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政治谣言,后果有多严重?

2019-06-11 20:41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5期
关键词:红河州处分谣言

任红禧

2019年3月底,因“散播政治谣言、诬告云南红河州委书记”而备受舆论关注的云南省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和建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此之前,云南省纪委监委的通报称:和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署名寄发公开信,发布不实言论,在政治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教唆、怂恿他人举报不实问题;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

2019年1月2日,云南省纪委决定给予和建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对和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进行了介绍和剖析: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和建因对红河州部分领导干部心怀不满,便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了两张移动电话卡,发送数十条匿名短信,在领导干部之间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建在审查中交代,短信内容系其道听途说及其个人分析编造,未经过核实;发送短信的目的是破坏领导之间的信任与团结,使他们互相猜忌产生矛盾甚至受到组织处理。

不仅如此,和建更是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将矛头指向红河州委主要领导。2018年8月,和建利用某中学原校长马某某对组织调整其岗位不满一事,断章取义,将上级部门责令该中学整改校园不当标语问题与马某某的正常职务调整挂钩,教唆、怂恿马某某写举报信,向中央和省委领导反映不实信息,并在其诉求中添加了“请求组织严惩官僚主义者姚某某”等内容。2018年9月24日,和建先后向中央领导,云南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和红河州部分领导干部寄发了本人署名的关于质疑姚某某政绩的公开信,并上传至网络举报平台。经云南省纪委核实,公开信所反映内容均不属实。

这些违纪行为,都源于和建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理应在退休前解决正厅级待遇,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便将失落情绪转化为对组织的不满和对当地主要领导的怨恨。

在对和建违纪违法问题的通报中,最受舆论关注的一条违纪问题便是“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对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8年8月修订时专门新增了一条内容——《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治谣言,顾名思义是指以捏造、歪曲、污蔑政治事件或政治人物为内容的谣言。因为政治的敏感性,这类谣言往往比较引人关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更容易通过自媒体等渠道迅速扩散。

顯然,新增这样一条纪律条款是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

在官方公开通报的违纪案例中,不仅有像和建那样通过造谣、传谣破坏团结的情况,也有为了实现个人政治野心而编造谣言虚张声势的。比如,在今年1月30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商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高虹的通报中,就有“为捞取政治资本,有意编造谣言营造声势”的违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为了一己私利而蓄意制造、散播谣言,但对广大普通党员来说,更容易出现的违纪行为是,因猎奇心理驱动或者纪律意识不强而出现的散播政治谣言行为——有的是不加甄别,听风即是雨;有的以“消息灵通人士”自居,捕风捉影,甚至添油加醋;有的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不责众,对谣言广而告之而不觉其险……

比如,江苏《泰兴日报》曾于2018年2月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泰兴市农商行党员戴某某在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收到某网友发来的一条微信短视频,内容涉及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戴某某看后没有引起警觉,随手在其单位400余人的微信工作群里进行了转发。由于信息内容涉及到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泰兴农商行纪委负责人在看到戴某某转发的视频后,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局党委连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天就对此事立案审查。最终,戴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七个有之”问题:“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可以说,《条例》修订时所增加的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问题的纪律约束,正是对“七个有之”问题做出的针对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网络上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仅属于违纪行为,还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均对此类行为做出处理规定。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政治谣言,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保持足够的政治定力、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敏锐的辨识能力,要做“智者”,而不当“制者”,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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