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尧琪
摘要: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背景下,必须要通过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确保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对经济主管机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更好的释放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保持中高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客观认识到,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现行经济法中对于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解释说明出现了不适应、不完善的情况,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主管机关过多干预市场经济,造成了权力的滥用。在此基础上探究如何明确和约束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引言:经济法在规范国民经济运行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体现经济法的实用性,要求经济主管机关必须审慎用权、科学用法,这样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的规范化与健康化。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既迎来了新机遇,又面临新挑战,这就需要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也要与时俱进的调整。本文从经济法律责任角度,首先指出了现阶段经济法中关于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存在的缺陷,随后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展开了简要分析。
一、现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存在的缺陷
1、经济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化
当中的经济法责任主要涵盖没收不法收入、取缔许可、责令纠正、责令退回、消除影响以及通报批评等形式内容。倘若从责任的核心内容进行研究,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非财产性责任以及财产性责任。经过深入研究现阶段经济法之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运行状况,发现其中的责任形式不够多样化,例如像经济赔偿以及履行之类的责任形式都没有被归入经济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体系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降低了经济法律责任制实施的总体效率。
2、权利主体与法律责任相脱节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虽然体系日趋成熟和完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客观来说,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对称性和不均衡性仍然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弱化了经济法的权威性。例如,目前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过度重视权利主体,但是对于配套的经济法律责任,则没有进行明确、详细的解释。这就容易在经济活动或市场管理中,出现权利主体滥用权力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职业素养不高、对诱惑抵制能力不强的人员,利用这些漏洞做出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市场经济发展造成破坏影响。
二、完善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对策
1、高度重视国家经济补偿
国家经济补偿可以作为一种规范权利主体经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有效方法。在应用国家经济补偿时,可以引入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不作为”概念。根据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可以申请国家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两种:其一是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其二是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可以依照市场经济秩序,申请国家经济补偿。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补偿受害者(經济主体)受到的经济损害,另一方面又能够对权利主体形成约束,避免在今后使用执法权时重复出现此类违规行为,最终达到监督权利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使权力的目的。
2、界定经济责任机关的责任体系
在经济法律体系的运行中,最核心的是体现出经济法的动态适应性。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确保权力合法运用、切实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效果。因此,当下在规范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工作中,一种有效的渠道是建立起完善的经济责任体系,这样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明确权力主体所有工作行为在经济法律范畴内的合法性。对于那些属于权力主体的经济责任,必须由权力主体机关来承担,并追究一定的国家经济补偿。
3、加强监督避免权力滥用
为了有效防止权力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滥用权力、不履行经济法律责任,需要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联合的方式,对权力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权力滥用、过度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内部监督就是通过完善经济法,对所有包含在经济法律框架之内的权力使用行为,进行约束;外部监督则是要引进专门的监督机构,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单位,也可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外部监督下,确保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能够得以履行,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这对于经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结语:在经济法律中,如何对权力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确保其认真履行经济法律责任,是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是否规范、权力能否得到合理施用的关键。在经济态势不断变化的同时,配套的经济法律也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通过明确说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依托监督保证责任得到落实,成为完善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作者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