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艳
摘 要:碳税,针对各种行为产生出的二氧化碳排放来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通过对化石燃料――比如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产品的碳含量的比例进行测算后,来进行计征的。为了展现大国实现低碳经济的决心与风采,我国在碳税设计和碳减排工具选择上,势在必行,任重道远,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碳税征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碳税制度;碳税实践;低碳经济
一、碳税概念
1.碳税的含义
碳税一词简单明了,就如同字面所言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来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缓全球变暖趋势。征收碳税是通过一个简单而有效的经济方式,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相较于碳交易市场等其他方式,只要额外增收少量的管理成本即可。碳税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这种经济手段在整个国际社会上受到较大的认可,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抑减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手段。
2.碳税的征收方式
碳税征收目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征收碳税的基础值来进行计征;第二种方式是以煤炭、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税基,是目前国际上较常采用的征收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碳税已有二十多年的征收历史,实践时间长,经验积累丰富,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了参考。
3.碳税的征收目的
(1)碳税作为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
(2)碳税的开征使得化石燃料这些相对价格低廉的燃料单位价格上升,从而减少了原有的价格差距,使得可以用来替代化石燃料的新型能源、清洁能源在成本上就更具有竞争力,从而推进了这类能源的使用。
(3)通过征收碳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收入。经过多国的实践显示,这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税赋转嫁方式。
4.碳税的征收效应
(1)环境保护效应。随着碳税的开征与其税率的逐步提升,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作为该税种的主要目的,这一效应还是呈现积极增长的态势。若我国未来设计开征碳税,由税收引起的化石燃料相关产品价格变化对生产的影响可能会比发达国家小,该项效应有可能会不够显著。
(2)经济增长效应。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方面,当一个新税种开征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必然会下滑,碳税也不例外,若如此,将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第二方面,碳税的收入可以扩充国库,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使得政府有能力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来达到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3)能源消费效应。碳税本身就是以化石能源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税种,开征后必然会改变该国的能源结构。碳税开征后,能源价格上涨,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会水涨船高,企业会被迫减少生产。但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会在节能技术上更新换代,降低产能,采用新能源来代替化石能源,这样下来,能源结构将发生变化。
二、碳税征收的国际实践
在西方发达国家,碳税并不是一个新兴的税种,其开征历史已有二十多年,实践时间较长,经验积累较为丰富。但毕竟由于各国国情截然不同,这些国家的碳税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碳税政策的设计与开征提供有益的帮助与参考。所以,本部分将以芬兰、瑞典、丹麦和日本四国为例,对它们的碳税实践进行简要分析。
1.芬兰
芬兰于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芬兰的碳税政策在具体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称得上是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典范。芬兰碳税的计征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矿物化石燃料能源,同时以其中的碳含量作为计征基础。起初采用较低的税率,此后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年提高税率并扩大征收范围,到2008年几乎涵盖了芬兰国内所有的能源行业。
芬兰碳税收入的用途主要是反哺那些能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生产积极性。芬兰政府评估认为,在未来通过不断增加对煤炭的能源税率,到2030年可实现煤炭的“零消耗”,新能源在能源消耗中占比也将再提高七个百分点,使得在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的投资受到了极大鼓舞,起到了促进作用。
2.瑞典
瑞典开征碳税的时间并不太落后于芬兰,于1991年开征。征收目的仍是减少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计征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化石燃料能源,同时以其中的碳含量作为计征依据。但出于经济发展与民生考虑,未将电力和大型交通工具使用的生物和化石能源纳入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为燃料生产、进出口企业和家庭。起初税率为每千克二氧化碳征收0.25个货币单位,后经过多次调整,于2008年提升为106欧元/吨。
瑞典通过将碳税与环境政策有机的结合,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减少碳排方面取得了不错的佳绩。实行碳税以来,化石燃料在工业耗能中的比例降至30%,能源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也不断下降,能源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为瑞典能够设计建设低碳城市做了良好的铺垫,开了一个好头。
3.丹麦
丹麦也是一个较早就开始征收碳税的国家,始于1992年。丹麦碳税的计征范围比较广阔,几乎包括了通过燃烧来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同时以其在燃烧之时释放出的碳含量作为计征依据。丹麦的碳税还在1995年经历过一次改革,加入一个由二氧化硫税等组成的新税种,税基进行了扩展,延伸到了供暖能源,但未变更税率,仍保持在之前的每噸二氧化碳13.4欧元。
目前丹麦制定的税收体系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占比达到了10%,明显比其他欧洲国家要高。通过制定科学的碳税制度,丹麦在资源利用、能源集约、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为世界其他国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正面的力量与宝贵的经验。
4.日本
日本是能源匮乏国家,经济发展受能源制约严重,环境保护面临着巨大压力。日本相关部门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针对碳税的专项研究,但一直到2007年1月1日才正式开始征收。日本的碳税实践与欧盟国家的碳税实践迥然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广范围、低税率、宽减免”的特色,税率方面采取的是低起点、差异化、渐进式的调整机制。日本的碳税开征后取得了不少成绩,控制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了能源的过度消耗,同时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进步。
三、国际实践对我国碳税开征的启示
通过上一部分对碳税在国际上的丰富多彩的实践分析,结合这些实践带来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碳税的开征带来一些有建设性意义的启示。
从我国目前燃油价格弹性高的现状来看,若开征碳税,能源使用率将会不断提升,可以减少能源消耗,促进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若开征碳税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技术都会得到开发机会与政府资金的扶持,不单可以提高环保能力,发展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的成本会随之下降。
同时,我国存在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的现象,東部与中西部的发展差距不是短期内能够拉齐追平的,产业结构也是千差万别,所以在设计碳税制度时,也应考虑这一差距问题,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考虑到区域差别这一问题后,应因地制宜,合理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差别税率等一系列能有效缓解这一差距的经济手段与经济工具,从而减轻碳税征收过程中不必要的外部压力。
还有,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发现,碳税开征的初期都采取低税率模式,这一点我国也可以借鉴,从而尽量规避开征碳税给经济带来的一定程度上的负面效应。当然碳税存在着“双重红利”的说法目前在国际社会上仍然争论不休,但无论如何,只要征收碳税,必然会给重工业高耗能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针对化石燃料征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相对优势流失。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我国应从低税率起步,在社会经济整个氛围逐步适应这一负担之后,再逐级进行改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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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