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浩杰 尹登博 陈则谦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演变进程及动力机制,进而从正式与非正式两方面视角,构建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新型治理模式。最后,提出新型治理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以期实现农产品流通价值链各环节主体协同发展,促使价值链整体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农产品 流通价值链 正式机制 非正式机制 治理模式 实施路径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演变进程及动力机制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是从事农业原材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链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在此过程中将涉及的资金、信息、技术流等,进行协调控制、组织治理,进而使得农产品价值得以增值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产品流通价值链会呈现出如下基本特征:第一,价值链会经历内部多阶段的垂直协作。第二,价值链会包含多个环节,核心思想是关系治理。第三,完整的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是信息、管理与执行的双向流动。第四,价值链参与者致力于运用最优资源,以向消费者提供更高价值产品或服务。发展至今,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演变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传统指令性直线型、“农户+中小型中间商”型、多元化交错型流通模式,如表1所示。随着生产技术、信息科学技术、物流技术的进步,传统层级阶梯状流通模式,演变为多元化流通模式。而中间环节逐渐模糊,农超直接对接等流通模式盛行,使得农产品流通价值链之间的特征与交易方式也向多形态方向发展。
来自于价值链外部的农业技术、制度变革、社会经济环境等变化,均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属性,进而对交易成本产生相应影响,促使价值链整体形成紧密的纵向协调。首先,加剧的市场竞争会给价值链变革带来触发因素,买方市场的形成迫使农产品生产环节不断调整产品属性、治理模式等,以应对激烈竞争。其次,不断变化的农产品消费需求,如产品价值、安全性、多样化等,会给价值链上游环节创造出新的市场机会。再次,涉及到大方向农业政策的改变,迫使价值链各主体,以更加紧密的協作去应对即将到来的各种风险。最后,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是利益相关者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战略选择,而保证价值链主体不会瓦解的关键因素是各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关系交换后,能否实现自我收益的最大化。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链条各环节信息对接受限,难以实现农产品价值最大化。随着农产品生产中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大规模运用,农业生产模式渐趋专业化,就此农产品外销渠道就愈发重要。然而,个体农户作为价值链上游生产环节,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及时获取有效信息融入流通价值链。信息的不畅通势必会使农户增加额外的流通成本,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上涨,最终降低有效收益。此外,社会化分工逐渐细化,农产品流通环节渐趋复杂,而农户基于其诚信有限等原因,中间商并不会优先与其达成合作关系,而是会选择与相当规模的企业进行合作。这也进一步导致个体农户与中间商在各项信息对接上均存在一定困难,农产品价值最大化很难实现。
价值链核心主体匮乏,各参与主体利益联结关系不稳定。一般而言,农产品流通价值链的协调与组织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因此,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条急需可以促成所有主体达成合作的核心环节企业,来增强所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农产品流通价值链的整体收益。然而,现阶段农户组织能力较低,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较少且不稳定,难以建立值得消费者信任的品牌。导致个体农户无法主导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此外,相关涉农部门如农产品协会与合作社,虽然一定程度主导价值链发展方向,但其并不直接创造收益,也注定对于细微发展趋势并不能及时进行把控。可见,现今农产品价值链体系,始终缺乏主导核心企业。并且在当前农产品流通价值链中,买断式与合同式并重的机制,导致价值链各主体间始终缺乏统一高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产品基础设施薄弱,运输损耗率较高。农产品流通中为保证质量与新鲜度,对于运输要求会较高,就此便需要专业化的物流设施来保证。然而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运输基础设施还较为薄弱,现代运输设备供给较少。现代化、专业化冷库及大型冷藏车数量总体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突出。现有的冷藏库、低温加工、配送中心等环节技术含量较低,严重制约着农产品物流市场的发展。同时,由于流通技术发展落后,尤其是农产品流通中的保鲜、防腐技术水平偏低,致使农产品运输环节损失率高达30%,农民只能低价出售农产品,承担物流运输过程中损耗部分。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的新型治理模式构建
(一)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治理的正式机制模式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治理机制,即是价值链组织通过选择合适的机制,管理各主体间彼此依赖的关系,进而提高链条收益,降低风险,如图1所示。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正式治理机制主要表现在正式合同、信息技术、信息共享、共同决策四个方面。
第一,正式合同。农产品流通价值链中各关系主体之间的合理协调,即是通过正式合同为纽带进行的。价值链主体利用合同,可更好管理各节点商与消费者的销售关系与风险。正式合同中所起草的各项规格与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数量、折扣、质量保证等条件,及价值链各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并且正式合同所涉及的利益共享、数量弹性等内容,可进一步激励价值链成员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协调效果。
第二,信息技术。信息的应用,有助于农产品价值链各主体间信息的快捷交互,完成产品的无缝对接。信息技术的搭建,给农产品流通提供了计划性,再通过信息系统的分类、安全监测、审计与风险管理,测算出最终的交货时间,缩短价值链各主体间的响应时间。同时,通过共享产品监测数据,各价值链主体可更好规划业务活动,简化流程,降低农产品价值链的整体成本。
第三,信息共享。在这里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专业的正式渠道,将农产品价值链各主体间的订单信息、库存管理及销售网点等信息进行分享,进而更好协调各主体彼此的销售活动,如定期农产品研讨会议、紧急信息传递通道、专业日常信息整合等,避免资源的叠加浪费。
第四,共同决策。价值链各主体就农产品市场而言,都会掌握各自核心技能或知识。若将这些技能知识进行共同规划决策,如订单补位、产品同步预测设计等,有助于解决各主体间的矛盾,并预测出未来产品走向或不确定性,共同商议计划。如商议产品溢价的第三方认证、未来产品生产量、合理定价方案等。
(二)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治理的非正式机制模式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中各主体的利益交换,更多是一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交换,如产品交易频次、合作信任等。这种非正式交换机制,更多体现为信任、交流沟通、声誉维护、关系性资产投资及承诺,其在农产品价值链关系治理有着突出作用,如图2所示。其中,信任作为关系的协调机制,是价值链中各主体获得合作优势的先决条件,并是关系治理的核心机制。
第一,信任。一般而言,基于善意或信誉的信任,是区别不同类别信任的两个核心维度。在农产品价值链合作中,相信合作者可以高质量完成任务,是基于信誉的信任合作;而合作方并未作出承诺,但合作伙伴不会因突发事件作出损害利益的决策,则是基于善意的信任合作。针对于此,信任更可分为四种类型:普遍信任、系统信任、基于过程信任及基于个人特质信任。其中,基于过程及个人特质的信任,是稳定农产品价值链各环节关系,获得消费者信赖,降低销售风险的关键所在。
第二,交流沟通。很多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是产品交易成本上升的重要原因,而有效交流沟通则是解决该情况的有效机制。由此,交流沟通会成为达成交易的关键所在。且有效的交流沟通,能使各参与者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变化并做出反应。最终通过联结价值链各参与者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链条整体透明度,进而不断提高农产品价值链上各主体评判绩效的基准标准。
第三,声誉维护。声誉的传播维护,需要关系方能够随时监测联结方的声誉外,还需拥有适宜的信息接受与传播渠道。在这里,社会信息网络、人际社会关系等“结构嵌入”的条件制度,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变量,会抑制机会主义倾向。涉及到公司农户的合作关系中,建立保障农户利益的良好声誉,有助于交易顺利进行,还能借助农户的关系网,将声誉扩散出去,吸引更多农户加入到合作中。
第四,关系性资产投资。关系性资产即是无形的专用型投资,它表明了价值链投资方对关系的忠诚及维护意愿。而作为被投资方,则可用此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机会主义的发生。同其他资产相比,关系性资产是基于特定关系来进行投资,关系越牢固,则价值链各主体间合作越不易被打破或模仿,并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多收益。可以说,关系性资产投资是维系农产品价值链各主体合作关系稳健的重要治理机制。
第五,承诺。承诺作为一种有形投入,是农产品价值链各主体为某类特定行为做出的抵押或保证。同时,这样的保证还能确保其他成员主体在合理情况下从事相关农业活动,进而保证价值链关系得到长久维持。一般而言,承诺分为情感、算计两类。其中,情感承诺是农产品价值链某成员基于合作者关系而留在链条关系内;算计承诺则是成员会优先考量成本收益的情况。而无论何种承诺,都会更加稳固链条成员间的关系。
农产品流通价值链新型治理模式的实施路径
引进高新技术设备,搭建信息化平台。为进一步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减少价值链末端信息传达不及时的状况,需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各环节信息对接,规范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高效流通。首先,应在原有农业合作社模式基础上,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搭建高效专业化农业信息平台,有效集聚资金流、信息流的同时,实现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其次,相关政府财政部门应顺应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增加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实现流通技术网络化的高速调配。最后,通过搭建的信息化平台,在有效发挥现代媒体技术辐射效应的基础上,实现农产品流通价值链各主体流通环节的信息共享,提高市场占有率,最终增强农产品流通价值链主体实力。
农业合作社要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产业化经营。一般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体农户进入农产品市场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产品流通价值链组织中的重要节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打造差异性产品信息服务,在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同时,为个体农户提供更强的竞争力保障。此外,农业合作社还可依据当地实情,打造出个性化的产销一体化服务,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运作。并在条件成熟后可建立区域性合作社,进一步增强合作社实力。以此为基础,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与治理模式,增强其凝聚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而提升价值链整体服务水平。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打造优质价值链合作主体。政府等相关组织机构,要加快建立农产品专业化公共服务组织,如农事协会等,同时设立管理农产品流通价值链的核心机构。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存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技术性指导,促成农产品流通价值链各主体间有效合作,减少涉农企业不必要投资,使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同时,政府等机构可依据各地区农业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税收优惠、信贷等扶持性政策,支持地方农产品流通价值链组织的发展。此外,以政府为媒介,引导不同区域之间的农户进行异地考察,举办展销会。或可召集不同区域农产品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参加座谈会、联络会,组建沟通合作平台,进而培育出农产品流通价值链合作主体。
加强价值链主体专业化培训,提升各成员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培训机制,健全农业技能与知识培训体系。及时制定有效专业技能培训计划,建立农民培训档案,并定期监督与检查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培训要讲究针对性与前瞻性。选择农业种植大户,根据当地的实际生产需要制定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实地指导的方式,切实提高农民的培训质量。此外,加强日常培训工作监督,定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进而不断提升价值链主体各成员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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