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及其因应策略研究——基于HY6.29重大事故的案例研究

2019-06-04 07:34:42曹惠民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平舆县大客车发性

□ 曹惠民

前 言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风险顽症。但是这种风险究竟是否可治理?诸多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性质和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其背后都与人类的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风险或事件是其背后不同的人或群体之间行为耦合的结果,由于人的行为所导致的风险或不确定因素的累积过程和结果就成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也就为我们从一般意义上去研究城市公共安全提供了可能。基于此,我们需要以人的行为为中心,强化对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的一般性和规律性的研究,注重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背后人之行为的可治理特性的研究和挖掘,进而促进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治理水平。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背后人的行为进行系统研究是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研究的一个基本逻辑。背后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取向及选择则成了本文研究的内容和对象。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既与直接主体、诱发风险的源发性要素密切相关,也与间接主体、诱发风险的促发性要素密切相关,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是源发性要素-促发性要素二者相互耦合的结果,两类要素也成为我们理解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理论模型,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基础性框架,也是本文的一个理论创新点。

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机理的概念界定

很多事故的发生很有可能是由前期很多或然风险累积而成的结果,因此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险的存在对于减少类似城市公共安全事故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前提就是研究风险和风险的生成机理,因此,本文首先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进行概念界定。

(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

“风险”(risk)是一种危险(danger)和灾难(disaster)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与危险、灾难相关联,但它本身并不是危险或灾难。[1]风险的本质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社会风险是由个人或团体反叛社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失序和社会混乱的可能性。[2]风险,源自于当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的“风险社会”概念。他表示人类社会已然步入了风险社会。[3]贝克特别指出,对现代风险的研究是现代性反思的重要组成部分。[4]他认为人类面临的风险由自然风险为主导向人为不确定性主导风险转变。[5]在贝克之后,风险社会理论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思考。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对风险社会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吉登斯进一步指出风险社会是现代性的必然结果。在吉登斯看来,所谓风险社会是指由于新技术和全球化所产生的与早期工业社会不同的社会特性,它是现代性的一种后果。“我们所处的年代并不比以前更危险、更危机,但是危险的状况发生了变化。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危险更多的来自于我们自己而不是来自于外界。”[4]因此,研究风险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人类自身行为的反思,人类的某些行为是否会带来一些或然风险?这些或然风险是否可以避免?这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风险本身是一种不确定性。[6]广义上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泛指城市这个以人为中心的生态系统所遭遇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破坏或伤害的统称。狭义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是指在城市这个公共场域内,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所遭受的威胁、破坏或伤害。根据风险积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形态,我们可以将风险分为两类:内隐化的风险和外显化的风险,前者一般人们不易察觉,处于一种隐性化的积聚状态。比如人们在飞机上不由自主地打开手机。人们对其可能造成的伤害可能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但由于其并没有对人造成现实的伤害、威胁,所以人们经常忽视甚至忽略它,但是它确实是导致风险由内隐化形成向外显化形态转变的重要前提。后者泛指风险外显后对人们生存的整个城市生态系统所造成的现实的伤害或威胁,人们能够直接感受或察觉到。比如飞机由于人们开启手机等电子设备直接导致的空难或迫降等安全事件或事故。风险由内隐化状态向外显化状态转变有其自身的生发逻辑,也即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

不同类型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纵使其自身的性质、呈现形式具有差异性,但是,通过还原事件或事故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的事件或事故都是“似曾相识”,其背后多是由于人本身行为的不当、错误或不科学所引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本身在有意无意地“生产”或积累着这种风险。这种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人为”特征为我们从一般意义上去探索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一般规律,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促进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治理机制的改进提供了可能,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

(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

不同类型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具体呈现形式各异,但是背后的风险生成机理具有一般性。这也是我们研究拓展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我们有必要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进行系统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是指导致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由内隐化风险向外显化风险转换过程中的“行动逻辑或生成、发展机制”,简言之,就是风险生成和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密切相关的一个要素就是风险源(包括特定的行为主体),也即我们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风险源或风险致因的研究尤为关键,对风险源或风险致因的解构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积聚、生成和发展的内在运行逻辑。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机理的研究受限于两个核心要素,一类我们称之为源发性要素,这类要素系风险的直接致因,另外一类我们称之为促发性要素,是指它们不是风险的直接诱因,但是却从某种程度上为源发性要素的积聚、生成和扩散间接创造了一种滋生风险的组织环境或社会环境。基于此,本文将以此二类要素提出一个风险生成机理模型,并用之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事件或事故进行分析。

为了更形象去阐释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本文拟结合HY6.29事故进行学理性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这个模型也回应人们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系统治理的关切。该案例是发生在两个城市间的一个特殊的公共空间(客车大巴)上,是传统的城市空间的延伸。选择这个案例的另外一个考量是该案例涉及被管制的对象(人和交通运输公司)、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地区间的协调和沟通、信息共享等要素,[注]作者在下文阐述该案例时,就相关内容会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和解释。而这些要素在诸多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中都有所体现和反映,因此该案例本身具有典型性,值得人们认真挖掘。

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机理的分析框架:“双要素模型”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或多种要素相互耦合的结果,风险致因对于风险生成和发展的作用各异。从人对风险生成的作用和影响而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具有一般性,这也为我们探索风险生成的内在规律提供了可能。本文从“源发-促发”两类风险致因去解构人的行为所引致的风险生成及其扩散过程。这两种性质要素的相互作用将决定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与发展。本文将以这两种性质的要素作为基础要素,建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模型,并借助于该理论模型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和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行解释和说明,以HY6.29事故为对象,深入分析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生成机理,从一般意义上去解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事件或事故的致因。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绝非是单一要素使然,它是多种社会要素相互耦合的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整体或系统的视角去审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的风险致因及其发展规律。追溯所有的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我们发现其实其在爆发之前是有征兆的,而且多为主体性要素即人的行为所致。[7]基于此,我们将人的行为及其取向作为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是来自于特定风险源的施害力、破坏力与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城市)的承载力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将这一个过程抽象化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发机理模型,详见图1。

图1 公共安全风险“生发机理”分析框架示意图

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风险要素对于风险的生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有差异的。根据风险致因对于风险的生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我们将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的风险致因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我们称之为“源发性要素”,所谓源发性要素是指对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或爆发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或者可以理解为导致事件或事故爆发的直接性因素。作为系统中人的要素存在,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管控力决定着风险事件的发生和变异;另外一类要素我们称之为“促发性要素”,所谓促发性要素泛指那些对存在潜在或现实危险的主体行为应该实施有效管控而没有履行自己公共安全责任的主体、行为及其相关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文化的总称,他们不直接产生破坏力或伤害力,但是却从某种程度上为源发性要素的积聚、生成和扩散间接创造了一种滋生风险的组织环境或社会环境。这两类要素之间的相互耦合与“互动”过程将伴随着风险的酝酿、积聚,并产生一种向外扩散和恶化的“冲动”,辅之以适当的条件和情境,它就会最终爆发。从其对于风险的发展、扩散和升级所起的作用来看,我们称之为“促发性要素”。客观上,组织和人的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组织和人的行为可以抑制和控制风险,另一方面,组织和人的行为又具有放大和扩散风险的可能,从而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就是组织和人的行为具有或然风险,[8]我们将这种或然风险归结为公共安全风险的“促发性要素”。

“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二者从本质上来看都是可控制的,而这些可控要素是如何转变为不可控要素,最终给社会带来灾难和伤害,主要取决于这两类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合力是否突破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详见图2。

图2

上述两类要素的相互作用会对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产生一个具有破坏力或施害力性质的合力,这个所谓的合力与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自身的承载力之间会不断地进行相互间的作用,城市中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本身对于外界力量施加的某种破坏力或施害力具有一定的免疫或抗干扰能力,但是这种所谓的免疫力是有限度的,在这一限度内,城市的这一社会生态系统本身可以消解外界的破坏力或施害力,此时,城市这个社会生态系统所遭受的伤害并不一定被社会所感知,城市社会生态系统处于一种不稳定性或不确定性累积的阶段即隐性化形态。在这种隐性化形态存在的风险不断累积的过程中,它向城市中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所施加的破坏力或施害力就逐渐在逼近该系统所能承受风险的极值,一旦这种外界的风险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所谓合力突破了该系统所能承受的最大极值,潜在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就有可能从隐性化的状态向显性化状态转换,此时风险就会瞬间爆发并给社会造成现实的伤害,并将以显性化的形态呈现给整个社会,我们能深刻感受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所带给我们的伤害、痛苦和不安。

三、基于“双要素模型”的风险致因分析

“双要素模型”聚焦于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的内在逻辑,为本文研究HY6.29事故提供了基础的分析框架,借助该框架对HY6.29事故进行梳理将更有利于我们了解该事件的生成、发展过程,从而发现其风险关键点所在。HY6.29事件的发生地属于城市的延伸空间,更重要的是该事件背后的风险致因所体现出的典型性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它是诸多人为因素相互耦合的一种过程和结果,从司机本身、运输公司,交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对于该事件所起的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理才是风险研究的重心所在。另外,该案例还涉及到跨地区不同部门的协作问题,这一问题成为我国地方治理的一个核心议题,这也是本文深入剖析该案例的一个重要考虑。

(一)HY6.29事故过程回溯

2018年6月29日晚上8点41分左右,在京港澳高速衡阳衡东段一辆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穿越了中央隔离带,与对向行使的一辆槽罐车相撞,司机当场死亡,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伤,大客车车牌号为豫Q52298,来自河南省平舆县。而在此之前,该辆大客车司机已经分别在2018年1月和4月出现两次疲劳驾驶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大客车疲劳驾驶要一次扣12分,但是该车所属平舆运输分公司对其实行的处理仅仅包括:要求监控人重点监控和对该车辆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未采取有力的警示制止措施。面对运输公司这种不合理的处罚,平舆县交警大队没有进一步的反馈意见和强制措施,而对大客车多次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交警大队也没有依照法律进行扣分,而用“无管辖权”的理由推卸责任,搪塞公众;平舆县运管局对于运输公司这样的处理也没有提出异议或整改要求,没有及时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任由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员继续长途驾驶而没有实质性的行政作为,最终导致一起重大的城市交通事故。

(二)HY6.29事故原因分析

HY6.29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极大,但是若将事故追溯到其本源,就会发现其实该事故并非无法避免。在风险发生初期,它们都是可控的,如果能将这些可控风险消除在萌芽时期,或使其始终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灾难则不会发生。基于“双要素模型”,本文将HY6.29事故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社会个体缺乏安全风险意识。很多社会个体缺乏安全风险的辨别能力,对风险的识别存在偏差,安全作业的技术水平不符合标准,面对风险缺乏基本的防控能力,导致社会个体经常成为风险的发生源,这也是很多城市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HY6.29事故中,肇事司机本身极度缺乏安全意识。驾驶大客车是一件难度较大且具有危险性的行为。驾驶员本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连续驾驶4个小时后就应该停下休息1次,且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但是肇事司机却无视规定,多次出现疲劳驾驶行为。在第一次因疲劳驾驶受到所在运输公司的处罚后,肇事司机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无动于衷,继续长途行驶,仅仅时隔三个月,就又一次出现疲劳驾驶行为。这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也是对处在同一流动空间内的其他相关人员安全的无视。在HY6.29事故中,大客车司机是最直接的原因,也就是“双要素模型”中的源发性要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企业主体疏于对组织内部的风险管控。很多企业组织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的实行情况存在较大纰漏:风险管控机制的对象和内容不够明确,流程设置不够清晰、规范,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管理等,导致风险管控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实效性不强甚至敷衍对待,流于形式的情况。

平舆运输分公司对于公司内部车辆的风险管控极度不合理、不负责。早在HY6.29事故发生之前,该大客车司机就已经出现两次疲劳驾驶行为,而且相隔时间很短,公司对此的处理分别为:要求监控人重点监控,和对车辆驾驶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平舆运输分公司是该大客车的主管公司,本应对大客车司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把控,并且加强安全考核,但是当面对大客车司机出现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且是连续出现时,公司完全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干预不到位,也毫不在意其可能附带的严重后果,对司机处理过轻,罚不当罪,丝毫起不到制止和警示的作用,公司对车辆的风险管控机制如同虚设。等到事故真正发生时,才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却早已于事无补。

第三,政府行政部门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当。现阶段的政府行政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当的情况,面对工作,政府行政部门在思想上不重视,服务上不主动,行动上不积极。推脱责任,推诿拖沓,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

HY6.29事故中涉及到的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平舆县交警大队和平舆县运管局,二者在此次事故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舆县交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疏漏,在早前发现肇事车辆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时,交警大队以“无管辖权”为由推卸责任,未及时对司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大客车属于记12分,因此,早在大客车司机第一次出现疲劳驾驶行为时,就应该被取消驾驶资格,但因为交警大队的不作为,使得大客车司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并且平舆县交警大队在收到平舆运输分公司对于大客车司机疲劳驾驶处罚结果的反馈时,未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并进一步进行审核,还将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推给平舆运输分公司和平舆县运管局,这是严重失职的行为。

平舆县运管局监管不当。面对平舆运输分公司两次上报的关于大客车司机疲劳驾驶的处理结果,运管局没有认真对待、重点关注,没有恰当地履行其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司机的违法行为没有严格执法,及时制止风险的发生、发展。运管局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车辆负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可是平舆县运管局却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间接纵容了大客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这是政府部门典型的懒政和不作为行为。

在2018年6月4日,河南省交通厅印发的《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中,存在这样的内容: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要重拳出击,铁腕治理,营造严查严管的执法氛围,绝不允许企业带坏生产、人员违规操作。但是平舆运输分公司,平舆县交警大队和平舆县运管局对于该大客车司机的处理完全不符合规定,在执行安全生产和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存在极大疏漏。这三个责任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是它们属于应该实施有效管控而没有履行自己公共安全责任的情况,是事件发生的“促发性要素”。从某种意义上为源发性要素的生成和发展间接创造了一种滋生风险的组织环境或社会环境。

HY6.29事故是一个协同治理的问题,肇事司机负有自我调节、自我治理不当的主体责任,也就是源发性要素;而平舆运输分公司、平舆县交警大队和平舆县运管局负有监管不当的责任,也就是促发性因素。这起事件中的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起初均处在可控范围之内,只要大客车司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能够有所提高,辅之以各部门严格监管,勤勉执政,风险就不会扩大,甚至逐步失控。但是他们并没有如此,而是连续多次的不作为或不恰当作为,使得可控风险不断积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双要素”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具有破坏性的合力,这个合力与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不断抗衡,此消彼长,当可控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这个合力就会突破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最大极限值,可控风险转变为不可控风险,最终导致灾难的发生。

四、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对策研究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呈现形式各异,其具体的治理的策略肯定有差异。本文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注重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政策的一般规律和策略的总结和探讨。由于风险本身的诱因多种多样,且涉及到多方责任单位,因此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也必须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强调彼此间协同参与,共同注重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预控。本文认为应以人的行为研究为中心,注重对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生成的一般规律的探索和研究。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提出基本的治理策略。

(一)建立一个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的机制

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做好安全风险防控的决定因素。[9]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治理必须加强对人的风险教育和培训,因此,建立一个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的机制至关重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能起到从源头控制风险的作用。通过教育培训帮助社会公众学习公共安全知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掌握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的基本技能,让公共安全风险意识扎根于社会公众心中,使规避风险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和本能反应。

HY6.29事故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客车司机的安全意识过于淡薄,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太差,虽然运输公司和政府部门负有管理不善,监督不当的责任,但是司机仍是整个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一个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司机对于城市公共安全来说是很危险的,因此,建立一个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的机制是必不可少且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于大客车司机之类的从事高危工作的人员,在接受风险教育和培训之后还必须设置考核项目,只有考核合格才可以上岗工作。

(二)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领导与协同机制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加强危机管理是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10]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自身的风险治理能力,并且这种能力也应该作为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政府在风险治理中占主导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光靠政府治理风险又是远远不够的,治理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就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领导与协同机制。在这个协同治理机制内部,政府和社会各界有着相同的目标,即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绩效。政府起着统筹兼顾的作用,社会各界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用,形成一个全面、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城市公共安全治理绩效的完善与优化。

HY6.29事故就是一个协同治理的问题,大客车司机负有自我调节,自我治理的主体责任,平舆运输分公司、平舆县交警大队和平舆县运管局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是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筹、管理其他各方责任主体,使各责任主体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三)建立一个风险预控和评估机制

强化风险的预防、预控,是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过程中,应将预防风险作为主要原则,建立一个风险的预控和评估机制。而这个预控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我们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背后各个风险关键点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其生成、发展的内在逻辑,从而在不同的风险关键点设置有针对性的风险预控和评估机制。风险的预控和评估可以借助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增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提高风险预控和评估的有效性。

在HY6.29事故中,如果各相关责任主体都能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将风险预控和评估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风险进行全面而准确的预判,将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或减少这类重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一个风险问责和惩戒机制

为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提高人们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切实有效地减少风险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风险的问责和惩戒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职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理。构建这样一个问责机制的前提是需要对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明晰的职责划分,并且这种划分需要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上,各责任主体需要严格遵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旦发生城市公共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介入,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以示警戒。这样的问责机制有利于提高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减少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

HY6.29事故中涉及到多部门的失责行为:面对大客车司机多次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平舆运输分公司疏于管理,轻视风险;平舆县相关政府部门懒于执政,监管不当。这些责任主体的失职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是间接地为风险的扩大创造了条件。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风险的问责和惩戒机制,及时制止它们的失职行为,也能及时有效规避可能造成的现实风险。

(五)建立一个风险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开启了我国以数字化、智能化为核心的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建设的新阶段。[11]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风险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大数据、天眼系统、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搭建一个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全面收集信息,综合运用大数据识别、虚拟空间识别、现场实地识别等方法识别风险,分类列出风险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为风险防控设定对象。[12]借助于城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共享,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和预警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实时更新最新情况,扩大信息的接收面。[13]现代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要注重消除城市内部的数据盲点,实现全覆盖式监管,为实现实时监控、科学预警、精准分析提供基础,推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迈向科学化、精准化。在大数据背景下,构建智慧型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模式,有助于增强风险治理决策的科学性。[14]

HY6.29事故中,平舆县交警大队曾以“无管辖权”为由推卸责任,即它发现了大客车司机的违法事实,却因发生地不在属地而无法处理,而在属地的交警部门公安系统却并不知道存在违法事实,这就使得该地区成为了数据盲点,无人监管。因此,建立风险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必不可少,通过这个平台,交警部门可以及时检测到风险的发生,从而对其进行干预,避免风险不断扩大。

结 论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城市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它们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治理,为有效提高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绩效,首先是要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风险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活动,从而切实规避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治理是一个协同合作的问题,需要多方责任主体参与。由政府统筹领导,共同建立风险的预控、评估机制和风险的问责、惩戒机制,辅之以风险教育、培训机制和风险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全方位监测风险、控制风险,以期能够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在风险发生初期,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进行干预,将风险消除于萌芽之中,减少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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