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看来,这样的惩戒似乎过于严苛了。不过严格说来,对于这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的非法渔猎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为过。相反,不妨将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作为典型案例加以宣传,让更多人认识到非法渔猎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可罚性,进而有效普及生态保护底线不可突破的常识理念。
对于案件,不少人的聚焦点在于“3条小鱼”和“60克”,进而得出处罚过重的结论。其实,选择性忽略电鱼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可罚性,而拿“违法所得不大”来讨论,显然有失偏颇。稍有生活常识者尤其是生活在水域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使用“绝户网”、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电鱼捕获所得多少并非问题的关键,電鱼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应当强调,电鱼、炸鱼、毒鱼等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绝户”捕捞行为,在严格保护生态资源的今天,绝不应被姑息放纵。或者说,此类行为一旦发生,即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即便没有3条小鱼共60克的非法所得,也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