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博
微信“朋友圈”微商即利用微信关系进行买卖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在移动购物市场的发展下,微商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了移动电商的一种重要形态,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微商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活跃在微信平台上的微信个体户着手,就现阶段微信“朋友圈”微商的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政策对微商态度的逐步开放,出现了淘宝京东等平台式或自营式的电商,且这些电商的交易数额逐年破新高,电子商务市场呈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在电商的基础下,出现了一批新型物种---“微商”,据艾瑞数据网《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研究公告》预测,微商前景看好,预计2019年微商的交易额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交易额,势必会带来庞大的税收收入,但是目前我国在微商这个领域所征的税收却寥寥无几。造成这种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微商的地址的虚拟化、人员的分散化等,另一方面也因为国家政策措施的不配套。这才导致税收与微商巨大的交易额错节。本文期望通过对朋友圈个体微商户的深刻剖析,用具体的措施对策来帮助税务机关等更好实施税收征管,弥补我国流失的大量税收。同时也期望能够弥补我国在微商个体纳税领域研究工作的空白,从而更好的帮助国家机关及相关组织完善有关税收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对“朋友圈微商”的税收征管,对于引导“朋友圈微商”走向规范化以及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朋友圈微商”征税的必要性
(一)本文研究的微信朋友圈中的个体微商户纳税行为,所以,并不涉及增值税,更多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系统并未覆盖“朋友圈微商”,所以对于“朋友圈微商”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只能依靠经营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给纳税人“逃税”带来了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和规范“朋友圈微商”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弥补我国的税款流失极具必要性。
(二)微商其实质和电商及线下商店一样,都是通过销售商品来实现利润,属于个体经营商,电商和线下商店由于法律规定进行了税务登记,所以必须依法纳税,而个人微商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主动纳税,所以就会导致其他两个商家纳税而微商不纳,这对于电商和线下商店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可能会引起大规模效仿以致扭曲市场销售观从而扰乱市场经济。所以,本文对微商纳税的探究有利于帮助政府更好的制定政策,从而消除税负不公平现象,让商家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三、“朋友圈微商”发展与税收征管现状
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为3287.7亿万元。随着传统电商流量红利渐失,移动与社交相结合的微商市场成为各电商及品牌竞相布局的渠道之一。微商法规出台、传统电商和品牌入局,据艾瑞推测未来微商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预计2019年微商规模将近1万亿。但是根据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调查研究来看,目前税务局还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来针对微信朋友圈的个体微商户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在微信个体微商户征税这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
四、“朋友圈微商”税收征管困难的成因分析
(一)微商方面
1.微商行为的造假性
朋友圈里的微商为了极大的渲染自己的产品,有时候甚至会寻找一两位同伴来编造微信转账的聊天记录,或者在网上找微信聊天编辑器自动生成交易聊天记录,这些截图记录有时会误导税务机关人员,认为其赚取了大额收入,然后让税务机关花费成本去征税,但最终却因为微商一个虚拟的高收入截图行为造假而征不到税。
2..微商地址的虚拟化
近来网络上出现了一款可以随意切换地址的新型软件,只要安装好该款软件,微商就能在发朋友圈时加上他想要定位的位置,坐在家里就能出国,因为有了这些软件的便利性,可以让微商随意切换自己所在的位置,这给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二)税务机关方面
1.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界定
在传统贸易形式下,很容易界定纳税义务人 的身份,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未成规模的微商即本文所研究的微商来说,由于没有实体店,并且不排除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况,所以税务机关很难界定谁是纳税义务人。
2.征税成本大于纳税所得,得不偿失
税务机关人员是一定量的,但是混迹于朋友圈的微商截止到2016年却多达1535.2万人,假设通过税务局的逐个排查锁定了这么多微商都是谁,但是花费在上面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却太大了,而调查出来的能够纳税的微商可能很少或者不足以弥补所指出的成本,因此,站在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在没有足够的条件支持下,税务机关很难开展对微商征税的行动。
五、加强“朋友圈微商”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及奖励力度,鼓励监督举报
税务机关应经常在微信及各大媒体网络里普及一些微商纳税知识,加大宣传力度,让微商纳税人了解自己到也是纳税人的一份子。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宣传一下不纳税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从外界施压,采取匿名制,鼓励社会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身边的个体微商户,根据举报情况和最后的征税额的多少,税务机关设定奖励等级,举报金额大者,多奖,较小者,少奖。另一方面,这也对微商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迫使纳税人由于内心的恐惧感而主动去纳税。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二)加强与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的合作
由于微商都是零零散散的个人,没有进行过注册,地址网店等都是虚拟化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想找到他们可谓是大海捞针。因此可以借助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的力量,加强对微信聊天人员信息的监督,当出现有大笔转账金额或者出现“优惠”、“折扣”等商品售卖常用的敏感性词汇时,第三方平台要及时关注这些人的后续动态,当确定之后,要及时和税务机关联系。或者平台也可以对朋友圈发布的动态进行监督,一旦出现关于商品销售的宣传,就告知税务机关。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税務机关要支付平台一定的手续和人工成本费。
(三)开拓创新,尝试与物流公司进行合作
大多数的微商在网上交易过后,一般都是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物品交给消费者,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尝试与物流公司进行合作,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截获从个人手中发送的每一单物品,这里为什么要强调个人呢,因为本文研究的是微信朋友圈里个人和个人的交易,而不是平台店铺和个人的交易,所以只要查询个人的发货记录就可以了。当然了也不是要求只要有人发快递,物流公司就上报,而是采取累积制,譬如物流公司可以在每个月的月底进行顾客发货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挑选出一个月内发货次数最多可能需要交税的几个人,然后将之上报税务机关。这样既可以极大的减轻税务局的工作量,又能够准确的定位需要缴纳税收的微商。(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