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丹桂
(1. 中国粮食经济研究培训中心, 北京 100801; 2.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 400067)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日益加速,国际交通、物流、贸易活跃程度也不断提高。然而,理论创新却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作为极具活力的新制度经济学,很多时候是孤立地研究一国国内的制度创新,对国际制度创新以及国内各地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较少。从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大势观之,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欧班列国际大通道蓬勃发展,对跨国制度的需求迅速增长。这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都提出了一个很有挑战性的课题。为此,笔者先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供需的基本原理出发,同时吸纳了概率论的乘法定理和加法定理,提出两个相关的理论假说,然后再从中欧班列的开行和扩大列的实践,特别是渝新欧大通道不断取得成功的实践案例中进一步证实国际制度创新的“乘法难度”和国内制度创新的“加法难度”的假说。
乘法定理,亦称概率乘法规则——两事件积的概率,等于其中一事件的概率与另一事件在前一事件已发生时的条件概率的乘积。乘法定理是概率论上的著名定理,它表明了做成一系列事情的概率一般要小于(极少数情况会等于)单独做成每一件事件的概率。乘法定理在日常中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过一座桥不遭遇堵车的可能性大于连续过多座桥不遭遇堵车的可能性。就制度创新而言,也存在着单一的制度创新或者多类制度的创新、国内制度的创新及国际制度的创新。当从单一变成多类或从国内变成国际时,制度创新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按范围划分,制度分为国内制度和国际制度。所谓国际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在某一问题上进行合作或协调的机制,它是为了克服多个利益主体(不同国家)产生的外部性、不确定性等不利因素,促使多方合作达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由于各国历史传承、现实发展水平、法律体系、意识形态都有所不同,本国制度一般只能规范和调整本国的多种关系。一旦超出一国国土,国内制度和政策就失去了效力。此时,就需要各国签署认同的条约与规范,这些条约和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制度。比如,为了规范国际运输交易行为,统一合同文件、减少争议,方便规划管理,提高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效率,195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牵头制订了《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又如,在海关方面,当货物经过几个国家进行国际通关时,各国海关都要按本国法律对货物实施监管。不同国家规定不同,但普遍做法是在货物进入本国国境时需对货物进行查验,同时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也会进行独立查验。这样各国的主权和利益得到了维护,但对货主和有关商家而言,这些措施则造成了货物运输成本高、时间长、障碍多等问题。为此,1975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提出了《关于TIR单证的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以期建立一项共同的海关过境制度,实现统一报送单证、便利通关。此外还有很多类似案例,比如《道路交通公约》《集装箱公约》等都是为克服多国交通、物流和贸易所产生的外部性、不确定性等困难应运而生的。
国际制度创新的主体是多国而非一国,超出一国的政治权力边界。因此,一国的制度创新往往要以他国的制度创新为前提条件。从创新成功的概率来看,一国创新成功的概率是一个条件概率。除了要使本国权限范围、领土之上的制度创新成功,同时还需要在其他国家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涉及他国甚至是多国政治权利、国家利益的制度创新。
假定有A、B、C三个国家,由A国从陆路到C国必经B国,那么由A国到C国的陆上交通物流以及基于此的国际贸易就需要国际制度来规范。很显然,单靠A国或C国本国的制度安排或制度供给满足不了A国与C国之间的国际交通、物流和贸易的制度需求。因此,制度创新必须是国际的制度创新。从A国的角度来看,如果想打通经B国到C国的贸易大通道,必须以消除B国、C国的制度障碍为前提。这显然是一个条件概率,即分别为A、B两国制度创新的条件概率。依据贝叶斯公式,如果要开通A、B两国的国际物流贸易大通道,国际制度创新成功的概率为
p(α∩β)=p(α)·p(α|β)
(1)
其中,α和β分别表示A、B两国制度创新的事件。
如果A国想打通经B国到C国共有的这条国际物流贸易大通道,这件事情成功的概率为
p(α|β,χ)=p(β|α)*p(α)*p(χ|α,β)/(p(β)*p(χ|β))
(2)
其中,χ表示C国制度创新的事件。
A、B、C三国联合打通这条国际物流大通道,三方共同推进国际制度创新成功的概率为
p(α∩β∩χ)=(p(α))2*p(β|α)*p(χ|α,β)/(p(β)*p(χ|β))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