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统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分析应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
《通知》要求: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要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推进,并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开展全面监测,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主动配合,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二是实施重点监测,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機构,在全面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通知》称: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