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华 谈晓昀 温淑萍
摘要 在種粮效益不断走低的背景下,为寻找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之路,依据家庭农场名录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对宁夏粮食产业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经营效益、种粮意愿及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结果表明,除设施蔬菜的资金生产率较低外,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效益、劳均效益以及成本利润率均高于粮食作物;家庭农场在土地生产率、资金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方面均一定程度上高于合作社,但合作社的规模效益较高,为社员和农户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多,社会效益较高;70%以上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会在下一年继续坚持种粮,剩余的则选择不再种粮或不确定;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对种植粮食的满意度、愿意度、选择度高于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在户均净收入、人均净收入上远高于普通农户,但在单位面积净收入上,低于普通农户。应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引导农户合理收取土地流转费;政府扶持资金应具有公平性;解决好部分经营主体存在的土地经营权属纠纷问题;重视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晒场、仓库等设施的配套完善;引导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向各自不同的正确方向发展。
关键词 粮食;新型经营主体;效益;对策
中图分类号 S-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9)04-0231-05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decline in the efficiency of growing grain,in order to find a high efficien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th for new types of grain business entities, based on the family farm directory data and questionnaire data, an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were made in the paper about the operational benefits, the willingness to grow grain and the differences in benefits and efficiency between the family farms, cooperatives and the ordinary farmers in Ningxia food industry.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n addition to the low capital productivity of greenhouse vegetables, the perarea benefit, perlabor benefit, and costbenefit ratios of cash crops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food crops;family farms were somewhat higher than cooperatives in terms of land productivity, capital productivity and labor productivity. However, cooperatives had higher scale benefits, providing more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for members and farmers, and had higher social benefits;more than 70% of cooperatives and family farms would continue to insist on growing grain in the next year, while the rest choose not to grow grain or not decided. It was determined that the family farms that develop their own land had higher satisfaction, willingness, and choice of growing grain than the family farms that transfer land;the new business entities had much higher net income per household and per capita net income than ordinary farmers, but the perarea net income was lower than that of ordinary farmers.Som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for promo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ew type of business entities in the grain industry:guide the new business entities to rationally adjust the planting structure;guide the farmers to collect the land transfer fee reasonably;the government support funds should be fair;solve the problem of land management ownership disputes of some business entities;pay attention to that the new business entities of the grain industry are wellequipped in the facilities such as the drying yards, warehouses, etc.;the family farms and cooperatives are guided to develop in different correct directions.
Key words Grain;New business entities;Benefits;Countermeasure
自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2014年宁夏《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家庭农场的起点标准发布以来,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历了暴发式增长及随后的速度递减式增长的过程。在发展初期,在国家扶持政策的带动和粮食种植效益较好的情况下,许多种粮大户、从事非农经营的成功人士及具有较丰富种粮经验的农户,纷纷流转土地或开发荒地种植粮食,登记注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粮食加工、流通企业,宁夏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较快。截止2017年,宁夏全区有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约1 756家,其中粮食产业家庭农场90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781家,自治区级优质粮食产业龙头企业71家,分别占宁夏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33.4%、12.9%和19.4%。2015年以来,由于粮食种植效益逐年走低[1],政府扶持政策力度减小,许多新型经营主体经历了效益下降或亏损,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没有实现成立时的美好愿望,或陷入艰难的经营境地。据实地调查,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已经退出经营,是实际上的“挂牌社”和“空壳社”,有些家庭农场也名不符实。
国内有关文献对东部沿海地区不同类型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态势、经营效益、共性、个性问题、制约因素及培育对策等进行了分析[2],对普通农户的种粮意愿进行了研究[3-6],但在家庭农场种植不同作物的比较效益、不同类型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效益、种粮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以及新型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经营状况的比较研究方面鲜见报道。笔者采用面上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宁夏引黄灌区相关市县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对上述前人鲜见报道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提高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的效益和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借鉴和参考。
1 粮食与非粮种植业家庭农场效益比较
根据农业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面上数据,选取宁夏具有代表性的从事种植业的305家家庭农场,将其数据整理加工如表1。由表1可知,就土地生产率而言,单位面积净利润从高到低依次为设施蔬菜、葡萄、苹果、药材、西瓜、水稻、玉米、小麦,即设施蔬菜、葡萄、苹果、药材等经济作物,单位面积效益较好,亩均净利润高于粮食;粮食作物中,水稻單位面积净利润高于玉米,小麦单位面积效益最差。就劳动生产率而言,劳均净利润从高到低依次为葡萄、设施蔬菜、药材、苹果、水稻、西瓜、玉米、小麦,即从事葡萄种植的家庭农场劳均净利润最高,其次是设施蔬菜、药材、苹果等,小麦、玉米等粮食种植劳均净利润较低。就资金生产率而言,成本利润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葡萄、苹果、西瓜、药材、小麦、水稻、玉米、设施蔬菜。除设施蔬菜的成本利润率较低外,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效益、劳均效益以及成本利润率均高于粮食作物[7]。
2 不同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及种粮意愿比较
2.1 家庭农场与合作社比较
2018年6—9月,对宁夏平罗县、贺兰县、青铜峡市81家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实地调查,填写调查问卷81份,其中数据完整的调查问卷69份。调查涉及20个乡镇40个村。问卷调查数据整理加工如表2~4。
由表2可知,调查的54家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45.38 hm2,其中平均自有土地0.69 hm 流转土地26.20 hm 开发土地18.49 hm 2017年平均雇工费用19.49万元,2017年净利润32.53万元。调查的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经营耕地82.84 hm 其中平均自有土地1.34 hm 流转土地81.50 hm 2017年平均雇工费用37.72万元,2017年平均净利润49.83万元。可见,合作社平均经营规模大于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是家庭农场的1.83倍,净利润是家庭农场的1.53倍。
由表2可知,在土地生产率方面,家庭农场单位面积总收入和单位面积净利润均高于合作社;在劳动生产率方面,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劳动力净利润11.96万元,合作社每个家庭劳动力净利润为19.20万元,但每个合作社投入雇工费用37.72万元,是家庭农场(19.49万元)的1.94倍。可见合作社劳动生产率并不高于家庭农场,较高的家庭劳力净利润是由较大的经营规模带来的。在资金生产率方面,家庭农场成本利润率31.4%,合作社成本利润率28.5%。可见家庭农场在土地生产率、资金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方面均一定程度上高于合作社,但合作社的规模效益较高,为社员和农户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多,社会效益较高。
由表3可知,在自然灾害影响方面,家庭农场反映没有影响的比例是32%,影响一般、较严重和严重的比例分别为41%、24%和3%;合作社反映没有影响的比例是13%,影响一般和较严重的比例分别是47%和40%。在水利状况方面,家庭农场感受到水利设施很差和一般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0%和34%,较好和很好的比例共是46%;合作社反映水利设施很差和一般的比例较低,分别为7%和20%,反映较好和很好的比例共为73%。
由表4可知,在种粮意愿方面[8-10],家庭农场对种粮感到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为63%,有37%的家庭农场对种植粮食感到不满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种粮感到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达100%。家庭农场回答愿意选择种粮和不愿意的比例分别是70%和30%,合作社分别是80%和20%。但如果将没有其他选择或被迫选择种粮的家庭农场计入主观上不愿意种粮的家庭农场,则家庭农场不愿意的比例达61%,合作社这一比例为33%。80%的家庭农场表示明年会继续种粮,不会和不确定的比例均为10%;合作社这3个比例分别为73%、0%和27%。70%以上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会在下一年继续坚持种粮,剩余的则选择不再种粮或不确定。可见,合作社对种植粮食的满意度、选择度高于家庭农场。原因在于合作社一般实力较强,平均拥有固定资产原值是家庭农场的7.1倍(表2),且同时从事农机作业服务、流通服务的比例较高,规模效益较高,对经营状况感受比较乐观。家庭农场则一般更低调,更注重自身的效益。
2.2 自己开发土地家庭农场与流转土地家庭农场比较
由表2可知,在54家家庭农场中,自己开发土地经营的12家家庭农场与流转土地的42家家庭农场在土地生产率、勞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2017年平均总收入127.92万元,净利润55.44万元,成本利润率76.50%;后者2017年平均总收入143.06万元,净利润26.44万元,成本利润率22.5%。在土地生产率方面,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土地生产率高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前者总收入4.61万元/hm 是后者的3倍;净利润8 522.85元/hm 是后者的1.28倍。但由于后者土地流转费远高于前者,并且投入的人工费用、物质费用高于前者,其投入成本3.76万元/hm2,远高于前者的0.87万元/hm2。这样,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平均每个家庭劳力获得净利润16.65万元/a,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平均每个家庭劳力获得净利润10.33万元/a,二者在劳动生产率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出现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前期投入了较多资金开发土地,但却不用承担土地流转费,只承担数额很小的承包费;而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由于缴纳了较高的土地流转费,且一般土地质量较好,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工和物质成本以获取较高的产出,虽然产量较高,单位面积净利润较高,但由于成本很高,并不能取得与投入成本相匹配的净利润,故在劳动生产率方面低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
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与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在种粮满意度、愿意度、选择度方面也存在差异。就种粮意愿而言,由表4可知,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82%对种植粮食感到满意或基本满意,91%愿意选择种粮,91%的明年会继续种粮;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有29%对种粮感到不满意,36%不愿意选择种粮,18%的明年不会继续种粮或者不确定继续种粮。可见,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对种植粮食的满意度、愿意度、选择度高于流转土地的合作社。原因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前期投入了大量开发资金,不会轻易放弃继续经营,同时其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率和规模效益高于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也促使其继续经营。而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虽然土地生产率较高,但由于土地流转费、人工费用和物质费用较高,劳动生产率和成本利润率较低,故其在种植粮食的满意度、愿意度、选择度上低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
在水利设施完善程度方面,由表3可知,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有27%反映水利设施很差,55%反映一般,只有18%反映较好或很好,而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对水利设施的满意度要高很多。原因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大多位于比较偏僻的区域,或原来为荒地、荒滩等,自己多年开发成目前状况。由于位置偏僻,水利渠系不容易达到,或者由于土地权属纠纷,纳入政府水利建设项目的机会小,没有经过立项整治,各项设施大多靠自己历年逐步完善,故沟、渠、路、电等基础设施状况较差。
2.3 新型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比较
由表5可知,家庭农场、合作社在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种粮面积、户均净收入和人均净收入方面是普通农户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单位面积净收入分别是普通农户的0.35倍和0.29倍。由于经营规模的差别,新型经营主体在户均净收入、人均净收入上远高于普通农户,但在单位面积净收入上,低于普通农户。考虑到表5中所列普通农户净收入中包含了近80%的非粮乃至打工等非农收入,而新型经营主体则主要为农业收入,实际的户均、人均净收入差距更大,而单位面积净收入差距会更小。可见,新型经营主体虽然单位面积效益较低,但规模效益较高,带给家庭的净收入较高。
3 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策
3.1 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结构
综上所述,目前宁夏全区从总体上看,种植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效益、劳均效益以及成本利润率均高于粮食作物。粮食作物中,水稻单位面积效益高于玉米,小麦单位面积效益最差。但不同区域、不同经营主体具体情况不同,包括土地适宜性、负责人自身技术、管理经验偏向性、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一般情况下,种植经济作物效益较高,但对经营者的素质和市场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市场风险也较大;种植粮食效益较低,但稳定性较强,风险较低。应依据宁夏山川不同区域种植不同作物的优、劣势和效益情况[11],不同作物的市场价格、供需状况的变动情况,以及经营者自身的经验与素质情况,适时、合理调整种植结构[12],以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3.2 引导农户合理收取土地流转费
较高的土地流转费是新型经营主体的沉重负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营效益的高低和经营的持续性。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发展“土地托管”模式。新型经营主体利用自身技术、设备优势,为农户提供耕、种、收一条龙服务,农户只需交纳一定额度的托管费,就可摆脱耕种的劳苦,从事打工等活动,一年的收获除去托管费就是自身的收益。而新型经营主体也免去了沉重的流转费负担,可以专心于为农户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对于继续流转土地的农户,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应合理引导,促其考虑种植效益和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尽量降低流转费水平,使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可以获取合理的利润,这样才能持续经营下去,也才能使农户土地长期流转出去,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3.3 政府扶持资金应具有公平性
据调查,政府对有些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补贴,并没有带来经营主体的活力和持续经营,反而增强了其对政府资金的依赖性和经营的惰性,经营效益不升反降。这不但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在其他没有获得政府补贴的经营主体中造成不良影响。政府扶持资金应给予那些诚实经营、切实经营、持续经营,为当地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社会效益好,具有带动、示范作用,受到农民群众欢迎的新型经营主体。应避免评选“示范社”“示范农场”过程中不公平性和腐败现象,避免扶持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关系户”。
3.4 解决好部分经营主体存在的土地经营权属纠纷问题
据调查,有些自己开发土地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开发之初土地权属为承包国有或集体土地,有些还是异地承包开发。随着开发完善、土地质量的提升和效益的逐步显现,与当地政府、村集体或周边村民的矛盾纠纷逐步产生。有些矛盾纠纷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对这些家庭农场经营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矛盾主要集中在农场的承包经营权属及利益分配方面。因经营权不能确权,经营主体不敢大量投资建设,而是否应该被纳入当地政府水利、供电设施建设立项范围也存在争议,造成部分家庭农场水、电、路设施不配套,给生产带来很大影响。建议自治区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尽早解决这类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激活其发展农业的活力。
3.5 重视粮食产业新型经营主体水利设施及晒场、仓库等设施的配套完善
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尤其是自己开发土地的家庭农场,其水利设施存在短板。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此引起重视,不带偏见和歧视,尽早将其纳入治理范围,补上短板。另外,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晒场、仓库等设施不配套,给生产带来较大困难。原因在建设晒场、仓库的用地审批上存在较大困难。据调查,有一家家庭农场投资数十万元建设的晒场、仓库因为手续不全被拆除,不得不在手续齐全后重新建设。收获季节,农村随处可见在公路上晾晒粮食的情况。应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建设公用晒场,或由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并向普通农户提供有偿服务。应将晒场、仓库等设施用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减少审批阻力,早日解决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没有晒场和仓库的难题。
3.6 引导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向各自不同的正确方向发展
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应明确各自的发展方向。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界限模糊不清。许多合作社没有合作社的真正特征,股东名存实亡,也没有社员,很少分红,主要由社长家庭在经营,实际与家庭农场没有区别。由上文知,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益一定程度上高于合作社,同时,家庭农场也适宜于从事种植业。建议家庭农场主要在种植业领域发展,对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不做硬性规定,使家庭农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能够扩大到更大规模,可以雇佣更多劳动力,解决粮食的高效种植问题。而合作社则主要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流通社会化服务领域发展,注重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和广泛的市场流通渠道,逐步形成跨区域的联合社,解决小农户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和农产品的国内外流通问题。龙头企业则主要在农产品加工领域发展,解决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对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带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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