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闻涛
摘 要:本文从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角度(开证申请人)出发,结合日常企业国际贸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何合理利用信用证防范进口贸易风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规避可能产生的损失。
关键词: 信用证;国际贸易;风险;措施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作为我公司进口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应用,一方面加强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信用证的使用不断规范与完善;从一定程度讲,没有信用证就可能没有如今这么繁荣的国际贸易。
以下,结合本人多年的进口采购工作实践,为在当今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做好进口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识别信用证项下进口贸易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粗浅的研究与探讨。
一、“信用证”风险的认识与体会
(一)如未严格执行供方调研程序,造成不良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如果出口商选择不慎,其受利益驱使,可能会伪造单据或提供具有欺骗性描述的单据,如果提供了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 我公司作为进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则必须支付货款,但却没有收到所需货物,必将造成财货两空。这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二)出口商提供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风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出口商没有欺诈意图,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双方可能会对货物品质、数量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而我们只有在付款或承兑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才能提取货物。在提货之前,我们是无法获悉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是否能满足材质、性能需要。出口商为骗取银行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尽快收到货款,逃避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会做到了“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时他就完全可以得到货款。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收到的货物将会与合同不符,尽管可以要求更换或进行索赔,但是费时费力,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所产生的风险
我公司在进口大型成套设备或大批量备品备件时,由于信用证条款复杂、涉及单据多,时常会发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有不符,这时银行将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是否同意该不符点,是否付款就看我们的意见。该不符点是大是小,是否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不符,一味地拒付后是否会对我们的生产造成影响等,接不接受该不符点都会有风险,如果我们利用这一时机,进一步了解货物的数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时间、价格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付款时机,及是否拒付则可以避免部分风险。
二、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规范进口行为,做好事前风险防范
1.重视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面对不断扩大的进口采购量,公司制订、完善了《物项采购管理办法》、《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前者明确了物项采购的相关职责、管理权限及采购程序,后者对采购过程中款项的支付条件、额度限制、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两个办法的有效执行,为规范进口物项采购行为、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奠定了基础。
2.进行供应商调研与评价,重视供应商资信。
在与出口商建立贸易合作关系之前,通过《物项采购管理办法》的需用单位调研及采购调研,充分做好出口商的生产经营资质、技术、质保、供货能力、产品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时间、经营业绩等资信调查,根据调研情况做好供方评价,依照供方选择原则慎重选择客户,坚持与技术、质保和供货能力强,质量优、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及信誉好的公司或企业开展贸易往来,这也是我公司选择供应商的基本程序和具体做法。
三、严格约定信用证内容与贸易合同一致,选择适合的价格条款做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开立“信用证”时面临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开证银行希望我公司在信用证中对进口物项的描述尽量简短,这样会减少不符点的出现,避免给我公司提供拒付的理由,从而影响该银行的国际形象和信誉。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书是依据贸易合同的内容提出的,两者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选择有利价格条款。
CIF条款(到岸价)的特点是:运输商是由发货方来安排,进口商则无法验证核实,该方式会增大验证风险。FOB(离岸价)或者EX-WORK(工厂交货)的特点是:货代公司由我们自己来指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我们自己指定的运输商来核实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并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货物动态信息,而且得到我们认定的运输商也不大可能去配合出口商来欺骗我们,使进口货物处于完全掌控之中,可有效避免发货方的欺骗行为。
(三)重视进口设备后续服务。
在进口设备贸易合同项下,其中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维护和人员培训等也是进口设备合同执行中的重要内容,这些工作将直接关系到进口设备能否有效使用,实现进口目的。
2007年,我公司進口一台机加设备,在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尾款议付需凭加盖公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最终验收报告正本,但出口商为了提前取得尾款,在还未完成安装及岗位培训等后续工作情况下,向银行提交了设备前期安装报告准备收取信用证项下尾款,结果被我公司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从而有效规避了本次进口设备风险。
四、结论:
我们作为企业外贸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精通相关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增强法律意识。在实际操作中,识别和防止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遇到的风险成为首当学习的问题,要对客户的资信做出判断,对结算方式的每一个细节认真揣摩,切不可掉以轻心或玩忽职守,应当时刻注意防范和抵制被骗的风险,尽量避免可能对企业产生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 胡平.物项采购管理办法.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2012年
[3] 郑俏.进口信用证风险初探.管理金融与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