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杰
【案情回放】
16岁的刘某和王某都是某城市职业学校的学生,而且还是同班同学,私下里两个人也是要好的朋友,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第二节下课后班主任让学生自由活动。刘某、王某和几个同学去操场玩耍,王某走在最前面,刘某想戏弄王某就偷偷走到王某身后,伸手打了王某头一下。
王某受到惊吓,转身却看到刘某和几个同学在一旁大笑,顿时火冒三丈。随后两人发生激烈的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用力一推,王某向后踉跄几步倒在地上,随后感觉自己右下肢十分疼痛。同學们赶紧把王某扶回教室并将情况报告给了班主任。班主任批评了刘某几句就让他们上课去了。
王某中午放学回到家,将上午在学校发生的情形告诉给了父母。父母查看后发现其右下肢肿胀得很厉害,就赶紧把他送往医院,医生让其住院治疗。王某住院2周,花费2万余元,期间刘某送去医疗费1万元。
此后,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受伤后,学校没有及时将王某送医,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学校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事故分析】
这是一起因学生在校园打闹发生的伤害事件。刘某应当对王某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学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本案中,刘某搞恶作剧是王某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刘某无故敲击王某的头部,致使两人发生争吵,又推搡王某倒地,导致王某右下肢受伤。对于这一后果,刘某存在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王某是受害者,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打闹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刘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16岁,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学校应对王某的伤害,承担部分责任。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老师在学生受伤害后,没有及时送医治疗,也没有通知家长,造成王某伤情被延误。因此,学校对王某所造成的伤害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生之间打闹引发的校园伤害事件,这类事件平时加以预防是可以避免的。
教师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职校生活泼好动,个性较强,教师要针对职校生特点,平时要有侧重点地加强对学生遵规守纪和团结友爱等良好习惯的培养,让学生懂得主动躲避危险,远离伤害。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以消除安全隐患。
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无论是出于法定的义务,还是人道主义的救护,学校、教师都要将其及时送医治疗。尤其是在学生伤情不明的情况下,不能因侥幸心理而贻误治疗时机。
家长也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职校生大多缺乏规则意识,家长应经常与学校联系,及时对孩子进行引导教育,让其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责编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