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有关党的建设方面产生的又一伟大成果。笔者结合部分已经公开发表的有关党支部工作的文献,梳理我们党关于支部建设的主要发展脉络,来解读《条例》 的创新之处。
我们党关于支部建设的主要发展脉络
重视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重视“支部”的力量和作用。1847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中,专列“支部”一章,对支部的名称、人员组成、领导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组建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中共二大党章专列了“组织”一章,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党的一大纲领中的“委员会”和中共二大党章中的“组”,实际上就是党的基层组织——支部。中共四大党章第一次提出了“支部”的概念,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
上述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内容一起,集成于党的纲领或章程中。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问题独立成篇加以规定的,是1926年1月29日中央组织部发出的通告第二号——《加强支部工作与组织统计工作等》 (以下简称《通告》)。《通告》 共8条,对支部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其中关于支部内部分工、支部领导机制、支部工作计划制定、支部会议等规定的精义内涵,现在仍被采纳和吸收,体现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如果说这个《通告》 还只是对学校中党支部提出的要求,那么同年5月15日中央组织部发出的《支部的组织及其进行的计划》 (以下简称《计划》),则是对全党范围内如何开展党支部工作的一个总要求。《计划》 要求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党的教育和宣传的学校”“党在群众中的核心”“发展党的工具”“党在群众中的耳目手足”“党的生活中心”“党的战斗的武器”“党的实际监督党员工作的机关”,从组织的意义、内部教育和宣传的标准、外部煽动和活动的原则、支部的会议、支部书记的责任、教育宣传员对于支部的任务、支部书记会议、技术工作等8个方面对支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7月,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案》、确立了“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原则。支部建设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人开始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1927年9月,毛泽东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对秋收起义部队进行改编,创造性提出“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建立了“连支部、营委、团委、军委”四级党的领导机关。“支部建在连上”,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共把马克思主义的建设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时,党逐渐认识到支部组织不健全、没有最大程度发挥作用的问题。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问题引起了全党的进一步重视。同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决议案》 指出了支部不健全的问题,要求:今后不仅要在大工厂、大商店、军队、学校“建立并巩固党的支部”,而且要“特别注重支部工作,经过支部起联系群众的作用”。
全面抗战爆发后,为了完成在伟大历史时期所担负的民族解放的任务,党作出了“大量的十百倍的发展党员”的决定。到1940年,党员人数已经由抗战前的4万增加到80万。伴随着党员数量的激增,党的基层组织数量也在大幅增加。与此同時,也带来了党员素质不够高、党的组织不甚巩固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除了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学习、以模范支部带动等做法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创办了党内理论刊物——《共产党人》。这份刊物,专门刊登党建理论和实践成果,在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组织建设理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重点巩固乡村和军队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党成功走出一条武装割据和敌后抗战的道路、最终赢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对基层组织进行了一次历时3年多的全面整顿,党的队伍进一步纯洁,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显著增强。这为党领导全国人民迅速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党还逐渐认识到了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中共八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八大党章还进一步把支部、总支、基层党委,统称为党的基层组织。至此,各级基层党组织、地方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构成了党完整的组织系统。
“文革”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党逐渐恢复和完善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提出了“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要求。此后,围绕这个新要求,党结合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支部建设的方法和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建思想和内涵。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扩宽领域、强化功能”这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赋予党的基层组织作用新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事业有了新进展。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支部建设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下,党对基层组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整体功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基层党组织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党范围内已经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
回顾党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加强和完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这是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
《条例》 的创新发展之处
《条例》 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相比较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不少创新发展之处。
1、第二章第四条重新明确支部党员人数上限的问题。关于支部党员人数的问题,中共八大党章曾这样规定:“凡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举行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将支部党员人数理解为不超过50人。但中共九大党章取消了支部党员人数的规定。后来制定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提到这个问题。1982年5月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财贸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规定:“独立核算企业中,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建立支部,超过五十人的可建立总支部,超过一百人的可建立党委。”但该规定只适用于独立核算企业中的党支部。现行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也没有对支部党员人数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这次通过的《条例》 重新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第二章第五条对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数量,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流动党员较多的地区等一些特殊情况,如何设立党支部进行了规定。该条中列举的特殊情况,其中一些之前有过规定。如,对农村和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如何设立党支部的问题,都有过规定。1999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规定:“党员不足三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1982年5月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财贸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规定:“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中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业务性质相近的企业联合建立支部,或者加入邻近的支部过组织生活。”但这两个条例对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数量没有明确。再如,对流动党员的管理问题,我们之前也有过规定,集中体现在2006年6月21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这个指导性文件规定的较为笼统,对流动党员如何设立党支部、如何开展“三会一课”等具体问题缺少统一要求。这次通过的《条例》 对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如何设立党支部并开展工作的考虑非常全面,提出的要求也极易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3、第三章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承担的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的规定。这两条体现了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即对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作出一般性规定,又对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作了特殊性说明。实际上,现行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也对不同领域党支部承担的重点工作作了规定。《条例》 第十条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说明了党章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把一般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能更好地让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性质深刻认识到所在党支部工作的重心和重点,以工作发展带动支部建设,以支部建设推动工作发展,使之两相裨益。
4、第五章第十六条关于开展主题党日的规定。关于开展主题党日的问题,党内有过不少规定。最近的一篇文献是2017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规定:“推广党支部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在主题党日开展‘三会一课、交纳党费、参加服务群众等活动。”但这个《意见》 和此前的规定,没有对开展主题党日的周期作出要求。而这次《条例》 就明确了这个问题,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并对主题党日的开展形式进行了扩充,如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自愿服务等。
5、第五章第十七条关于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的规定。该条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我们党此前对组织生活会召开的周期有过规定,但没有作出“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这样具体的要求。这样规定,就与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要求基本一致了。2016年12月23日印發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根据《条例》 和《规定》 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且每年只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的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这两次会议一般都要安排在第四季度召开了。这对党支部中的领导干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谈心谈话、查摆问题、制定落实方案是有利的。
6、第六章第二十条对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上限的规定。这个上限规定此前没有明确过。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党员七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其中虽然也规定了“七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但未明确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这次《条例》 明确了这个问题: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一般不超过七人”。
7、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关于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现行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作出了指导性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此前出台的规章制度中,也有一些是分别针对不同行业中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进行了规定。这次《条例》 集中规定了任期问题:“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这样就对党章的规定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说明。什么是“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在理解这个问题时应参考《条例》 第十条,即:除了第十条第一、二款外,从第三款到第十款,都是“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都应该是3年。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的出台,对于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科学理论武装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责编 王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