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涛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辽宁兴城 125105)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第43号令)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和培训。目前,各高校关于辅导员考评体系的研究屡见不鲜,客观、公正的考评体系,能够最大化地激发辅导员的工作潜能,已经成为辅导员考评的主导,但各高校在思想认识和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较大差异。科学有效的辅导员考评体系有助于推进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进程,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辅导员考评体系建构必须要解决“为什么考核”“考核什么”“如何考核”“谁来考核”等问题。在客观分析高职辅导员考评体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考评体系架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考评体系是高校的重要研究课题,是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现实诉求。
辅导员考评体系应以激发辅导员的工作热情、促进辅导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教育水平为导向,运用系统的考核原理和方法,对辅导员的职业能力、履职情况以及个人专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考核。
通过对高校辅导员考评内容体系调研统计发现,当前高职院校辅导员考评体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部分高职院校是原来中专院校升格的,此类院校对辅导员的考评内容沿袭中专班主任的考核模式;二是部分高职院校简单套用本院校专业教师的考评模式;三是部分高职院校借鉴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模式。这些考评内容,多是对辅导员事务上的工作考核,容易产生偏差。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而大学生思想教育效果并不是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的,因其具有隐性化、不易量化的特点,工作成效相对滞后,反馈周期长[1]。特别是对于辅导员考核内容的设计,并没有从专业化的角度体现辅导员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此辅导员很难进行专业化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很难实现专业化发展。另外,辅导员缺乏对自身角色和自身价值的认同,导致社会、学校对辅导员的认同感低,甚至个别学校认为辅导员是可有可无的、谁都可以干的岗位。这不利于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队伍的培养,为此在辅导员考评体系中增加专业发展评价和隐性工作评价至关重要。
通过对以上三种考评模式进行分析发现,谁来考核成为了首要问题。审视目前的考评主体,大致由学生工作部门、辅导员所在系部、服务对象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由于各个部门对辅导员的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并不了解,必然会存在着考评标准不一、考核方式不一、考核结果不一的现状,导致考核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待商榷。一些部门借鉴党政干部“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标准,似乎全方位,但考核只是在意结果而非过程,导致考核结果根本分不出优劣。从市场的视角出发,本着为了谁、服务谁的理念,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如何,服务能力和态度如何,应该由服务对象评价。辅导员的服务对象是学生,为此应该确定考核的核心主体是学生,此外,辅导员在系党总支书记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次要主体就应该是系部。
当前大多数高职院校辅导员考评采用辅导员自评、学生打分投票、系部领导考核、同事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这种评价方式往往凭借主观印象而做出判断,甚至个别高校、个别系部仍然存在轮流坐庄、轮流评选先进,或者谁有需要就评选谁,做法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考核最终流于形式。在考核时间上都是一学年一考核,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如果辅导员所带学生出现问题或者事故,辅导员一年的工作都会被否定[2]。
为此,要改变辅导员考评方式上的惯性思维和做法,就要结合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显性评价与隐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辅导员不同于其他专业教师,辅导员的工作对象是思想活跃的大学生,以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为目标。为此,思想教育效果隐性化的特点决定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应该加强对这些隐性因素的重视和关注。二要坚持工作评价与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辅导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有规范的职业考核标准,为此,辅导员考评应该最大程度地激发辅导员个人潜能,促使其在辅导员岗位上建功立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43号令)中明确指出要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辅导员的考评过程中不仅仅要体现奖惩,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将考核与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激励措施结合起来,在考核办法中要体现辅导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形成辅导员是一项专业性强、素质和能力要求高的岗位共识。辅导员考核要改变过去“重奖惩轻发展、重结果轻过程”的模式,建立能激发辅导员工作热情、全面提升辅导员素质能力的科学的考核模式,使考核工作成为提升学生思想教育质量,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的一个有力抓手和平台,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
高职辅导员的考评不能简单套用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模式,更不能套用专业教师的考核标准。[3]辅导员考核体系建构应该本着有利于推进辅导员专业化进程、有利于提升学生工作质量、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根本要求,从辅导员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受益学生评价体系、专业发展评价体系、专家督导评价体系四个维度建构考评体系。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教思政〔2014〕2号)的出台,解决了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不一、导向不一的难题,标准中对辅导员专业素养的基本要求和从业的基本规范做出明确规定,是构建辅导员考评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中明确了辅导员的岗位身份、工作职责,根据辅导员职称和工作年限可以设置不同等级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辅导员职业能力评价内容
在辅导员的考核中学生的满意度至关重要。审视目前的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学生工作部门、系部领导在辅导员的考核中权重很大,忽视了服务对象的评价。从遵循市场规律的角度出发,顾客满意是企业抢占市场份额、获得收益的决定性因素。为此,要建构服务对象评价体系,可以采用问卷无记名投票和信息化有机结合的考评方式,考核周期可以分为学期考核与学年考核。服务对象评价体系如表2所示。
表2 服务对象评价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43号令)明确指出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单列、评审指标单列,以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加强对辅导员的专业培养和学历提升,改变辅导员“无专业化的学科背景、无专业化的发展导向、无专业化的评价体系”的“三无”现状。为此,在辅导员考评体系中应该体现辅导员的专业发展,专业发展评价体系如表3所示。
表3 专业发展评价体系
实践证明,教学督导在提升高校教学质量和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多数高校设置了教学督导处,旨在对高校教师教学工作给予督导。高校也可以尝试设立学生工作督导委员会,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督导机制,对辅导员专业发展进行专业性的指导。专家督导评价体系内容如表4所示。
表4 专家督导评价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43号令)中明确规定,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高职院校应成立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和辅导员工作督导委员会,对全校专职辅导员进行分类指导与考评。考评体系的构建如表5所示。
表5 考评体系的构建
辅导员考评指标设置遵循两个原则:师德“一票否决”和指标权重差异化原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人〔2011〕11号) 中指出,高校教师考核实施师德“一票否决”。高校辅导员是与学生接触最多、影响最大的教师,辅导员的品德影响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此在大事件中要坚持“一票否决”[4]。同时,鉴于各高校存在着领导思想认识差异、历史背景差异及学生差异,评价体系要遵循指标权重差异化原则。各高校在实际运行中应该深刻分析方方面面的因素,必要时可以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评估和整改,也可以聘请行业专家,比如辅导员年度人物、有影响力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专家,共同对各个指标体系的权重给予赋值,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赋值的科学性。
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制订都源于实践,这个措施是否得力还需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辅导员工作考评的结果反馈是一个重要环节,考核结果并不是简单地给辅导员评定一个等级,核定一个分数,而是在对辅导员近期工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总结成绩突出点,查找工作偏离点,为今后调整工作思路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供依据[5]。同时,及时地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辅导员,可以使其全方位、多角度地认识自己,在进行自我总结、自我反思中不产生抵触情绪,不影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需要强调的是,结果反馈要讲求方式方法,对于辅导员工作中的亮点要大力宣扬,对于共性问题可以摆到桌面上,坚持“对岗对事不对人”,对于性格比较内向的辅导员,要注意保护其自尊心。整个考评体系运行一个周期后,要征求辅导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该体系中存在的不完善、不易操作、不科学的的内容适当整改,要让辅导员在整个过程中有话语权、知情权、建议权,不断增强职业认同感和专业归属感,提升工作效能,服务学生的健康发展。
罗杰斯的人本主义思想认为,教师也需要赏识、肯定与认可,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会激发辅导员的无限潜能。当然,由于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辅导员考评体系尚处于理论探索和研究阶段。同时,由于历史因素、环境因素、工作效果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及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诉求,辅导员考评体系需要不断创新。随着高校教育改革的推进和发展,任何一项评价体系都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为此,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