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控制的刑法功能、限度及其对策

2019-06-11 06:35马秀娟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限度刑法功能

马秀娟

〔摘要〕 刑法规范作为一种必要的犯罪控制方式,其功能也在不断强化,为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刑法进行犯罪控制的功能发挥是有限的,不仅是刑法的谦抑性使然,还包括强力制裁带来的负效应问题和犯罪治理方式单一化的弊端等。因此,对犯罪的综合治理,应在犯罪控制与公民自由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充分发挥犯罪预防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规范刑法的正义价值取向,关注民众的权利与需求,培育民众的道德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 犯罪控制;刑法;功能;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9)02-0092-04

人是社会中有理性的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独存。社会要求从事社会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必须遵守其规则或秩序,并通过各种控制手段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导、评价、教育,以使人的行为和社会期待相符合。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刑法对于保障社会团体和睦昌盛的共同生活有着无可争议的必要性。通过对犯罪人的刑法惩罚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最经常、最广泛使用的有效方法,因为道德、赔偿、法律义务并非总是能够提供足够的法益保护。社会共同体为维护其基本价值和保障其团体内部法治安定的利益,往往需要借助刑法秩序和刑罚力量才能得到满足。但刑法规范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规范,有学者曾说,压制性法律带来的是机械的社会团结而非有机的社会团结,因此,在制裁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对犯罪的综合治理,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一、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趋于强化

为适应时代变迁、深化改革、社会治理等需要,刑法在理念、政策、立法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在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扩张趋势较为明显,刑法更为及时、深入和广泛地介入社会风险的防范和管控中。在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立法趋向扩张

在世界范围内,过去几十年刑法领域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刑事法律管辖范围逐步扩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为契合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我国将更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化,显现出刑事立法的扩张性趋势。如自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界限和范围逐步扩大,具体体现在:一是增设新的罪名,如将危险驾驶、恶意欠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入罪;二是对一些已有的犯罪通过增加犯罪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扩大打击范围;三是取消一些犯罪的限制条件,以降低入罪门槛;四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和增加从重处罚情节等使刑罚趋向严厉 〔1 〕。从刑法修改的内容上看,绝大多数是犯罪化,体现了应对新生危害社会行为、加重刑法控制力度的趋向,如在以下几个领域更为突出:为维护公共安全,扩大了惩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范围;为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为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处罚力度;为加强社会管理,新增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等罪名。

(二)刑法惩罚功能突出

我国在面对社会变革中矛盾积累引发的深层次问题时,由于缺乏较为完善的应对社会突发事件或问题的机制,非刑事法律与社会管理创新手段对社会的调节功能在一些领域显得不足,导致人们对刑法控制功能的依赖。再加上刑法工具主义以及重刑主义的影响仍然存在,使得人们对刑法功能出现片面化的追求,希望通过强化刑法惩罚功能提升刑法的威慑力,实现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惩罚是刑法处罚的内在属性,是一切刑罚都具有的共性,刑法的惩罚性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某种利益或者权利的剥夺而实现的。刑法处罚功能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的趋重化。如增加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加犯罪的加重情节,增加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等。二是刑罚方式的多元化。由于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传统以监禁刑为中心、种类相对单一的刑罚体系正在完善,突出了刑法的惩罚功能。如《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修改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了缴纳罚金的方式,完善了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三)传统刑法的风险转向

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在科技、医疗、交通、食品卫生等领域,由于社会风险的日益凸显,使得传统刑法控制应对不足。一些风险行为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也影响刑法控制的决策,从而促使刑法在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中予以调整和平衡。风险刑法在价值取向上更突出安全价值,力图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寻求自由与安全的平衡。传统刑法的规范以规制实害犯、结果犯为核心,而对危险犯、行为犯的规制则较少。风险刑法规范要求人们更加谨慎地行为,虽然不排斥结果犯的价值,但出于预防的目的,则更多考虑对危险犯、行为犯的规制,抽象危险犯、过失犯、预备犯等制度技术受到更多重视。由于不再依赖实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及影响大小,刑法可能会更早地介入法益保护,对犯罪的防范更加积极。如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中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将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独立入罪,都体现出刑法防线的前移。另外,刑法在规制领域方面也不断扩展,如对一些曾经运用行政手段、道德手段治理但效果不很明显的领域,刑法会适度介入,特别是在社会诚信领域也要运用刑事手段对失信、背信行为予以惩治等。

二、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发挥的局限性

犯罪源于多种因素,对犯罪的全面控制主要应从调整社会结构、改变社会环境着手。刑事司法只是一种对犯罪的事后应对,其对于犯罪的预防是消极和被动的,仅通过刑法作用也不可能完全弥补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在遵循刑事司法活动规律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发挥刑法对犯罪的控制作用,但不能过于倚重。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发挥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适用上的谦抑性要求

刑法现实地能够发挥的作用绝不是无限的。为了保证国家共同体的根本性价值,维护社会秩序框架内的安宁稳定,刑法是针对犯罪极有力的手段,但还不能说是决定性的手段。刑法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婚姻家庭、人身、社会秩序等各个方面,能够使其他部门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得到最后保障。但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建立在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基础之上,这是因为,缺乏具体部门法依托条件下的刑法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从而为处罚、禁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社会领域的某些现实情况,刑法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不是最佳的手段。不恰当地运用刑法控制手段,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加大,得不偿失。

(二)过于依赖强力带来的负效应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刑法对国家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行为方面,刑法规范提供了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和制裁手段。但是,刑法在显示其强力控制的同时,其弱点也凸显出来。刑法的极具破坏性对刑法本身应当保护的利益可能产生危害。具体体现在:一是刑法在发挥威慑功能的同时可能会带来对抗。贝卡利亚曾说过,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 〔2 〕。并且,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二是会影响人们对科学控制犯罪对策的判断。从处罚的角度来看,刑法是一种比较容易的手段,但刑罚以外的措施也许是更有效和更主动的预防性补救方法。三是可能忽视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有权获得诉讼进程的相关信息、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等,如果不考量或不充分考量被害人的权利,就难以真正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秩序,也无法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三)单一化强调犯罪控制方式的弊端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再完备,如果社会公众不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也会游离于社会机体之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法律必须在家庭、学校教育和社区帮扶的情况下发挥其职能作用,如果这些组织或部门顺利配合支持,那么,许多本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事情将会做得很好。例如,针对现实存在的少数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刑法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但在劳资纠纷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发挥更多作用。再比如,将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行为入罪,虽然相关部门也是针对该类行为高发多发、行政治理力度有限等采取的应对措施,在震慑危险驾驶者、安抚社会情绪、警示他人等方面發挥了刑法的应有作用,但从长远看,如果当事人社会恶习不改,加之国民交通安全教育未能及时普及,犯罪控制也难有改观。在一些发达国家,醉驾者不仅要面临一系列的罚款与监禁,还要重新到驾校学习,甚至要到医院专门看护事故受害者。因此,对于刑法的社会控制能力的认识不能过于强调其单一的强制力。

三、基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

刑法手段主要是通过制裁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充分发挥犯罪之前的预防措施在犯罪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对犯罪进行早期干预。同时,应积极寻求多样化的犯罪控制模式,在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民众的权利与需求、公民守法意识和道德养成等方面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以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

(一)充分发挥犯罪预防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

犯罪是社会发展中多种矛盾相互作用的综合反映,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家庭与自身等诸多因素引起的。诱发犯罪的因素很多,如(1)贫困失业、住不起体面的住房、缺失的教育体系;(2)社区和家庭的解体,并缺乏适当的父母养育;(3)个体难以与社区进行联络;(4)部分由于以上其他原因造成的吸毒、贩毒等 〔3 〕。我们仅仅通过刑法的控制是不可能消除促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的,在整个社会控制系统中,刑法只能发挥其有限的作用。有学者提出预防犯罪的三层次理论值得借鉴:第一层次是一般预防,通过强化防卫环境、邻里合作、大众宣传等来预防犯罪;第二层次是通过鉴别潜在犯罪人和潜在犯罪环境,进行早期干预,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第三层次才是对已经犯罪的人进行矫正,防止其重新犯罪,以减少犯罪的总量。因此,针对犯罪生成的微观原因,需通过设计、调整具体的社会环境使其不具备犯罪条件,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如加强街区巡逻、安装监控设施、整治社区环境等,这些犯罪控制措施的共同特点都指向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果实施得当也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犯罪数量明显下降。因此,对犯罪的控制除了依靠刑事司法机构之外,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除了犯罪后的处罚,犯罪前的预防也更为重要。

(二)刑法规范应体现正义价值取向

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也是法律能否被良好遵守的重要因素。刑法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必须借助于刑法本身的正义价值。要得到大多数人的普遍接受和自觉遵守,刑法规范必须以其自身所包含的正义精神促进人们对正义价值的理解和追求。有学者提出刑法规范的三个目标:首要目标是使公众免受犯罪与罪犯侵扰,即预防和控制犯罪;第二个目标是系统表述我们社会的道德、价值和关切;第三个目标是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其免受潜在的一些侵扰 〔4 〕。当刑法规范为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作出安排时,它不仅是告知人们做或不做某些事情会发生什么后果,更应当明确法律蕴含的正义、公正或权利。刑法规范的公正与否,对发挥刑法的犯罪控制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刑法中的正义表现在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立法上的正义是指犯罪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和相当性;司法上的正义是指犯罪认定与刑罚适用的正当性。具体来说,在刑罚权的运用上,国家设立刑罚权的真正目的必然是正当的,并应在合理范围内创制犯罪与刑罚制度;在权利和义务分配上,应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保证任何人的正当权益都能平等及时地得到保护,对犯罪人予以无差别地迅速惩处。

(三)关注民众的权利与需求

法律秩序的形成体现了社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特征,但有了法律秩序不等于有了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一种良性的法律秩序。法治秩序的首要特征是法律至上,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法律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中不仅占有形式上的而且是实际上的重要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公职人员都不能免除服从法律的义务。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不能依靠强力压迫,只能通过对人民权利的切实维护来得以实现,从为民认可中获得力量。刑法除了对反社会行为的否定功能之外,也有对人的权利固有性的肯定功能。刑法规范只有充分重视权利的价值,才能使权利主体全面感受到权利的意义和法律的价值,从而唤起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使其内心产生服从的自然愿望,也才能将刑法的权威树立起来,得到大众普遍的尊重。因此,对于民众的权利和需求应当予以高度关切。

(四)促进人的理性行为

刑法控制的理想在于让人们自觉地遵守刑法规范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只有激发人们内在的自觉性,才能实现对人类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刑法应体现对人的自由的保障,对人的尊重和对人内在表达需求的关注。有学者认为,刑罚权源自与公民订立的社会契约,是由公民所放弃或转让的自由组合而成,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犯罪控制从形式上看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规范应承担拓展人内心的正义、真理、善良以及人道的使命感,应当促进人的理性行为。如近年来,随着我国车辆骤增,违反交通规则等问题非常突出,导致路、车、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紧张。同一个人,作为驾驶员,往往缺乏对行人的尊重;作为行人,常常又会缺乏对机动车的警惕与忍让。这样的心态导致的非理性行为,必然导致交通问题的产生。因此,应当唤醒民众作为法治秩序主体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感,而不再将其置于法治秩序的对立面来加以打击和改造。无限膨胀的强力制裁在提高控制犯罪效率的同时也会侵害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刑法应当促进公民个人主动精神的充分发挥,促进人们作出理性行為。

(五)培育民众的道德规范

在我国社会中,国家法律只有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赖以发生效力的根据。道德的价值准则被人们接受和内化,引导人们自觉地作出法律要求的行为选择,是法律正常运行的社会基础。有学者曾指出,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 〔5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个性化、现实化、多元化的端点移动。各种社会理念相互碰撞,社会所提倡的价值标准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奉行的行为准则在一些方面出现背离。因此,新时代应加强人们的道德文化建设,培育道德规范,在全社会提倡诚信、责任、良心的道德规范,这是对刑法社会控制力的强大支撑。在文明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承担起个人在维护公共安全中的责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刑法的犯罪控制力是有限的,刑法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由于犯罪原因具有多层次性,所以犯罪控制也应当具有多维度性。刑法只能完成适合其解决的任务,而不可能应对所有的社会秩序问题。当前,如何应对犯罪问题,不仅仅涉及对这一具体问题的处置,更重要的在于处罚理念方式对社会控制机制走向的引导。一个开放的、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控制应当是回应型的,唯有如此,才能保持一个社会更大的活力,也才符合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大趋势 〔6 〕。因此,刑事控制模式应考虑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刑罚的经济性、犯罪预防的共生性。刑法应宽严有度、适时为之,基于社会的综合治理,恰当配置刑法资源,方能取得遏制犯罪的最佳效果。

〔参 考 文 献〕

〔1〕郑少三,周玉华.刑事法律适用与刑罚功能发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53.

〔2〕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M〕.黄 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3.

〔3〕欧文·沃勒.有效的犯罪预防——公共安全战略的科学设计〔M〕.蒋文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59.

〔4〕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M〕.秦 晨,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5-16.

〔5〕庞 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90.

〔6〕周 赟.社会控制与刑法谦抑〔N〕.法制日报,2013-0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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