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丹军 卫鸿宇 张月红
【摘 要】目的:对比和分析干化学法与尿沉渣联合应用与尿常规临床检验的效果情况。方法:选取本院108例需要进行尿常规检查的患者作为本次调查研究的对象,分别进行尿沉渣检查、干化学法检查和干化学法与尿沉渣联合检查方法,以临床最终诊断为金标准,对比分析三种检测结果的临床检测效果情况。结果:经过结果的对比和分析可以显著发现,联合检测方法白细胞阳性率、红细胞阳性率显著高于干化学法、尿沉渣法单一检测阳性率,其差异较为明显,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临床检验过程中,将干化学法与尿沉渣法联合应用于尿常规检查,可以显著提高临床疾病检出率,取得更好的检验效果,优于二者技术单一使用,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尿常规检验;尿沉渣;干化学法;临床效果
【中图分类号】 R716【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2-3783(2019)05-03-042-01
尿常规检验作为临床常使用的一类检验方式,其自身价值和意义不容小觑,对于泌尿系统等多类疾病都有着重要临床意义和诊断价值,临床应用十分广泛[1]。由于该类方法临床价值较高,临床应用意义较为明显,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本次报道就干化学法与尿沉渣联合用于尿常规检验的临床效果观察进行研究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108例需要进行尿常规检查的患者作为本次调查研究的对象,患者年龄阶段在21-72岁之间,平均年龄(42.57±1.28)岁。患者既往体健,无严重其他器官或系统损害,伴随尿频尿痛,进行临床尿常规检验。
1.2 方法 为本次调查研究的108例患者分别进行尿沉渣检查、干化学法检查和干化学法与尿沉渣联合检查方法,具体方法包括:①尿液沉渣检查法。利用Mejer-1600全自动尿液沉渣分析仪进行检验,选取尿液标本5-10ml放入尿管上机检测,仪器采用视觉成像技术对尿中有形成分进行自动定位、聚焦,自动识别与计数。②干化学检验法。利用Mejer-700I全自动尿液化学分析仪进行检验,选取尿液试管留取患者尿液5-10ml上机进行检测,依据干化学原理比色分析标准操作。③联合检测法。进行两类技术联合检测,留取7-12ml尿液,分别进行尿液干化学分析检验和尿液沉渣检测分析。人工显微镜镜检复查:尿液离心采用水平式离心机设定相对离心力(RCF)400g速度,离心时间5分鐘,镜检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操作。
1.3 观察指标 观察本次调查研究的108例患者的临床检查结果情况,观察不同检验方法下的白细胞阳性率、红细胞阳性率的检出率情况。尿液沉渣法检出区域白细胞在0-5/HP、红细胞检出区域在0-3/HP,当超过最大检出率则为阳性。干化学法白细胞检出区域在0-15cells/ul、红细胞检出区域在0-10cells/ul,当超过最大检出率则为阳性。
1.4 统计方法 利用SPSS22.0软件统计分析本文研究中获得的数据,主要指标疗效分析: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内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F检验,以P<0.05被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经过结果的对比和分析可以显著发现,联合检测方法白细胞阳性率、红细胞阳性率显著高于干化学法、尿沉渣法单一检测阳性率,其差异较为明显,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108例患者干化学法、尿沉渣法及联合检验法阳性检出率对比详见表1.
3 结论
在诸多临床检验中,尿常规是十分常见的一类检验方法,有助于对疾病进行检验和诊断,辅助进行临床诊断,参考意义和参考价值非同小可,而现如今尿常规检测技术也在逐渐增多,一般包括了尿沉渣法和干化学法,两种检测技术特征和检验机制也是具备着显著差异的[2]。不同检验方法,其自身特点具备差异,疾病检出效果也存在着不同。干化学法是具备着较强的便捷性,通常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多项生化指标,扩大了尿常规检测范围,准确度也可以有所提高。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准确性也受药物代谢、产品因素影响,导致颜色不正,影响诊断结果。而尿沉渣检测与干化学法进行联用,则可以弥补这样的不足,提升诊断和检出有效性。
如本次研究报道所述,108例患者均采用尿沉渣检查、干化学法检查和干化学法与尿沉渣联合检查方法,结果分析可以表明,联合方法白细胞阳性率为68例(62.96%),红细胞检出率为64例(59.25%),结果是显著优于单一检测方法的,通过临床数据对比和分析可以发现,两种方法进行联合检查之后,显著优于单一检测方法,将干化学法与尿沉渣法联合应用于尿常规检查,可以显著提高临床疾病检出率,取得更好的检验效果,优于二者技术单一使用,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路娜.联合应用尿液干化学法与尿沉渣镜检法进行白细胞检验的临床价值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7,15(24):157-158.
[2] 邱赟.尿液干化学法与尿沉渣镜检法联合应用进行白细胞检验的临床价值分析[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7,10(34):17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