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在一家汽车修理部上班3年多。一天,孙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迎面而来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介入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孙某的妻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孙某所在单位举证。孙某所在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拒绝举证。请问孙某的妻子该怎么办?
说法:劳动者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对用人单位影响很大,故用人单位对工伤的成立有承认或否认的权利。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限期举证。这是保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举证。在此情况下,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者一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的相关证据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如果孙某的妻子提供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的证据能够表明孙某为汽车修理部的职工,是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孙某死亡为工伤。孙某单位拒绝举证的行为对此没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