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玉华 张丹丹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的核心任务和关键举措,目前国内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出现的大量新型研发机构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贡献理应引起上海的高度重视。本文梳理了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措施及成效,结合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理论和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上海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发展的突破性促进政策研究思路,以期引发上海各级政府对推动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政策的研讨和关注。
新型研发机构是近年来在我国新出现的一种研发组织形式,是创新生态系统中新衍生的创新单元集合种群,它的主要功能包括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原创性研究、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和集聚高端人才。它采用科学管理模式、市场化运行机制,将产学研用、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 很快成为目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生力量。
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逐渐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鼓励政策陆续出台。2015年9月,中办、国办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强调,要“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和作用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目前,学者们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
牛振喜等[1](2006)结合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角度和网络组织存在理论提出,工业技术研究院作为一种科技转化中介组织,可以兼顾互补性和依赖性,形成有效的科研成果转化系统。吴金希等[2](2013)认为工研院的功能主要是技术开发和商业化,主要作用表现在杠杆作用、桥梁作用、填平“死亡之谷”作用、完善创新体系作用、抢抓机会窗口作用等。袭著燕等[3](2015)从体制机制视角认为地方工研院不仅是地方科技治理平台、协同创新载体,还是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创新的项目导向型组织,与传统行业科研机构的不同在于二者在体制机制上存在明显区别。吴卫等[4](2016)认为新型研发机构存在 4 个方面的“新”,即在合作上采取政产学与社会力量共同建立; 目标上兼顾研发和创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研究工作既有学术性,又面向市场; 运作模式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内部治理采取“企业化运作”和非营利机构管理模式。
学者们虽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但结果却相当统一,一致认为新型研发机构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十分显著,即新型研发机构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十分显著。
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种类分类的研究,学者们从建设模式、建设主体、功能和职责、主要业务等不同角度都对其进行了分类。林志坚[5](2013)将新型研发机构大致分为大学主导型、科研院所主导型和地方政府主导型研究院;刘林青等[6](2014)在总结国外和我国台湾省典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内各种各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分类,并认为最主要的两类是大学主导的专业化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政府主导的综合性产业技术研究院; 而熊文明等[7](2015)则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政府主导型、大学主导型、企业主导型等。李玉玲等[8](2016)从主要功能角度,将国内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大致分为公共技术服务类、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类、竞争前技术研究类(基础研究类)。
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机制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而组织结构和发展模式又影响着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因此三者的研究往往不可分割。学者们这个领域的研究主要围绕各主体间如何分工合作、机构内部如何管理等问题展开,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周华东[9](2015)从运行机制变迁角度阐述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特点,不仅表现在职能、业务范围上的拓展,还表现在建设模式的多主体共建、研发模式的集成化和运营上的柔性化管理等方面;周丽[10](2016)将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机制概括为“四不像”,与传统的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有差别,其实质是集合各方优势;刘贻新等[11](2016)探讨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院(所)长负责制的组织属性和特点、具体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提出通用的组织架构模型,并提出包含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和操作层在内的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设置。
除上述几种比较集中的研究领域外,学者们还将研究范围扩展到新型研发机构合作网络、合作创新能力、资源整合、集成化服务网络模式、举措和动向、项目治理等问题的解决上,这说明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视角在不断扩大,研究内容也在不断深入。
通过对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研究的梳理,目前国内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已经逐步趋向稳定,对于其功能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一定共识,国内外的典型案例为该领域的知识构成和知识体系形成提供了借鉴,研究视角也在逐步拓展,但研究中还存在一些空白和不足,是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比如国内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定位没有统一标准,广东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是:“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北京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是:“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领衔,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协同多方资源,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更加突出“公益性”。未来要形成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系统性研究,必然要对其概念定位,包括在我国创新体系中的位置进行明确的梳理和界定。同时,国内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宏观角度,如发展定位、运行机制、模式、案例分析、国内外经验介绍和总结等方面,未来的研究方向应针对机构的内部治理、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机构的风险管理、机构内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机制、机构后期如何自立等领域进行探索。
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北京、广东、江苏、福建、内蒙古等省份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当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在2016、2017两年前后,新型研发机构在全国落地,产生了一批新型研发机构(表1列举了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建设模式),逐渐形成了一套新型的科技研发模式。
表1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模式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安排1.5亿元的专项资金,对于初始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于初始投入低于5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对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的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超出500万元部分给予20%的补贴,单个机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对新型研发机构每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12]。
江苏省政府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三十五条指出,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科技创新“四十条政策”第二十六条指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13]。
《陕西省科技厅支持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平台工作指引》明确,支持企业依托高校优势学科在校园建立新型研发平台,对经认定的研发平台按2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经费支持[13]。
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后补助。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 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13]。
2018年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培育形成一批创新需求明、服务能力强、管理体制新、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功能型平台” 。为了比较上海这些功能性平台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异同,本文以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为例,从建设类型、功能定位、体制机制等方面将上海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与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目前上海发展功能性平台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详见表2)。
表2 功能性平台与新型研发机构对比分析
采取三年动态评估方式,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资质认定挂钩绩效考核方式实施合同式管理考核。考评结果与财政拨款直接挂钩,并决定后续支持及支持的程度
不难看出,当前上海市功能性平台的建设是存在局陷性的,一方面,功能性平台更加的专注于研发性平台的构建,缺乏在企业和高校之间建立联系,这不利于上海市人才培养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功能性平台的产业布局是存在局限的,相较于新型研发机构全方位的产业布局,功能性平台仅仅关注几个特定领域的前沿研究是不充分的,不利于人才集聚和吸引资金投资。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科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说明上海有关部门已经看到了功能性平台的局限与不足。可见,总结北京、广东等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方面的先进经验及做法,从扶持方式、动态管理、产业布局等方面,为加快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上海市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将上海市在发展功能性平台中的先进做法及收益成效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先进经验及做法相结合,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响应的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方针。
20世纪90年代,英国吉本斯等学者在对科学知识的生产场所、方式、要素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知识生产模式正在由传统的、以单学科研究为主、以大学和学院为中心的“知识生产模式Ⅰ”(简称“模式Ⅰ”),向跨学科性的、应用情景的“知识生产模式Ⅱ”(简称“模式Ⅱ”) 转型。这一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理论有力推动了发达国家科技创新机制的深刻变革,对上海推动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政策的制定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作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城市,上海应结合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理论,深入探讨目前制约上海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瓶颈和深层原因,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瞄准国际一流的发展目标,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从新型科研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出发,尽快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突破性政策和举措,积极推动上海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的集聚与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涉及科技、民政、人事、财政、编办、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多个部门,上海市政府应尽快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深入调研这些部门的相关政策,探讨整合联动机制和全方位支持配套政策等顶层设计方案,真正建立起上海新型研发机构各主体、各环节高效互动的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和论证发挥上海特殊地理优势,制定特殊政策,吸引全球知名高校来沪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全球新型研发机构聚集区的可行性。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而新型研发机构对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创中心作用重大。上海各级政府应尽快组织相关力量对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发展的突破性政策思路和创新性政策举措,力争在内涵创新、 体制创新、 机制创新的基础上突出政策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