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之现状、问题与建议

2019-06-11 05:49赵慧慧
财讯 2019年12期
关键词:投贷科创试点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10家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投资科创企业,为客户提供“信贷+股权投资”的综合金融服务。这也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启动。对银行业而言,投贷联动意味着可以用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因此,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家银行积极推进试点落地,各地银监局也给予大力支持。毋庸置疑,投贷联动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推动银行业转型创新的重要举措,将有效增加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同时,投贷联动通过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和优化金融供給结构,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助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投贷联动开展概况

北京银监局与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与试点银行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全国首个投贷联动试点项目便诞生在北京中关村—2016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国开行投资平台“国开科创”的3000万元投资同时到位,支持该企业在海绵城市、科技环保领域进行研发。

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投贷联动规模已达40.06亿元。投贷对象集中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精尖行业。至2017年9月末,投贷联动规模增加至73.52亿元。其中内部投贷联动贷款发放13.84亿元,较年初增幅359.29%,投资7.06亿元,较年初增长近20倍。外部投贷联动贷款余额59.68亿元,较年初增长314.17%。内外部投贷联动对象企业集中于中关村地区,以及集成电路、海绵城市、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行业,初创期科创企业占比近一半。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瓶颈

可以看出,我国开展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以来,各试点行从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投贷联动的深入推进也面临诸多挑战。

(1)监管条文 不健全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接股权投资。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只在试点银行开展。而对于投贷联动的另一主体――中小型科创企业,其有着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不确定性更大的特点。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明显的商业银行自有资产和股权投资比重的规定,商业银行面临风险难以把控以及收益难以弥补信贷风险等诸多的后顾之忧,难以使得投贷联动业务真正发挥作用。

(2)收益与风险容忍度的冲突

传统的商业银行是风险厌恶的,追求薄利保本、零风险容忍度。而面临高风险、高成长性的中小型科创企业投资业务,商业银行如履薄冰。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无论是在审核机制还是最终决策上都很难更上风险投资机构的脚步。因此往往错过最好的投资时机,对其开展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3)银行缺乏成熟的风控机制

高科技企业与银行业务风控机制以及发展机制在较短时间内无法融合,由于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等特点。商业银行属于低收益低风险机构,按照融资人的增信渠道和资产规模,要求其完善财务报表,并且存在防御性风险偏好。当前银行并没有广泛应用选择权贷款模式,主要是由于我国风险管理模式不适用,且缺乏复合型人才。同时,银行投资子公司的风险计量和资本拨备政策尚不明确,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的申请批复不够及时,风险补偿机制也有待完善。

三、完善投贷联动的政策建议

(1)业务先行,监管跟进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许多监管尚未明朗,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具有前瞻性,及时发现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实行松绑机制,另一方面,不断制定更新相关的法律文件,严格控制风险交互。为商业银行持续健康的开展投贷联动指明方向,从根本上促进投贷联动模式的发展。

(2)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经验

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领域,美国硅谷银行与英国的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是发展相对成熟的两种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强化自身对中小型科创企业的风险考核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建立专业团队,提高银行内部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及时把握宏观条件以及对中小型科创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下采用不同资金方式支持的长远规划。

(3)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方面,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无论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需要全面掌控收益权和控制权,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程度。所以在投资期间需要建立风险隔离制度,首先需要隔离投资资金,其次隔离审查机制。另一方面,建立风险退出机制。这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时期建立不同的风险退出机制,按照所处行业以及不同行业特点建立针对性的退出机制,全面确保银行利益。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投贷联动模式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商业银行应不忘支持科创企业的初衷,坚持以贷为本,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慎推进试点。

参考文献

[1]杜娟.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7(06):49-50

[2]廖岷,王鑫泽.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创新与监管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6,(11):45-55.

[3]高永林.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的探索[J].金融经济,2016(20):117-120.

作者简介:赵慧慧(1994-),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就读于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区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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