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应该贯彻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将审判的过程放置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中心,将案件彻底和全面的调查,采集证据以及确定事实等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安执法也就是公安组织对社会进行的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在侦查及治安工作中的确实体现。现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适当地改变传统观念,适应新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改革的新措施为目标,以工作正常需求为目的,顺应法治时代的潮流,探索出合理并且更加完善的相应对策。本文通过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相应挑战并对其进行分析,寻求出更加合理的公安执法改革对策。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 公安执法
作者简介:王国君,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人民警察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87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挑战
(一) 对“实体正义”办案观的挑战
在法律活动范围中,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经常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的问题一直被许多人讨论,而对于公安来讲,他们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更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这与西方国家不同,而办案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或者办案的过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都是公安办机关办案过程中比较少关注到的。但是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视过程,长期以往我国法律会向不良的方向发展。而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扩大了审判程序在事实证据中的作用,它极大地提高了“程序正义”的地位,让审判过程能够更加透明化,在百姓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公平公正。
(二) 对“有罪推定”办案观的挑战
在传统的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会改变这种情况,让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从此得到保障,让其同追究犯罪责任一样受到重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无罪推定”的基本涵义。控方承担的诉讼义务就是证明其指控成立,辩方需要做的只是辩驳控方指控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人不能自证其罪”。假设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普通人一旦被控方提起指控,他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有罪”的,由于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这很明显容易造成冤假或错案。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重视证据的真实性,也应当重视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这会促使办案过程中的办案人员摒除“有罪推定”、落实“无罪推定”的原則,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效率并且能够进一步地落实取证程序的规范进行。
(三) 对“重口供、轻证据”办案观的挑战
在没有进行改革之前,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存在“由供到证”的传统思维,“重口供、轻证据”这种办案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公安的办案质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正式要求办案的相关人员做到真正的“用事实证据说话”,这既让办案人员重视排除无用的或是不合法的证据,也要对采取的证据进行一定的审查,这种改革从侧面提高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也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取证能力。
(四) 对侦查民警综合素质的挑战
目前警察队伍饱受质疑,虽然一定程度上是制度的问题导致了警察承担了职责之外的任务,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时候还是因为队伍里的少部分害群之马,在媒体的过度放大之下,降低了侦查警察的公信力。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极大程度上强化了庭审的作用,在庭审过程中也可查明案情,查明真相。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极大地参与进去,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辩论,证人出庭率也逐渐提高,与此同时,办案相关人员或者民警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出庭举证。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了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的改革对策
(一) 转变传统的执法办案观念
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打破传统的办案理念,确立新的执法理念,这样做有三点好处:第一,树立了为庭审服务的意识,促使办案过程中的调查以及证据的获得都是为庭审过程而服务的大众意识的建立,彻底杜绝证据不足或者案件事实尚不明确的案子进入庭审程序,以此确保了案件处理的质量;第二,强化了证据裁判意识,这要求公安机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集证据时所使用的手段、方式是合乎法律合乎规章的,完全遵循了证据收集原则,从各个方面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第三,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设定相应规章制度,如果相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暴力、威胁等不合法取证时,上级应当明确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证据认定程序进行,坚决拒绝非法证据获取的发生。
(二) 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
现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上级部门应当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实行一致的证据标准,这便要求公安部门需要不间断地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首先是转变取证的模式,以口供为主的取证模式不再作为主体,相应的,物证、鉴定报告等较为客观的证据应当被认为是主要证据,根据不同证据的不同特点制定详细的办案工作内容,从而引导相关人员严格取证程序,防止遗漏;其次是促进取证措施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现今科技不断发展,办案人员可以适当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从而提高办案的技术含量,保证了证据的准确度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 强化对证据的审查职责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实践中更加强调客观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链的完整。近年以来,公安机关尤其是相关法制部门都应当担任起证据的审查责任,在一起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不可让案件真相不清不楚,也不可让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办案人员应当彻底排除证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于不够完善的证据,应当对其继续进行排查处理,在无法继续进行排查处理的证据前必须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并且依据相关的规定做出相应正确的判断。
(四) 构建新型的侦检、侦辩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起到了不少良好的示范作用,并且对侦查、起诉以及辩护三方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实际上,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来突出庭审的关键作用,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以及案件真相的调查方面真正发挥功效。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律师之间的联系,接受对方的意见以及建议,即使是反对性的观点,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进行适当的接纳,提高办案的水平以及效率。
三、结语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我国公安事业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侦查中心主义深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使得法院的刑事审理只是浮于表面,只专注于形式上的作用,而未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审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需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来改变刑事庭审被逐渐忽视的现象。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公安等相应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适当的改变传统的办案理念,积极采取正确的办案程序,强化自身的办案职责,构建新式的侦查原则。因此,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需提高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等,以提升其法律地位,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正义,而法院法律地位的提升,是确保审判中心主义建立的重要基础。没有法院地位的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难免如空中楼阁而失去基础,因此,通过法院地位的提升必然以达到刑事诉讼活动走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目的。本文通过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相应挑战并对其中的四点进行分析,包括对“实体正义”“有罪推定”“重口供、轻证据”办案观的挑战以及对侦查民警综合素质的挑战,并且提出了几点更加合理的公安执法改革对策,包括转变传统的执法办案观念;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强化对证据的审查职责以及构建新型侦查关系这四个方面,希望这几点意见及建议能够帮助公安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潘金贵,王志坚.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相关条文[J].社会科学研究,2018(6):88-97.
[2]石鹏,王崇恒,张立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研究——以T市2011—2015年捕后判决案件为研究对象[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3) :49-54+62.
[3]杜鸣晓.“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司法鉴定职业要求及其行为规则构建[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會科学版),2018,18(4) :38-43.
[4]白冬.辩异与固本: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之思想探源——一种中西方比较分析的进路[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 :149-171.
[5]王利平.“以审判为中心”对公安院校的影响及对策[J].文化学刊,2018(11) :160-163.
[6]马闯,郑鹏程.对“以审判为中心”内涵的法理解读——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6(6)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