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
摘要:近年来,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自媒体蓬勃发展,截至目前,新浪微博有4.3亿的活跃用户,用户平均每日发布的视频和直播节目超过150万,图片每日平均为1.2亿,长文每日平均为48万,文字日均发布量1.3亿。在这一片繁荣的背后,自媒体著作权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微博“抄袭”现象屡禁不止,著作权人维权更是面临种种困境,举步维艰。微博等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仍然需要社会各方的关注。
关键词:自媒体;微博;著作权
2019年4月,世界许多地方的天文研究机构召开新闻发布会,展示世界上第一个黑洞的照片。这个事件在引发群众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出了知识产权市场的一个“行业黑洞”,一家名为视觉中国的公司竟然将黑洞照片的版权归于自己名下,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亦发出质疑:国旗、国徽的著作权也归视觉中国所有?这一质疑引来了其他传媒公司的纷纷吐槽,表示自己公司的照片的版权也被视觉公司所享有。这一事件在微博的发酵反映出我国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尤其是随着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微博侵犯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视觉中国所代表的中国形象“霸主”也在不断涌现。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1 自媒体著作权的界定
自媒体(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2002年美国著名作家Dan Gillmor最先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认为自媒体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特点是“草根性”。英国政治经济学教授Chouliaraki Lilie也对自媒体做出了界定:自媒体是以普通大众为主导的信息传播途徑,代表着新闻传播的平民化和个体化,代表着新闻传播由自上至下的模式向自下至上的模式转变。2003年,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也对自媒体做出了较为严谨的定义,并由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发布,他们对自媒体地定义是:“自媒体是一种大众分享其自身亲身经历、新闻便捷途径,这种途径是由互联网科技强化人与世界的连接的。”总而言之,自媒体就是普通大众用来发布自己所经历的事件的媒介,如博客、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
我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的客体应当具有以下两个性质: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由著作权主体独自创作,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通过一定的载体固定或者再现。
自媒体著作权亦然。著作权人在自媒体上的创作应当是原创,而对于可复制性来说在互联网空间内,著作权作品是将二进制的数据进行排列表达出来的,信息实际上是被固定在了有形的物质里,所有上传到网络上的信息都会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存在于计算机硬盘之中,通过这种固定的方式就能使网络上的信息内容被他人浏览以及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上,这样的过程体现的正是《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所要求的可复制性。
2 微博“抄袭”现象屡禁不止,著作权人维权举步维艰
2019年1月,微博高级副总裁曹增辉宣布,新浪微博有4.3亿的活跃用户,用户平均每日发布的视频和直播节目超过150万,图片每日平均为1.2亿,长文每日平均为48万,文字日均发布量1.3亿。微博的市场潜力巨大,自媒体之间的行业竞争也进入白热化的阶段,“内容为王”成为市场争夺战的终极利器。然而,某些自媒体没有能力提供原创内容,却又想分得自媒体市场的一杯羹,于是将目光投向他人的原创作品。抄袭之风在微博愈演愈烈,著作权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原创者辛苦创作的作品被随意转载、传播、复制,有的侵权人甚至贼喊捉贼,原创者竟被当成抄袭者。而维权往往又存在着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等种种困难,导致微博侵权很难受到应有的惩罚。
以“今日头条”为例,今日头条于2012年8月份上线,至今拥有536万微博粉丝,自称是“基于数据化挖掘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今日头条的发家史也是一部被其它媒体围剿的起诉史。自2014年起,相继有11家媒体曾对今日头条发起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包括凤凰新闻、广州日报、新京报、新浪微博等多家媒体。今日头条在作者收益机制的激励下,其“写手”之中有一部分人是采用抄袭、伪原创的方式来进行内容创作,以达到快速大量制造内容的目的。对于其他媒体而言,媒体的原创内容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会通过广告,订阅费用等方式回收,但如果用户从“今日头条”获取新闻,而“今日头条”又不付给其内容来源一些费用的话,势必会对这些创作媒体带来负面影响,媒体的原创内容就会减少,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2019年3月,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最新的“2018年微博用户发展报告”,该报告显示2018年微博日均视频/直播发布量为150万,微博大V月视频生产量为195万件。微博短视频蒸蒸日上、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那就是短视频的著作权遭到了侵犯,很多精美的原创视频未经过权利人同意随意修改,或者在其他平台上发布牟利,有的甚至剪辑掉视频开头的作者介绍部分,假装作品是自己原创。但是这些侵权的行为因为至今没有一个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很难被认定为侵权,甚至有一个行业惯例是“5分钟以内的视频传播应属于合理使用”。
不过也有好的现象,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了问题,例如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就明确认为这个行业惯例是错误的——视频时间的长短和是否侵权不应该有必然联系,行业共识不应当以时长来确定是侵犯著作权与否。一个很有创意的小视频不能因为不超过五分钟被他人未经许可地传播,就不认定为侵权,这确确实实侵犯了著作权。再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众喜好已然发生改变,短视频更受大众欢迎,短视频侵权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越来越多,因此需要社会各方面都引起重视。
但是由于微博用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很多用户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更有像“今日头条”这样的媒体明知故犯,使得微博侵犯著作权问题层出不穷。而被侵权的原创者往往处于维权艰难的不利境地,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对于微博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没有跟上信息化发展的脚步;另一方面是由于微博是虚拟空间,借助微博侵犯著作权有着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侵权速度变化快,侵权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因此,微博等自媒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还需国家、社会、用户个人三个层面共同努力。
3 完善自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3.1 灵活著作权立法、司法模式
要想适应自媒体时代的发展,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做的,就是借鉴国外的优秀立法、实践经验,在我国自媒体著作权保护上适当地采用更灵活的规定,借鉴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点,结合我国国情的需要,制定合理使用制度。既可以用法律条文列举出一些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这样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在立法上制定出一般性的判断标准,有益于提高司法审判的灵活性,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面对自媒体环境下复杂多样的著作权纠纷案中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自媒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也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灵活受理,例如适当放宽受理的条件、降低受理费用、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等,在当事人取证困难时,在符合诉讼法程序的条件下可以以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减少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
3.2 自媒体平台充分发挥著作权保护责任
创作者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文章、短视频等作品,给平台带来了流量和可观的效益,自媒体平台也要发挥自身的技術优势和资金优势,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如对在平台上发表的作品进行标注,在发表的时候加注平台的水印或者加注“禁止转载”字样,从而更好地明确侵权标准,确定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原创者的权利,让原创者在平台上发表的更有安全感。
3.3 自媒体用户学习法律常识、提升法律意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一词也是当今时代的关键词,作为个人来说,了解一定的法律常识也是基本要求。自媒体不仅仅是日常娱乐的工具,也可以成为娱乐之余片段化学习的场所,例如微博上除了一些娱乐博主之外,还有很多专注于法律知识讲解的大V入驻,他们经常会在微博上以简短而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有关法律的困惑,只需利用闲暇时间阅读即可获取法律知识,即可明了什么行为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如何保护自身著作权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云斌.互联网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 王彤.短视频版权问题凸显 专家:传播、制作或涉嫌侵权[J].知识产权网,2019(02).
[3] 林童薇.浅析微博著作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4] 梁诗偲.论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以微信为例[D].广东:暨南大学,201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