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炳城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休假。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国家还规定了一些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如已享受带薪寒暑假的职工等。
【案情】李某于1996年9月入职某学校。学校每年约有寒假和暑假2个月的时间。全体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2017年10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学校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訴讼请求。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李某于1996年入职学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享受年休假15天的带薪休假。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李某所在学校每年给全体教职工放寒暑假,放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因李某所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李某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当然,如果李某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学校则应补足天数差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