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升
摘要:罗尔斯认为,宗教必须与政治截然分开。哈贝马斯则认为,宗教作为一种意义建构的世界观不可避免地会涉足公共领域,宗教也可以提供合理的、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宗教世界观在进入公共事务讨论之前要经过世俗化的“翻译”过程。哈贝马斯试图在世俗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之间探索第三条道路——商谈伦理的道路。
关键词:宗教多元主义;世俗主义;哈贝马斯
“9·11”之后,宗教极端势力抬头。在一个国家的内部,不同的宗教对于同一个社会问题,比如堕胎、同性恋等问题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导致社会的分裂。按照传统理论,在民主国家中,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一个人不能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来干预国家事务,而国家也不能干预私人的宗教事务。可是宗教作为一种传统却必定会对国家的政策产生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国家中的社会整合如何可能呢?哈贝马斯晚年在这方面的思考值得我们重视。
启蒙运动以来,宗教受到了批判。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国家经过了一个世俗化的过程,这个世俗化的过程的一个根本特点是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国家对于各种不同的宗教采取一种中立的立场。随着科学的进步,宗教世界观受到不断的挑战。而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的功能领域不断地分化,宗教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作用逐步缩小,而成为文化领域中的一个要素。它仅仅成为个人修行的事情,在公共领域中失去了作用。最后由于社会保障力量的增强,人们不再期待“彼岸”的力量来控制偶然事件。这都是西方社会世俗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征。但是在世俗化过程结束之后,西方出现了一种哈贝马斯所说的“后世俗社会”。在后世俗社会中,宗教势力仍然非常强大。哈贝马斯从三个方面说明了宗教的活力:传教活动在全球各大地区的扩张,传教活动中的原教旨主义的极端化,传教活动的暴力潜能被政治化。在这样的新的社会背景下,世俗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这两种思想趋势便日益凸显出来。
宗教多元主义或者文化多元主义者致力于“保护集体认同感”。这种意识形态强调不同宗教团体的集体认同。宗教团体是通过一种信仰的力量而整合起来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共同体。它反对现代国家所实行的那种系统整合方式:每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而结合在一起,他们作为国家的公民不应该受到宗教观念的制约。宗教多元主义认为,现代国家所采用的那种系统整合方法是一种“强制的同化和去根化”,是一种“启蒙原教旨主义”的行为。它强制人们把自己从宗教共同体中、从人获得其身份认同的文化共同体中抽离出来,使人脱离自己的文化根基。从政治上来说,现代国家强调人的私人身份和公民身份之间的分离。信仰是私人的事务,这种私人事务不能干预国家的政治事务。而文化多元主义要求不同的宗教团体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说,宗教多元主义不满足于在私人领域中的扩张,而提出了政治要求。
世俗主义则强调宗教与国家分离。它主张把所有的教徒纳入公民结成的社会整体之中。世俗主义者认为,如果宗教团体为了保护少数文化的特殊性而要求政治权利,那么就会使“法律体系过度开放”。这就是说,它会打破政教分离的基本法治体系。世俗主义还认为,宗教多元论是一种“反种族主义的种族主义”,它会造成不同的种族以及不同宗教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一些学者认識到,对于各种亚文化团体的保护会削弱个体成员的选择权利。保护亚文化团体或者信教的团体实际上就限制了个人脱离这个群体的权利。
哈贝马斯对世俗主义和宗教多元主义都提出了批评。激进的多元论者认为,不同文化有不同的世界观,它们各自所使用的基本概念是不可通约的,因而也是无法相互对话的。哈贝马斯认为,这些说法是错误的。按照这样的观点,不同的文化是都是封闭的文化总体,都有各自独立的真理标准,它们相互之间是无法进行交流的,也无法通过商谈而达成某种共识。本来,这种文化多元论和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是用来对付文化霸权的,然而,当文化多元论者这样来理解不同文化的时候,却面临着这样的矛盾:无法批判那种压制文化少数派的霸权文化。这是因为,如果不同文化之间无法进行对话,处于弱势地位的文化也不能对文化霸权进行批判。它不能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批判文化霸权。其实,阿多诺在《否定的辩证法》中也对相对主义进行了批判。在阿多诺看来,相对主义是一种庸俗的唯物主义,它强调人的思想都是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制约,而无法超越这种制约的。然而,人的思想在本质上就能够进行一种自我反思和自我否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相对主义否定了人的思想的这种自我反思的能力,否定了人的思想的这种自我否定和自我突破的可能性。
本来这种文化多元论是针对“启蒙原教旨主义”的。“启蒙原教旨主义”坚持一种普世主义的观念,即启蒙的理性是一种普遍的理性。在政治领域中,我们都应该坚持一种普遍主义的原则,而各种宗教文化属于私人事务,不能进入公共领域,也不能在人们之间形成共识。这种“启蒙原教旨主义”也否定了文化对话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普世主义和文化多元论都坚持了一种核心观念:不同的宗教观念之间、宗教观念和世俗观念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它们之间无法通过对话解决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启蒙原教旨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世俗主义。哈贝马斯把世俗的和世俗主义区分开来。世俗主义批判宗教,强调启蒙理性,坚持科学主义的前提。对世俗主义来说,宗教是非理性的,是必须被否定的。而世俗的观念则不同,世俗的观念对于宗教的有效性采取一种不可知论的立场。这就是说,不信教的人并不一定会否定宗教观念的有效性,对于宗教所说的东西究竟正确不正确,他们无法给出答案。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赞同世俗的立场,即对于宗教观念的有效性采取一种不可知论的态度,而不是坚决否定宗教。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反对世俗主义的。但是他也并不完全否定世俗主义。在他看来,世俗主义有它的积极贡献。这种积极贡献表现在,它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分开来,把所有的市民平等地吸收到了公共领域中来。在这样的前提下,信教的团体能够坚持“在其自身信仰的前提下认同世俗共识的合法性”。这种世俗共识的合法性是指,独立于宗教的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这就是说,世俗主义促使信教团体承认独立于宗教的民主制度是合法的。在这个合法的民主制度中他们是平等的公民。作为平等的公民,他们可以在私人领域中坚持自己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