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光源
近日,佛山禅城区某工厂负责人应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审理终结。被告人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非法排放含重金屬超十倍以上、重点管控重金属超三倍以上或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都可入罪。”业内律师提醒,“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各排放企业要警惕,自觉承担环保责任。
2018年7月20日,佛山禅城环境执法人员到应某经营的无牌照铭牌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对铭牌实施除锈清洗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溢流至地面后通过厂房内沟渠连接围墙脚擅自撬开的排水口向外环境排放。
处罚结果
经采样监测,该加工厂内集水池的废水含总铬1.96×103mg/L,超标1306倍;总镍467mg/L,超标466倍;总铜60.3mg/L,超标59倍;总锌202mg/L,超标66倍。排污口外水沟的水样含总铬276mg/L、总镍59.6mg/L、总铜6.23mg/L、总锌24.5mg/L。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原禅城区环保局立即按程序将案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移送公安机关并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应某于2018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