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为乔
近日,格力集团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15%的股票。作为一家市值近3000亿元、年营收超2000亿元的有巨大市场和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即将发生的公司股权变动,不仅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更有可能对上市公司本身产生重大影响。
据统计,自格力电器上市以来,格力集团从格力电器获得现金分红为88亿元,既有几次股权减持套现约42亿元左右,若本次股权转让以最低价412亿元(最终转让价很可能会超出最低限价),再加上最后保留的格力电器3.22%的股权计算,格力集团27年的总回报将超过642亿元,回报率高达700倍!因此,当格力集团拟让渡股权的消息传来,人们的第一反应是:格力集团为什么要转让/放弃这样一个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
有人将此次格力集团转让15%股权的原因归咎于多年来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互相掣肘”、“话语权”之争等,认为:“格力集团既然‘管不了格力电器,不如弱化与格力电器之间的关系,卖一个好价钱。”但是这类说法至少存在以下疑问:第一,既然现有的18%股权,还控制不了董小姐,格力集团干嘛不加持呢?格力集团(珠海国资委)并不欠缺收购格力电器股权的实力;第二,格力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若想控制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展现其控股股东权力或者“话语权”,而非简单地抛售了之;第三,从转让时机来看,当前也并非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最为紧张的时刻,并不存在需要迫切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以消弭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显然,格力集团此次做出转让上市公司15%股权的决策,并不是一种纯粹市场化的利益选择,也不完全是苦苦追求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不能获得的无奈放弃。其实质是珠海国资系统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下的一次内部、局部的国资布局调整。之所以选择格力电器作为实施对象,或许仅仅是因为格力电器的改制成本相对较小,优良的公司业绩也不会招致太多关于“混改”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之类的质疑。严格来讲,所谓“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而只不过是作为“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两分法之外一种所有制状态的笼统称谓;单就具体财产权利角度而言,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混合”,权利主体可能有所不同,但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以及权利的救济并无不同;在上市公司场合,就是坚持“同股同权”、“股权平等”, 而不以股东身份的不同,实施差别对待。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这一举措对广东省乃至全国进一步实施国企改革具有风向标式的意义。”其实,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早就蕴含混合所有制属性。随着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不停交易,其股东/所有者类型也处于持续变动之中,国家、法人、个人、外资等都有可能通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股东,整体来看,这就是一种混合所有的狀态。就此次格力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15%的股权来看,无论受让方是谁,并不能够增添或者减损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基本属性,也不能就此为其中的个别股东创设某种特殊的权利或增添个别的义务。
作为珠海国资委下属的格力集团战略性减持格力电器,是否存在将格力电器私有化的问题呢?这牵扯到对“私有化”的理解。
如果将“私有化”仅仅理解为非国资、国有控股,那么早在格力集团失去格力电器51%股权的时候,格力电器已经开始“私有化”了。可我们也看到,在这期间,格力电器依然在为格力集团奉献出巨大的投资收益。
如果我们将“私有化”理解为“国有资产流失”的话,那么判断是否存在私有化的标准就应当是: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15%股权)是否符合市场交易程序和公开公平交易的标准,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等,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
纵观世界各国,国资运作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某些公共部门或者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是给国家留有在必要程度上干预宏观经济的可能。而就其限制性而言,国资运作通常不得与民争利。就此而言,若此番格力集团将15%格力电器股权协议转让与非国有投资者的话,或许将开创一个重要的国内制度先例。
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75%的股份,那只要其将持股比例控制在50%以上,就可以依然绝对控制标的公司;在股权较为分散的场合,甚至18%就可以控股,就像现在的格力集团一样。由此可见,控股股东让渡股权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之间,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数学比例。有时放弃股权,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许还是一种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明智选择。
此番,格力集团让渡15%股权后,将不再是格力电器的控股股东,但依然持有上市公司3.22%的股权,仍可能保留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资格,依然存在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的可能。不过,这3.22%的影响力/“话语权”如何施展,则需要看将来格力集团与15%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大股东之间的合纵连横而定。不过,从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一路减持的历史来看,显然格力集团缺乏对格力电器进行话事的欲望与能力;实际上,格力集团在绝对控股格力电器之时,也未能成功地对董小姐“任性”过一次。
同时,由于格力集团此次拟采用“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股权让渡方式,虽含有“公开征集”字样,但仍属于协议让渡,而非向所有投资者开放的公开让渡,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角度而言,依旧是受让方范围可控,或将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影响不大。当然,从实体要件来看,相关部门将要评估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这其中的具体要求目前还不甚清晰。从程序性要件来看,公开征集转让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是否能取得批准及批准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
一般按照股权乃至股东对公司享有之所有权角度理解,公司股权的变动势必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动。但从现实来看,这种理解未免显得过于简单化了,股权变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正在日渐衰减;无论是公司静态的内部治理结构和人员的变动,抑或是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动态干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影响力的大小往往是多重因素博弈的结果,不再是一因一果。
按照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的说法“这个事件跟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事件对格力电器的整体战略规划并不会产生影响。”话虽这么说,但未来格力电器内部治理结构肯定会受到新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权态度以及董小姐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如果新的大股东只是想坐享其成的话,或许公司的治理结构会依然维持现有的基本架构,并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稳定;另一方面,若新控股股东有着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强烈欲望,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动将在所难免。
当我们将目光仅仅聚焦于格力集团、格力电器以及可能存在的受让方,还有此次股权转让对格力电器治理结构的可能影响的时候,不要忘了那些持有格力电器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股东们,在格力电器股权变动尚未成埃落定之前,或许他们才是这次股权变动故事中最精彩的部分。
可是他们始终默不作声。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就格力股权转让事件最新表态:“只要是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应该说我们都支持。”显然,较之于之前,这番表态在重申混改必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受侵害)的大前提下,明确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应当是混改的实体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阐明了混改企业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公开征集受让方和确定收购价格的进程中,明确了国有资产(15%股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并再次明确是否具备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是判断混改是否成功的重要形式标准。
早前,董明珠曾在博鳌论坛发表讲话时表示,“我更愿意把当下国企混改这个工作,看成怎么样推动国企市场化。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无论企业背景怎么样,都能为国家的发展建设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那国企混改就有成果了。”对比上述彭华岗与董明珠的说法,我们更愿意看到其中的共同之处(或者说政商两界的发展共识)。
当然,目前的国有企业混改,仍局限于商業类、充分竞争的行业领域,尚未扩展到其他国企存在的行业和领域;而在企业混改的审批权限方面,也采用中央和地方分级审批的管理模式,即地方国有企业是由地方政府来审批。反映出政府对于国企混改的谨慎态度。但无论如何,混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回归,而有关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尊重。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