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修订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2019-06-11 05:48李琳
财讯 2019年8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影响

李琳

摘 要: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新企业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新会计准则在实施后不断修订与完善,较大的修订与增补在2014年及2017年,会计准则的日趋完善及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提高了国家监管部门、企业决策层对企业信息掌握的全面性、准确性,对我国企业会计行为规范有着深远意义,对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修订;国有企业;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主要修订历程

(1)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2006年2月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与38项具体会计准则。

(2)新会计准则2014年的修订及增补:修订包括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号职工薪酬、第14号收入、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增了第39项公允价值计量、第40项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新会计准则2017年的修订及增补 :修订包括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16号政府补助、第14号收入、新增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二、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修订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1)2006年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了企业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核算及信息披露,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范围,提高了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的客观性、真实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国有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的操控,进一步规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虚报及不当方式获取困难补助或其它优惠扶持,同时也有助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明确了减值迹象判断,提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二是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了公允价值,保证商誉价值更加客观。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避免了企业以资产减值进行利润的操控。三是引进了单项资产、资产组、资产组组合、企业总部资产等概念,提高了国有集团型企业资产减值确定的准确性。

(2)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了职工及其薪酬的范围以及核算、披露等,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国有企业人工成本,促使国有企业财务报告更充分地反映企业职工薪酬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促进了国有企业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及效益分析,助推人员编制的精减及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更好激活员工的潜能为企业服务,推动企业的发展。

(3)2014年修订的第30号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完善了国有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及披露信息,提高了报表信息的宽度、广度、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并突出了重要经济事项的说明及披露,提高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及相关性,更好促进财务与业务的整合,促进企业报表使用者、决策者为企业的发展与规划做出更精准的分析与决策,从而更好推动企业的发展,将财务会计更好与管理会计有机结合,迎接国有企业高速发展及转型升级的需要。

修订后的准则强调了附注与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提高了报表编制者对附注情况的重视。如第二条强调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修订后的准则提高了报表编制的联贯性及可比性,促进国有企业,特别是集团型国有企业及时根据财务及相关信息调整经营目标等,促进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实现。如第三条强调了“本准则使用的报表范围,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这说明集团型企业下属各法人实体的个别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与集团总部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在口径、标准、要求等完全一致,这就可让集团型企业决策者能在年中就可通过单个法人实体的中期财务报告、集团合并的中期,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详细信息对集团当年的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做出调整或纠偏,而非等到年度结束后再通过年度报告所反映的详细信息调整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

修订后的准则增加了许多需要列报的信息及列报的方式,提高了报表使用的效果,促进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机融合,推动企业的高效管理。如第三十一条要求在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及“综合收益总额。”第三十九条要求在附注中增加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費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等。

(4)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了政府补助中政府作为实际拨付者的特征,准确界定了涉及政府补助的国有企业收入的确认及营业利润的计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详尽性,更能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更能客观、真实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评。如第三条明确了“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即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而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其他方代收代付的,也属来源于政府;第五条明确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第十六条明确了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第十七条强调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信息,并要求在附注中增加披露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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