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滢 肖毅
[摘要]文章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进行研究,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隐私之间的关系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消费者隐私被侵犯的原因和具体表现,阐述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5180
1引言
网购人数的增多意味着消费者隐私问题也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消费者是交易活动中某物或服务的受让方,其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卖家通常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反馈来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和商品服务,所以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会将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在自身隐私问题上面,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
消费者报道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第一季投诉量前五名的行业分别为:电商行业、视频网站与软件、交通出行行业、旅游行业以及电子电器行业,前五名行业的投诉量高达总投诉量的77%(如图1所示),在高居榜首的电子商务中,天猫、优库速购、京东、淘宝居投诉排名前四,这与其用户量和市场份额有密切关系。(如图2所示)
图1投诉量排名前十名的行业占比情况
图2电商行业投诉排名前四名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产生的原因
消费报告的调查显示,2013年每7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共计4500万人左右)个人信息被窃取,同2012年相比增长了56%。调查还指出,有29%的个人电脑感染了恶意软件,112千万人电邮经历过钓鱼诈骗。调查人群中的62%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且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层面。
21交易保密性不完善
交易保密性是在交易信息可用的情况下,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传统的商务交易中,保密性的文件可以通过文件的封装来传递,而在开放的互联网上,由于采用IP报文交换方式,因而存在数据被窃取的可能性。影响交易信息保密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木马病毒、黑客窃取、意外泄露等。木马的作用是偷偷监视别人和盗窃别人的密码、数据等,以达到偷窥比如人隐私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目的。
22信息收集为隐私侵犯提供了入口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般企业经营者会通过收集消费者信息来进行针对性分析消费者行为趋向,收集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消费者先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再享受服务一般被要求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职业、微信号,或者填写消费喜好或习惯等;还有一种是伴随消费行为而产生的信息收集,比如消费者浏览的网页信息和IP地址等信息。这两种的目的都是收集消费者隐私信息,而沉淀于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可以被电商企业从中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并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表面上合理又普遍化的信息填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隐私的侵犯。
23网络技术为隐私散布提供了平台
网络技术虽然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搜索到自己想要的隐私信息,但是也为隐私的不正当散布和加工利用提供了平台,由于开放平台运作的模式,数据在开放平台上和第三方开发者之间是共享的,在收集、传播的过程中都会对消费者隐私造成侵犯。
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
人们在享受信息网络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深地感受到了它对自身个人隐私造成的威胁。Facebook的信息泄露事件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证明网络大数据的威力超出人们的想象,那些大数据巨头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31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的非法收集和披露
商家为了实现精准化营销,经常采用各种形式收集用户信息,通常以表格填写为主,利用消费者的信赖心理,直接向消费者索取个人信息,还有一些网络公司通过使用cookie工具浏览和跟踪客户使用的网站获取有用的信息,从而建立庞大的数据库,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披露是指在未经过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的信息在网站、论坛等公开板块进行公布,不少消费者也经历过这样的烦恼,个人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流到了自己不关注的网页或企业手中。
32通过免责条款肆意侵夺消费者数据
免责条款是一种商家为了免除未来可能承担责任而制定的条款,通常在事先约定好,如果出现了意外商家不承担任何责任。很多消费者在下载软件或浏览网页时经常会发现必须勾选同意签订免责条款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而这些商家自拟的免责条款通常没有把消费者的权益考虑在内,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法律盾牌,甚至提出一些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的条件。很多消费者的自我保護意识普遍不足,还有些消费者本着从众心理,过度的信赖商家,这实质上是对自己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不负责和对此做法的默许。
33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的非法买卖
充分了解消费者的特点和喜好是企业成功的关键性一步,因此很多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不遵守信息保护政策,非法暗中买卖消费者个人数据。比如,人们浏览了一个网站并在上面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接下来可能就会收到这个机构无数的推销骚扰甚至诈骗电话、短信,对其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甚至还有部分消费者中了圈套,造成了巨大的财力损失。不少电商公司将收集到的这些数据筛选、分析继而向第三方电商公司或者是机构进行转卖,获取利益。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只要有一方不遵守规则,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4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必要性
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在2017年一份消费者对隐私和安全态度报告中显示:在信息泄露后,62%的受访者更改了密码,32%的消费者增加了第二个认证因素,还有18%的受访者关闭了账户。由此可见,消费者隐私问题极大地影响着用户的消费选择,阻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保护消费者隐私已经迫在眉睫。
41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应享有的人身权利之一,隐私权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把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卖家,那么卖家就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消费者的隐私。致力于保护消费者隐私不仅能建立起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赖,让消费者拥有更加愉快的网购经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还能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形成良好的风气,巩固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42是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关键步骤
虽然很多企业暗中转卖消费者个人数据是为了获取利益,但是这一定不是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办法,面对强大的对手和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要想扩大市场份额突出重围,就必须以消费者作为突破口,赢取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这样才是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最佳措施。随着大众受教育程度的增加及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普遍对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表示不满,并极大地影响着消费者的体验和选择,这是电商发展中的瓶颈之一,因此保护消费者隐私是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关键性一步。
43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前提条件
企业收集消费者信息是为了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和提供个性化服务,如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了第三方,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以致于下次提供虚假或者有缺陷的数据来保护自己的真实数据,这就会极大增加市场调研的困难,对于企业来说,这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最后制定的经营方案和服务策略也是偏离方向没有价值的。提高隐私保护技术的投入,打造一个让消费者放心的环境,消费者就会更愿意分享自己的信息,企业才能够长足的发展下去,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否则就是两败俱伤。
5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的对策
目前,电子商务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全球知名市场研究机构eMarketer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69亿,相较2017年末增长67%,占网民总体比例达到710%。2018年上半年,我国网上零售交易额达到40810亿元,同比增长301%,继续保持稳健增长势头,因此解决消费者隐私问题迫在眉睫。
51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力度
2018年颁布的新《电子商务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这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因此,要继续完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家应该加强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网络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鼓励经营商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交易的重点内容。
52加强对消费者和电商的思想教育
部分消费者对电商存在过度信赖心理,毫不保留地将个人数据提供给经营商;还有一些消费者毫无维权意识,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后也没有行动,任其发展;还有一些想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最后不了了之,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所以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教育,鼓励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和不法分子抗争到底。当然,单纯靠消费者的力量是不够的,最根本的是要矫正电商的不良风气,对其进行法律普及和教育,促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稳定和谐网络环境的构建。
53完善隐私收集、存储和利用制度建设
我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隐私收集、存储和
利用制度没有详细的规定细则,存在空白区域,对于消费者隐私收集,应该充分遵循当事人的意见,收集方须告知其数据的用途并签订保密条约,如果之后需要在其他方面使用该数据,应告知當事人并征求意见,当事人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否则进行严格地销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做到消费者自愿乐意提供数据,这样不仅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还能促进企业的长足稳定发展。
6结论
电子商务企业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和国外相比,我国在消费者隐私这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只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齐心协力,这个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在未来,行业内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数据收集的商业模式,即使数据收集者和数据应用者分离,以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
参考文献:
[1]徐嘉靖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保护策略研究[D].广州:广东工业大学,2014.
[2]牛文茜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3]李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