贝格富的APP无法正常登录,客服人员也随之消失。随后,其官网公告称,为响应国家政策,决定停掉所有股票配资的业务。继贝格富之后,长红配资、宝牛e配等平台也不断被曝出关闭跑路,其中贝格富、长红配资被媒体报道已知的涉案金额均已超过1000万元。配资指数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7日,其所收录的731家配资平台中,正常经营的只有105家,418家有问题,144家停业,71家跑路。

“虚拟盘”涉嫌诈骗。这一轮配资潮隐藏着与以往不同的新趋势,开始以“虚拟盘”为主。配资有关网站显示,当前场外配资平台中80%以上为“虚拟盘”,而搭建“虚拟盘”平台只需要几万元,许多人使用模板低成本制作场外配资平台。配资人的本金进入这类平台加杠杆后,只是在模拟炒股,并没有真正下单进行股票的真实交易。其实质上是一种对赌,配资平台赌股票跌,配资人赌股票涨。股票跌了,配资平台自然可以平仓收割配资人的本金;股票涨了,配资平台可能以各种借口不兑现投资人的收益,甚至跑路。值得关注的是,相比分不清虚实的大部分配资人,部分配资人明知自己进入的是“虚拟盘”,但由于和实盘比,“虚拟盘”融资成本更低,他们的目的就是赌一把股票价格上涨,自己又不会“凑巧”碰上平台跑路,能顺利把模拟炒股的钱兑现出来。

监管缺失,潜藏多重市场风险

场外配资走灰色道路躲避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定性不明,实际上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潜藏多重市场风险。

场外配资用多重形式躲避监管

第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单账户配资模式。即配资人将保证金打入配资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然后资金方按一定杠杆比例打入杠杆资金,进行操作。该账户由配资公司和股民共同掌握,但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并不会交给股民,到期后结算盈亏。第二种是类似于伞形信托的系统进行分仓操作以规避监管。有些配资平台会以私募机构、信托身份在券商开户,其部分业务会通过分仓来规避监管。同时,有些网上交易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可被一些配资公司利用,破解相关接口后做配资平台,用配资平台或者伞形账号直接接入。通过信托开出一个大的账户,将一个账户下的账户下的资金分配成若干独立的小单元,执行单独的交易和核算,为非法配资交易提供了便利,且无法追踪到子账户的实际交易人,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第三种是走香港通道模式。根据政策,内地投资者可以在香港券商设立账户,而香港券商配资并不是一件非法的事情,而且融资利率比较低,大多在3%至4%之间,杠杆水平可以做到6倍,然后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的“马甲”再杀回A股进行股票买卖。第四种是两融账户绕标模式。出资人在证券公司开立两融账户之后,打入资金,券商两融最高可以按1.5倍的杠杆进行融资,而在此之前,出资人可能还做了一次夹层,因为是个人行为,很多时候监管比较困难。

證监会等部门出台的若干关于场外配资整治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是以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为背景的,大部分规定是针对于当时配资市场的特定情形,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预防、监督、追则的长效机制,对目前场外配资的新动向难以较好地监管。

杠杆资金违规入市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正规场内配资的融资融券杠杆比例仅为一倍,而且有50万金融资产等门槛,监管部门可进行穿透式监管。场外配资以线上交易为主,投资门槛低,到账速度快,杠杆倍数也更高,市面上普遍有加8至10倍杠杆的服务,还有配资公司推出15至20倍的杠杆,监管机构难以穿透,潜藏较大市场风险。随着股市行情持续走好,跑路或将愈演愈烈。“虚拟盘”利用多数人亏欠的定律来盈利,但如果行情持续上扬,一些“虚拟盘”的资金压力就会明显加大。有机构预测,若上证指数上涨到3500或3600点,1/3的“虚拟盘”有跑路的风险。如果行情持续上涨,“虚拟盘”可能爆发跑路风险的同时,实盘配资比例或将上升,甚至可达万亿级规模,又会产生顺周期效应助推市场行情情绪性上涨。

同时,有人敢冒10倍以上杠杆的风险进行配资,一般并不是简单地赌市场上涨,其背后可能和市场操纵有巨大关系,往往是投资者获得了内幕消息,想要跟庄才会冒如此大的风险。

理清和处置场外配资存在诸多法律和监管障碍

当前,在理清和处置场外配资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和处置手段还存在不到位、不完善的问题。

理清场外配资的性质存在法律障碍。虽然证监会多次表示要打击违法违规的场外配资行为,但存在法律障碍。场外配资属于典型的未经批准开展的金融业务,但此种行为是属于非法经营特许业务还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一定模糊性。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看,以配资公司为代表的法人与投资者签订的配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多被认定合同无效。而对于自然人配资者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则认定有效。以具体案例看,深圳中院在2015年11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被各种媒体和学者多次提到,具有典型代表意义。该指引整体尊重融、配资双方基本商事交易契约,强调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保障配资方的约定收益保障投资者的保证金与投资收益,不论合同是否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现有的对场外配资的处置方式不到位。地方金融办与中央金融监管派驻机构业务监管边界不清、权责不清的问题。从事场外配资业务的企业基本都注册为“科技公司”“管理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等,都不属于金融机构。部分场外配资平台分支机构多,且平台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问题较为突出,法人、股东等信息变更频繁,风险底数“看不清、摸不透”,由于地方金融监管的地域性,部分机构常以“账目、数据、资料全部在总部”为由逃避监管。

此外,针对“虚拟盘”诈骗活动,由于难以获得非法金融业务对象的真实资金流动信息,无法锁定最终受益人,制约了“穿透式监管”。公安、司法机关虽具有查询冻结账户和限制公民出境的权利,但处置金融案件的专业性不足,且边控管控在司法程序上存在两难,不“爆雷”不立案,公安部门就不能边控,但等程序合规了,往往人也跑了,若任由“虚拟盘”诈骗活动发展到构成刑事犯罪后才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动作太慢”,将错失打早打小的时机,容易诱发社会风险。

有关建议

当前,打击虚假广告、加强技术手段监控、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加强风险宣传教育是规范场外配资的有效手段,同时,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制工作、完善“实质重于形式”监管体制是完善处置场外配资长效机制的基础和关键,能为股市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风险的攻坚战提供稳定的环境。

及时打击虚假广告,加强风险宣传教育。尽管监管层不断提示,场外配资平台爆雷跑路的消息也不断传出,但是各种配资网站依然出现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前列,甚至有些问题配资网站曝光位置靠前。建议从相关广告监管开始,加大对财经网站、搜索引擎、网络社交平台等广告投放的审核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各类风险宣传教育,谨防“虚拟盘”骗局。

加快引入高科技手段,严密监视场外配资。建议严格审核相关“拖拉机”式的账户交易情况,加大对场外配资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关联的资金、交易通道及配资供公司与投资者均应该受到处罚。监视场外配资可以从两方面做工作,一方面是基于信息技术的传统的信息安全漏洞排查,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入机构内网系统,利用端口扫描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手段,依靠技术系统根据算法、算力和数据来倒推账户是否为配资账户。

进一步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场外配资一定程度上是钻了证券账户实名制未能完全落实的空子。2015年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实际操作中,真正落实这一项规定还需多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

对场外配资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完善场外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确保监管力度的根本前提。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增加规范场外配资行为的规定。同时,场外配资设计到民间借贷关系、委托關系、担保关系等,交易结构和行为比较特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建议在行政法上授予监管机关更多利器,授予金融监管等机构在处置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有权依程序查询、冻结涉案账户或限制涉案当事人出境等,切实强化监管措施。

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例如,美国场外配资监管的核心规则并不复杂,只有统一的杠杆率控制和信息披露两方面,但确定其适用的范围与边界殊为不易。在“市场准人”式监管转向“行为监管”的过程中,整齐划一的监管标准容易陷入左支右绌的困境。因此,美国监管者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及时对监管标准进行调整或澄清,以挫败市场主体的规避意图。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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